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甲12号(100053) 代理人:许雁岭、马卫国 被投诉人:沈阳筑邦电信器材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34号(110001) 代 理 人:孟庆松、王力 争议域名:北方.中国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二oo一年三月八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1)贸仲域裁字第0001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0年11月1日发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试行)》(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中国北方工业公司2001年1月1日针对域名“北方.中国”以沈阳筑邦电信器材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北方.中国”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dn20010001。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1年1月2日收到投诉人以电子文本形式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1年1月2日向投诉人传送(2001)贸仲域字第0001号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电子文本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2001年1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2001)贸仲域字第0002号投诉书修改通知,要求投诉人对投诉书有关形式缺陷予以必要的修改。2001年1月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2001)贸仲域字第0003号投诉确认通知,确认于2001年1月4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业经修改的投诉书(其中,电子文本一式一份,包括原件及所有附件在内的有形书面文件一式三份)。投诉书已符合程序规则有关形式要求,本案程序于2001年1月5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和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2001)贸仲域字第0004号投诉通知,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指定专家并提交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于2001年1月10日和11日收到投诉人以电子文本和有形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dn20010001号域名争议投诉书的补充》及其附件材料,并于2001年1月17日以(2001)贸仲域字第0012号材料转递通知通过邮政快递、传真和电子邮件将上述材料发送/传送被投诉人。中心分别于2001年2月6日和8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电子文本和有形书面文本形式的答辩书及其附件,并于2001年2月13日以(2001)贸仲域字第0015号答辩转递通知通过邮政快递、传真和电子邮件将上述答辩书及其附件发送/传送投诉人。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也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指定唐广良先生为独任专家,于2001年2月19日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1年3月8日前作出裁决书。 二、基本案情 本案被投诉人于2000年11月1日前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中文域名“北方.中国”。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北方.中国”的“北方”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而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北方.中国”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服务商标“北方”相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上述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并会给投诉人的业务造成损害,遂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域名“北方.中国”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 (一)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北方.中国”的“北方”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投诉人商标注册证主要内容如下: 第773021号,商标名称:“北方”;类别:35;服务名称:进出口代理/商业信息代理/广告传播/广告/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室外广告/商业行情代理/商业管理咨询服务/广告代理行/广告(宣传)栏的制备/广告(宣传)器材租赁/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空间出租/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电视商业广告;注册有效期限:1994年12月7日至2004年12月6日; 第773142号,商标名称:“北方”;类别:36;服务名称: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行/不动产经纪人/不动产估价/信托基金/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信托/公寓出租/证券交易行情/金融咨询/基金投资;注册有效期限:1994年12月7日至2004年12月6日; 第772795号,商标名称:“北方”;类别:37;服务名称: 车辆修理/工厂建设;注册有效期限:1994年11月28日至2004年11月27日; 第772688号,商标名称:“北方”;类别:38;服务名称:计算机终端联络;注册有效期限:1994年11月28日至2004年11月27日; 第773821号,商标名称:“北方”;类别:39;服务名称:运送旅客/旅客运送/运货;注册有效期限:1994年12月14日至2004年12月13日; 第819810号,商标名称:“北方”及图案;类别:40;服务名称:磨光/磁化/镀银/焊接/镀镉/镀铬/金属电镀/镀金/电镀/硬化/金属板加工/研磨加工/金属加工/金属锻造/录像带剪辑/金属冶炼/镀镍/激光划线/激光切割/材料处理信息/光学玻璃研磨/油料加工/录像带编辑/金属铸造;注册有效期限:1996年2月28日至2006年2月27日; 第1031485号,商标名称:“北方大厦”(注:“大厦”不在专用权范围);类别:41,服务名称:放电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夜总会/娱乐/健身俱乐部;注册有效期限:1997年6月14日至2007年6月13日; 第779848号,商标名称:“北方”;类别:42;服务名称: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胶印/建筑学/室内装饰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疗养院/提供展览会设施;注册有效期限:1995年11月28日至2005年11月27日。 (二)投诉人享有前条所述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上述商标权的服务商标相同; (三)据投诉人的了解,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它权利和利益。投诉人曾发电子邮件与被投诉人联系,希望能够取得争议域名的所有权。被投诉人回信称其从事电信及互联网增殖服务,准备以注册的几个域名开展证券、移民留学等网络服务工作,并希望与有合作意向的公司共建项目。被投诉人上述已开展和将要开展的服务业务与投诉人已注册的“北方”商标第36类、第38类、第42类中的服务内容相同或类似。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投诉人不可能在同一种服务或类似的服务上拥有与“北方”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 (四)投诉人北方公司的英文域名是“norinco.com.cn”,主机名称是www.norinco.com.cn ,其中“norinco”是投诉人的英文名称“china north industries corp.”的简称,也是投诉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之一,其与投诉人的中文域名是相对应的。为了使网站的访问者能够非常容易地选择中文或英文域名进入投诉人的网站,投诉人有充分的理由选择注册“北方.中国”作为中文域名。而根据“域名信息查询结果”的显示,被投诉人的英文主机全名为“ns.990.net.cn”,其与被投诉人注册的“北方.中国”域名看不出有任何联系,而投诉人键入“www.ns.990.net.cn” 也无法进入被投诉人的网站,所以可以看出被投诉人没有使用该域名。 目前中文域名已经开通使用,但浏览“北方.中国”时得到的结果是‘该网页无法显示或不存在’, 而浏览投诉人的域名“北方公司.中国”、“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均可以得到正确的显示。这说明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后并未使用,而恰恰是阻止了享有“北方”商标权的投诉人利用该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其注册该域名具有恶意。 (五)投诉人的公司名称中含有“北方”二字,投诉人的公司简称为“北方公司”或“北方”,此简称投诉人已使用二十余年,为投诉人的众多客户所尽知;投诉人是国家经贸委列明的全国512家重点联系企业之一,在1999年度外经贸部评定的中国进出口额最大的500家企业中名列第23位。中文域名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开始接受中文域名之前为防止恶意抢注把一批著名企业的名称进行了保护性预留,投诉人的名称“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也在cnnic保护性预留之列,目前投诉人已通过正常渠道获得了该域名的所有权。由此可以反映出,cnnic采取上述域名保护性预留措施的目的是使著名企业的名称作为域名也尽可能地由该企业所有,而投诉人则正处于cnnic在域名注册时采取了保护性措施的著名企业之列。“北方”是投诉人众所周知的简称,因此,“北方.中国”域名也应由投诉人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非常重视中文域名的申请工作,在中文域名开始受理申请后即申请注册“北方”及“北方工业”,“北方公司”等域名,现已确认注册了“北方工业.中国”,“北方公司.中国”两个域名,而“北方.中国”由被投诉人抢先注册; 据从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的被投诉人的工商登记情况,被投诉人的经营范围为“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通讯器材(不含无线)、计算机及办公设备、汽车配件、日用百货、土畜产品批发、零售”。该经营范围全部包含在投诉人的经营范围之内,即投诉人同时也经营以上商品。由于投诉人每年的国内业务有数十亿之巨,投诉人的网站是投诉人发布其业务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投诉人的客户了解投诉人情况的重要窗口。根据中文域名的使用方法,如果以后被投诉人使用该域名发布其经营范围之内的信息(目前还未使用),投诉人的客户在访问投诉人的网站时,会习惯性地依据其所知的投诉人的简称键入“北方”二字,那么进入的网页只能是被投诉人的网页,在很大程度上引诱、误导了投诉人的客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这将无疑给想进入投诉人网页的访问者造成障碍,进一步也极有可能会给投诉人的业务造成损害;并且由于投诉人是一家特大型的外贸企业,在国内外均享有盛名,投诉人网站的访问者越多,误入被投诉人网站的可能性就越大,给投诉人业务造成的损害也越大。被投诉人如果以后使用该域名,即可非常容易地利用投诉人的知名度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诱导投诉人的客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此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投诉人有理由要求被投诉人将其“北方.中国”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认为: (一)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不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目的在于自己使用,并不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分作域名。 1、“北方.中国”是字符化的互联网地址,是极易记忆和识别的字符串,是引导中国南北方地区、甚至国际各地的网络用户进入北方网站或网页的技术参数,如同人们已经熟悉的电话号码。“北方.中国”在实际使用上,又像一个非常方便的门牌号码,通过它才能进入互联网这个超级市场,它又是一个非常好的商业定位,便于实施具有地域特色的门户站点的商业计划,拥有“北方.中国”域名,对被投诉人的意义就在于此。 2、企业注册域名一般不会去查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因为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且降低了办事效率,只要查询cnnic的whois,如果不出现禁止提示,便可以注册。同时企业在cnnic注册中文域名时,其所进行的审查没有向商标注册或者是企业名称登记那样有行业、地域等限制,注册域名的企业凭自身了解的情况去判断能否重复、相似、混淆是非常困难的。 3、只要具有法人资格,遵守cnnic发布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就可以注册域名。