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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书
唐广良

    投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被投诉人:张波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中纺里38号兴华公寓605房间
    
   
    争议通用网址:平安保险、平安保險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2)贸仲通裁字第0003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7日针对通用网址“平安保险”(“平安保險”)以张波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平安保险”(“平安保險”)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kw20020003。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于2002年1月7日和1月9日收到投诉人以电子文本和有形书面文本形式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2年1月9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07号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电子文本及有形书面文本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出(2002)贸仲通字第0008号请求协助函,要求提供所争议的通用网址的有关信息。2002年1月10日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所争议的通用网址系由其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是现在的通用网址持有人;解决办法适用于通用网址“平安保险”(“平安保險”)。2002年1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10号投诉书合格确认通知,确认投诉书已符合程序规则的有关形式要求。2002年1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13号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本案程序于2002年1月28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和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14号投诉通知,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指定专家并提交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于2002年2月26日和2月27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电子文本和有形书面文本形式的答辩书及其附件,并于2002年2月28日以邮政快递和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送/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25号答辩书转递通知,转去上述答辩书及其附件。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也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指定唐广良先生为独任专家,于2002年2月28日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并于当日通过邮政快递和电子邮件分别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送/传送(2002)贸仲通字第0026号专家组成立通知。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2年3月19日前作出裁决书。
   
    二、基本案情
    本案被投诉人于2001年12月9日在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了通用网址“平安保险”(“平安保險”)。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平安保险”(“平安保險”)中的“平安”及含有“平安保险”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而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平安保险”(“平安保險”)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服务商标“平安”及另一商标中的核心部分“平安保险”相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上述通用网址的注册与使用具有主观恶意,遂根据通网址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通用网址“平安保险”(“平安保險”)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
   
    (一)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平安”文字及相关的标识是投诉人注册的服务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分别于1997年9月20日、1999年10月21日核准投诉人的两项文字商标注册,即繁体“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和简体“平安”。注册证号分别是:1115560和1327337。除此之外,投诉人还获得了另外三项包含“平安”文字或拼音及相关图形的商标注册;注册证号分别是:1201925、1327338及1327339。据此,投诉人认为,其对“平安保险”(“平安保險”)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二)被投诉人注册的网址“平安保险”(“平安保險”)与投诉人注册在先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的核心部分“平安保险”(“平安保險”)完全相同。
   
    (三)被投诉人对“平安保险”(“平安保險”)标识不享任何权利。
   
     “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是投诉人的对外业务、往来和宣传的最主要的标志,一直由投诉人合法拥有并使用。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投诉人也未曾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而且,被投诉人张波作为个人,其名称与“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没有丝毫联系,其网址下的内容也与一般意义上的保险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对于“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商标,被投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利益。
   
    (四)被投诉人将“平安保险”(“平安保險”)注册为网址,具有主观恶意。
   
    投诉人认为,在其品牌创建、宣传与推广之下,“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商标已经具有显著性、知名度以及较强的竞争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被投诉人生活在北京,不可能不知道“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商标。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依然将自己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利益的“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抢先注册为网址名,显然想利用这种抢注而得的网址名获得利益。
   
    除此之外,投诉人为了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通用网址“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时的恶意,又提供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
   
    首先,被投诉人注册的网址“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核心部分完全一样,网络用户上网或者联机时看到“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的网址名,很容易与投诉人平安保险公司联系在一起,误以为该网址是平安保险公司注册或使用的网址名或者是平安保险公司授权的公司或关联公司注册或使用的域名,混淆该网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出处,削弱和降低“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和投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之间紧密而独特的联系,同时影响了投诉人将其专用注册商标“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合法注册为网址并使用的权利,损害了投诉人的利益。
   
     其次,被投诉人抢注的网址“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联结的网站是“万爱客”,该网站自称为性学专业网,宣扬的是男欢女爱。这种以性为主导内容的网站和平安保险公司联系在一起,极大地丑化了平安保险的商标品牌,严重侵害了投诉人投入巨大人力和物力创建的平安保险商誉和信誉。
   
     第三,平安保险公司及其注册商标的广泛知名度,比较容易吸引网络使用者上网访问该网站,被投诉人正是利用此引诱、误导投诉人的客户点击其网站,扩大其网站的点击率和知名度,以达到盈利的目的。这明显是一种免费搭车和坐收渔利的恶意行为。
   
     被投诉人答辩认为:
   
    (一)“平安保险”不是中国的驰名商标,投诉人对通用网址“平安保险”不享有任何权利。理由是,从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上看,没有“平安保险”的商标证据,而且即使“平安保险”是注册商标,也不是中国的驰名商标。据此,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对通用网址“平安保险”不享有权利;“平安保险”不在通用网址注册保护之列。
   
     (二)被投诉人是通过合法注册程序注册到通用网址“平安保险”的,是该通用网址的唯一合法持有人。
   
    (三)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平安保险”有合理的依据。被投诉人称,其本人为临床医学博士,想建立“中国糖尿病防治网”,网站域名为www.prediabetes.com;其注册的通用网址“平安保险”即指向该域名,寓意想找到“既平安又保险”的预防糖尿病方法。该通用网址文字与被投诉人预先并不知道的保险类商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一部分文字相同实属巧合。
   
     (四)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通用网址“平安保险”不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并不存在“注册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在于自己使用,并不在于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投诉人可以注册通用网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或“平安”等等。
   
