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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中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肖扬首席大法官在香港城市大学发表演讲

   记者 蒋安杰

  11月12日下午5点30分,香港城市大学康乐楼的惠卿剧院近千人的会场座无虚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大法官即将开始的以“中国的司法制度及其改革”为主题的演讲吸引了香港媒体、城大学生及香港法律界诸多知名人士。
  肖扬院长首先表达了自己对香港城市大学授予他荣誉法学博士的谢意,并且用粤语做开场白,使演讲在一种轻松的气氛中直切主题。
  肖扬把他的演讲分为司法体制及其改革问题、法官制度及其改革问题、审判制度及其改革问题三个部分。

司法体制及其改革

  肖扬介绍说,司法体制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位置;二是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三是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按照“一国两制”基本方针和香港基本法的原则,香港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司法体制。而内地司法体制有四个特点。
  特点之一:司法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特点之二: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同属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各司其职;
  特点之三:司法区按照行政区设置,同时也存在跨行政区设置的司法机构;
  特点之四:按照司法运行的规律和司法的不同领域,划分司法机关的内设机构。
  谈到审判委员会问题,肖扬说,现在内地争议很多。有的提出要设立专业审判委员会如刑事、民事审判委员会,以提高案件讨论的效率;有的提出审判委员会应当开庭审理案件;还有的甚至提出了审判委员会的存废问题。肖扬认为这些问题没必要回避,正因为有争论,才需要改革。

内地法官制度及其改革

  目前世界上的法官制度主要有两类:普通法系的法官制度和大陆法系的法官制度。肖扬介绍,香港的法官制度属于前者,而内地的法官制度基本上属于后者。
  内地的法官制度有四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法官的专业化程度日趋提高;第二个特点:法官的年龄布局日趋合理;第三个特点: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逐步实行分类管理;第四个特点:法官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谈到法官保障制度问题时,肖扬认为内地法官的职务保障应该说是比较严格的。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法院的院长实行选举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法院的其他法官实行任命制,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和罢免;在法官的任期上,内地法官虽然不是终身制,而是实行退休制,一般的法官年届六十就要退休,但大法官则可以干到65周岁,首席大法官的退休年龄还可以更长;在法官的工资收入上,各级法官工资水平正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当然还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高薪养廉”的问题在内地也存在很多争论。
  总体而言,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不能当法官、没有经过司法培训的一般不能当法官、提倡法官从资深律师和法律专家中选拔、提倡上级法院的法官从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这些都是朝着法官职业化方向迈进的重要改革。
  当然,法官职业化不仅仅是“专业化”,还包括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肖扬特别提到“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

内地审判制度及其改革

  肖扬将内地的审判制度概括为四个结合:
  第一个结合:独立审判与公开审判的结合;第二个结合:法官审判与人民陪审的结合;第三个结合:二审、终审和再审制度的结合;第四个结合:司法判决与司法调解的结合。
  肖扬说,司法独立是一个世界性标准,内地也不例外,不过内地称之为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当然,独立并不意味着法院和法官不受监督和制约,而是必须通过配套的制度规范司法权的运行,这个制度就是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的最大价值,就是使审判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促进司法的公正,使法官既实现独立审判,又受到公开监督。
  肖扬最后说,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内地与香港应该进一步加强司法的交流与协作。他告诉大家,目前两地已经签署了“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及“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两个司法文件,两地关于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目前也在专家层面上进行积极磋商,期望不久的将来能正式签署和实施;两地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已经进行了多次磋商,进入了规范化的运作轨道。
  肖扬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需要依靠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人民来开创。他坚信,香港的未来将更加美好,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将更加完善,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理想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11-15 17: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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