域名申请人从未局限于注册商标持有人和/或企业名称权利人,在cnnic域名查询系统中可以了解到很多域名的持有者也并非是注册商标持有人和/或企业名称权利人。 4、从注册时间来看,如果被投诉人恶意注册的话,是有足够时间去注册除“北方.中国”以外的“东方.中国”、“西方.中国”、“北方工业.中国”、“北方公司.中国”等相关或类似名称,而实际上只注册了“北方.中国”这一个中文域名,可以完全表现被投诉人的目的,只是为我所用的善良用意。 5、 在争议发生之前,被投诉人从未通过任何途径去买卖“北方.中国”,而且并未主动向投诉人(中国北方工业公司)进行任何方式的联络。在争议案开始后,与北方工业公司联络中,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转让“北方.中国”的要求,给与了善意而真诚的回复。 (二)不存在被投诉人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连机地址的情形。 被投诉人认为,用“北方.中国”作为域名注册的行为是否利用了投诉人的“北方”商标所创造的声誉,应该根据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投诉人并没有就“北方”商标的使用情况举证,也没有对该商标的影响范围和知名度范围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虽然投诉人提出的“北方工业公司”有长期的用户群体,但作为北方地区的企业或使用“北方”为企业名称组成部分的企业,其“北方”习惯简称在广大公众中的知名度和在新闻媒体大量资金投入后产生的影响力上,才是人所共知的,并非“北方”即“北方工业公司”,如北方航空、北方证券、北方电讯、北方汽车、北方商用、北方热线、北方农业信息网等诸多企业和网络名称。对于熟悉“北方工业公司”的公众来说,只有“北方工业公司.中国”,才是相匹配的,而不会对一个有“北方.中国”域名的网站产生两者必然的联系。同时,在查询互联网信息时,投诉人要求持有的中文域名“北方.中国”因为服务器端中文域名软件尚未正式使用,也是无法运行的,其影响力是没有的,相信更多的熟识投诉人的访问者具有的查询习惯是键入http://www.norinco.com.cn/.。一旦可以使用,也应是以“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或“北方公司.中国”居多。而“北方”作为一个方位名词,拥有该域名的网络服务中也不会特指投诉人的单位和产品,在主页上不涉及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就排除了公众见到被投诉人的域名,会误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与投诉人存在特定关系的可能。因此,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行为,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不存在利用投诉人商标声誉牟取利益。因此投诉人的主张不成立。 被投诉人更认为注册商标“北方”并不能与驰名商标相提同论,cnnic对许多驰名商标名称已经进行了预留处理,如“南方.中国”等等,完全为中国知名企业在互联网上留下了一席之地,“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域名也在受保护的大企业之列,而对“北方.中国”的争议是该公司在域名利益上的垄断之举,提出的争议理由不应该成立。 (三)对投诉人有关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商标权以及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的主张的辩驳。 对于注册商标“北方”而言,完全可以有很多商标专用权人,他们在不同的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享有商标专用权。从投诉人所提供的商标权证看,从35类至42类的“北方”注册商标完全归其所有。而被投诉人在互联网上拥有了“北方.中国”,也是新经济时代给予除投诉人之外企业的一次机遇。 其实,投诉人所主张权利的“北方”商标是服务类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被投诉人 将“北方”注册成域名“北方.中国”的行为,不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当然也不具备《商标法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对于“北方.中国”域名而言,由于域名注册并不按照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北方”商标的自身保护范围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无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以及使用相同类似商标等商标法的基本问题。因此,如果同一个相同的域名只能为一个主体所有,根据cnnic发布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中文二级域名注册申请,并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完成域名注册”,被投诉人先注册了中文域名“北方.中国”,因此投诉人虽然作为商标权人,也无权要求被投诉人停止注册和使用“北方.中国”。 另外,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做法有通过域名争议谋求“商业利益”的嫌疑。 投诉人没有与被投诉人进行磋商,便提起域名争议,只希望通过持有“北方”注册商标的权利及字里行间显示出的企业规模和经验来强行取得“北方.中国”。在cnnic申请域名注册,申请人从未局限于注册商标持有人和/或企业名称权利人。如果有这种规定,肯定是预防了“北方.中国”争议的出现,但是cnnic没有这样的规定。投诉人的作法,等于封闭市场,不给互联网后来者机会,为新兴的网络经营者制造障碍。 三、专家组意见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针对注册域名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是: (一)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二)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三)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四)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 (五)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 投诉人应当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投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无需另行举证。 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1)中文“北方”二字是本案投诉人在《用于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第35—42类上注册的商标;投诉人据此在七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2)被投诉人注册的中文域名“北方.