蒋先生您好!
我是一名网络文学的作者,网络写作的名字是“窈窕好淑女”,真名“刘媛”,曾经在您就知识产权问题做客新华网的时候,
蒙您回答了我的一个问题。
现有一事咨询:
我曾有三篇散文被新华社国内部国际部同时推为通稿,地址如下: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2-09/24/content_573567.htm
并被很多传统媒体转载。本来这对于写作的人来说,发表规格很高,是一种莫大的荣誉和鼓励。但是随后的事情,比较尴尬:
我要求新华社为我出具证明,证明那是我的原创文章。但是新华社无法证明那文章的作者是我。
我想就这个问题讨教:我怎么才能拥有那些自己的文本权利?
感谢!
祝一切好!
刘媛(窈窕好淑女)
刘媛女士: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你所遇到的事确实是网络技术带给作者的新问题。我谈些不成熟看法供你参考。
我看了你文章的链接,你的文章很好,让人感动。我想很多读者会从中受益。
我判断你的文章是众网友主动投稿,且未明确给复稿酬的那一类方式上载的作品。从此判断来分析,发表者遵照投稿者意愿予以上载,并遵照作者的意愿署名,稿酬问题要按征文前的约定办外,从法律上应当没有什么争议。
但是你提出让发表者证明是作者刘媛的作品。证明窈窕好淑女是刘媛的笔名,其实我想,首先应当由你来证明这个事实,比如你是否在投稿中留下了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或者其他证据,比如原稿、众所周知、有关电脑资料、无利害关系的知情人等等。一般情况下,发表者已经表明了作品的署名,如果你在原始投稿中没有留下真名等线索,让他出具证明与署名不同的作者姓名,他也会担心会承担另外的法律责任。而作者要求出具发表证明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和惯例。网上现在登载的文章与署名就是一种证明。你的这种要求,一般是要进行法律诉讼活动的准备行为,除此似没有什么必要了。而进行法律诉讼活动,一般要有你来证明你主张的事实:“窈窕好淑女”是你。
我认为,你的文本权利是你的,没有人来挑战你。假若有第二个人来主张窈窕好淑女是他,那你真要收集好证据,认真对待,向他主张权利了。
建议你再投重要稿件时,特别在网络上,可以在备注真名并留下通讯处备查。你自己也留下必要的记载。更重要的写多了,很知名了,不用你出山,媒体与读者就要“挖”你了。现在似乎不要自己惊扰。
供参考。
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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