    被投诉人还主张,不存在投诉人指称的、注册该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的情形。被投诉人合法注册的通用网址“平安保险”指向www.prediabetes.com(“中国糖尿病防治网”),网站内容与投诉人经营的保险活动大相径庭,怎么会误导投诉人的客户、误导公众?再者,“平安保险”四个汉字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不存在必然联系,不会对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造成任何损害。
   
    被投诉人承认,www.prediabetes.com曾经指向www.wanaike.com(万爱客网)为url隐含转向,输入www.prediabetes.com后转到www.wanaike.com,在url地址中仍显示www.prediabetes.com而不是显示www.wanaike.com,在网站标题中显示“中国糖尿病防治网”而不是“万爱客网”,网络用户会明白www.prediabets.comwww.wanaike.com为两个不同的网站。目前,www.prediabetes.com已租用虚拟主机空间,开通网站。“万爱客网”为非赢利的性学专业网站,服务于广大患者,为患者造福,该网站内容为学术性很强的专业文章。“万爱客网”为著名网站“找到啦”(www.zhaodaola.com)重要栏目“出格大男人”的合作网站,《健康报》对“万爱客网”曾做过介绍。“万爱客网”所设“男欢女爱聊天室”在新浪网、263.net等大型网站上也有相同名称的聊天室。“万爱客网”也与一般意义的保险大相径庭,更不会对投诉人的客户产生误导作用。投诉人对“万爱客网”进行无端的攻击和恶意的诽谤,被投诉人对此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三、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对本通用网址争议进行了审理。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支持投诉人针对注册通用网址的投诉: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相似;
   
    (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经审查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其附件,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及其附件,专家组针对本通用网址争议的事实形成如下意见:
   
    (一)投诉人就争议标识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投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简体汉字“平安”与繁体汉字“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此同时,投诉人在多年的业务往来与日常宣传、推广活动中,大量使用“平安保险”字样,从而就“平安保险”这一标识在中国公众中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就此而言,尽管“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标识自身并非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但投诉人在此标识上的利益依法应予保护。
   
    (二)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的通用网址“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极为相似。
   
    这种相似不仅体现在“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四个汉字是投诉人注册商标“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的核心部分,而且还体现在投诉人已经通过“平安保险”四个汉字确立的广泛公众知晓度上。长时间、跨媒体的广告宣传,已足以使中国社会公众将“平安保险”标识与投诉人联系在一起,从而确立了被投诉的通用网址“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之间的、足以导致公众混淆的相似性。
   
    (三)被投诉人对其注册并使用的通用网址“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利益。
   
    除其已经注册并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的通用网址之外,被投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此前与“平安保险”(“平安保險”)标识之间有任何联系。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表明,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平安保险”(“平安保險”)直接指向的是一个尚未建成的网站,即www.prediabates.com,并且通过url隐含转向了另外一个双方未主张,且未证明属于被投诉人的网站。虽然目前被投诉人已经在通过租用虚拟主机的方式开通了“中国糖尿病防治网”,从而取消了通用网站“平安保险”与“万爱客网”之间的url转向,但其“中国糖尿病防治网”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主页”,并无任何实际内容。专家组据此认定,被投诉人也没有因为通用网址“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的使用而在社会公众中确立相应的知晓度,因而没有依法应予保护的其他利益。
   
    (四)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通用网址“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具有恶意。
   
    关于通用网址注册与使用的“恶意”,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是否具有注册或者使用通用网址的恶意。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一)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上看,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后,并未以任何形式出让,也未曾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发出转让的要约。投诉人也未能证明,被投诉人曾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标识注册为通用网址。与此同时,投诉人仍然有机会利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作为通用网址申请注册。
   
    然而,专家组认为,“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虽然不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也没有被权威机构认定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但投诉人通过近年来的业务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已经就此在社会公众领域确立了相当的知名度。在此前提下,将“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与“性”联系在一起,不论其内容为“性科学”,还是“色情”,均会产生导致社会公众在投诉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与“性”网站之间有某种联系的误解或者联想。在此,专家组对于“万爱客网”的内容合法性、合理性与科学性不予审查,也不加任何评价。即使不存在“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与“万爱客网”之间url隐含转向指引,而被投诉人自始即将“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固定指向“中国糖尿病防治网”,基于“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标识与投诉人之间的联系,以及糖尿病防治与“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之间并无合理关联等事实,同样可以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为其通用网址,将导致社会公众在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业务联系方面的混淆与误解。
   
    专家组同时认为,由于“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广泛认知的保险公司品牌。通过多种媒体大范围、长时间的广告、宣传与推广,社会公众已将“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与投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惟一地联系在一起。在此种背景下,除投诉人以外的任何人将“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注册并使用为通用网址都会导致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给社会公众和投诉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损害。因而,投诉人以外的任何人将“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注册为通用网址或者其他标识的,都不可能是无恶意的。
   
    专家组据此认定,被投诉人关于其注册与使用通用网址“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的行为没有恶意的主张不能成立;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注册与使用通用网址“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的行为有恶意的主张应予支持。
   
    四、裁决
    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结合前述分析与认定,依据解决办法的有关规定,并适当考虑中国现行法律与互联网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政策,专家组裁决如下:
   
    投诉人是注册商标“平安”与“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的所有人,对争议的通用网址“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享有依法应予保护的权益;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标识完全相同,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具有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标识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利益;被投诉人使用通用网址“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的行为具有恶意。
   
    专家组裁决:将注册通用网址“平安保险” (“平安保險”)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唐广良
     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于北京

文章出处:中国法学网
本网发布时间:2004-10-21 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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