中国”中的二级域名“北方”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 (3)被投诉人在申请域名注册之前,针对“北方”二字不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也没有其他可依法主张的权益; 然而涉及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恶意及其给投诉人造成的损害或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时,投诉人并未提供足以使其主张获得支持的证据。虽然投诉人已在七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而且其企业规模远远大于被投诉人,但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此规定表明,一商标被注册的商品类别不论多少,都不能自然导致该商标在未加注册的商品上产生排他性权利。就本案而言,将与投诉人拥有商标权的字符用作互联网域名,甚至用作网页或网站名称,只要未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特定商品(服务)相联系,都不能构成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的冲突。 此外,企业规模的大小可能会说明许多问题,但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决定一个企业在有关法律或政策之下地位不平等的依据,即大企业与小企业在法律与政策面前应当是平等的;其能够获得怎样的保护,完全取决于其依法获得的权利自身的状况及其所从事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与后果。 根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形的存在亦得认定域名注册及使用恶意的存在: (一)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不合理地超过其注册时支出的费用,具有营利性。 (二)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的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分作域名。 (三)域名持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的。 从现有证据上看,被投诉人既未主动向任何人发出过出售争议域名的要约,对于投诉人发出的请求受让争议域名的电子邮件也未给予承诺,甚至也未提出任何旨在出售争议域名的反要约,仅仅表示其希望与有合作意向的公司“共建项目”。从而排除了因要约出售争议域名而推定恶意的可能性。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注册“北方.中国”域名后,一直未投入使用;其目的在于阻止投诉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从目前中文域名系统运行的客观实际情况上看,凡域名服务器及用户端系统均未安装专用程序的,已经注册的中文域名均无法获得正常的解析。因此,仅凭在地址栏中输入一个中文域名后反馈的信息为“该页无法显示或不存在”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注册人注册该域名的目的并非在于自己使用。另外,现实运作过程中,注册一个域名后一段时间不使用,甚至长时间不使用的情形也属正常现象。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仅凭此一项即认定有关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对于域名注册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另外,从投诉从提供的证据上看,被投诉人注册的另外一个由罗马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构造的域名“ns.990.net.cn”也未投入使用。此证据恰恰可以否定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注册“中国.北方”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的主张。 针对投诉人注册商标“北方”的独特性,专家组认定如下事实:第一,在企业名称中含有“北方”二字,且已经获得合法登记的,至少有相当一部分与投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第二,通过3721中文网址搜索服务输入“北方”二字,可查找到数十个带有“北方”字样的中文网站或网页。这表明,使用“北方”作网站名称或其一部分,或者用“北方”字样作网页元标识以供关键字查询的,有相当一部分也与投诉人没有关联。以上事实排除了“北方”二字为投诉人在商业领域所独有的可能性,也使得在网络领域将“北方”二字与投诉人或其商标等同起来的主张无法成立。专家组据此得出结论,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北方.中国”启用后,也不会产生与投诉人的商标相混淆,从而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的后果。 基于以上事实及专家组的分析,加之投诉人亦未提供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恶意的其他证据,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注册“北方.中国”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在此前提下,关于争议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是否以及可能在多大程度上给投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问题已无需讨论。 四、裁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基于前述分析,结合《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规定,并适当考虑中国现行商标法的精神,专家组裁决如下: 投诉人关于其对“北方”二字享有商标权,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与其享有商标权的商标相同,以及被投诉人除注册域名外,对“北方”二字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等主张成立。但关于域名“北方.中国”的注册与使用存在恶意且给投诉人造成损害,或者存在给投诉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的主张证据不足,本专家组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的投诉未能同时满足《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5项条件;其关于将被争议域名“北方.中国”转移给投诉人的主张也不能获得支持。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维持被投诉人作为域名“北方.中国”注册人的地位。 独任专家:唐广良 二оо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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