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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法院王东刚因与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调解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4)鲁民三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刚,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业主,住烟台市芝罘区塔山路33—15号。

委托代理人:刘海荣,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卧龙经济园区卧龙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吉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钰,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东刚因与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蓝白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烟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烟台蓝白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烟台蓝白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3月14日,烟台市正亚粮油食品公司获得“蓝白”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即面包、糕点、代乳制品、馅饼、肉馅饼、饺子、小包子、春卷、炒饭、粥、年糕、粽子、元宵、煎饼、八宝饭、豆沙、醪糟、火烧、大饼、馒头、花卷、豆包、盒饭、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面条及米面制品、膨化食品、豆制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7年3月14日至2007年3月13日。商标由“蓝白”两字和图形组成,图形是一个盘状物体上放置两个相连的馒头状半圆,注册证号为962086号。

1998年8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962086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烟台蓝白公司。2001年4月27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烟台蓝白公司著名商标证书。

2000年10月8日,台商王文政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由图形与文字“蓝&白”组成的商标,图形为蓝白相间的方块,中间的二个白色方块上标有英文“&”,图形下方为醒目的汉字“蓝&白”,2002年2月14日,王文政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15904。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厅、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备办宴席、酒吧、茶馆、咖啡馆、自助餐馆。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13日止。

2002年1月27日,蓝白企划服务部(甲方)、广州方块蓝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乙方)与王东刚(丙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丙方同意使用甲方的管理技术,设立“蓝&白”中式速食餐饮店,甲方于丙方店开业时提供丙方由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中式速食餐饮、经营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和一整套的管理手册。丙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管理技术的执行人,为丙方提供开业指导及经营期间管理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双方还对乙方技术服务项目、店面、装潢、招牌等之设计与维修(丙方须根据乙方之cis整体计划进行装潢装修店面,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任意变更。装修施工、设计图须经乙方确定后由丙方自行发包)、设备之使用与维护、菜式、商品、用品进货贩卖之使用等进行了约定。

2002年3月20日,王文政(甲方)与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乙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已经注册的使用在42类上的第1715904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42类快餐馆商品上;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02年4月至2007年4月(自餐厅营业起算,共五年整),许可使用的地点限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66号。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超越许可的时间范围及超越许可的地点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之后,王东刚于2002年4月19日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名称为“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

随后,王东刚在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66号经营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店面装潢分为上下两层。在一层的顶端外墙的装潢按照从左至右的顺序,分别为:1、第四十八店;2、整体为蓝色、上边蓝白相间的长方形中标有nt字母,长方形下方为b&w;3、上方为蓝色字体的“蓝&白”,该字体上方为注册商标标志,下方为黑色字体的英语blue&white;4、呈倒品字形与正品字形连接的蓝色方块中的四个黄色汉字:快速餐饮;5、黄色长方形中蓝色汉字:清粥、小米、米饭、套餐;汉字下方为英语“food china enterprise”;6、“24小时营业”包含在黄色的长方形中;7、不显眼的蓝色字体的“来自台湾的美食”。上述7个组合的下方为蓝白相间的方块。二楼外面是两个长方形组成的玻璃幕墙,中间立柱及幕墙右边也是蓝白相间的方块。二楼顶端外墙,最上端为蓝白相间的一条直线,与之平行的是黄色为主色调的一长方形方块压在中间的蓝色椭圆上,重叠部分是蓝色字体的“蓝&白”,王东刚对此解释为系使用其商标的行为。店面外装潢没有“烟台市芝罘区蓝与白快餐店”的企业名称。店面门外为两块长方形的价目牌,分别标明“蓝&白早餐”、“蓝&白系列”和“蓝&白早餐港式系列”。“蓝&白早餐”、“蓝&白系列”里载明的食品分别为豆浆、油条、烧饼、馄饨、面条、小米粥、排骨包、叉烧包、芸豆包、韭菜包、八宝粥、绿豆粥。

另查,王文政于2001年1月8日申请了招牌(蓝白)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9月19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131650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招牌(蓝白),其主视图与王东刚一楼顶端外墙装潢6个组成部分相比,除了缺少1中的b&w、2中的注册商标标志、5、6部分外,其他部分基本一致。

再查明1、“蓝&白”属于连锁店的性质问题。王东刚主张在全国加盟的有100多家,开业的有80多家。王东刚的店面装潢上标明为第四十八家。从门头装潢看,王东刚的装潢除了二楼顶端外墙的“蓝&白”装潢及店门口的价目牌外,其他部分与外地连锁店的装潢大同小异。但从王东刚提供的证据看,外地的店名不是以“某某蓝与白快餐店”的方式命名,而是各不相同,且无“蓝与白”字号。王东刚解释其在二楼顶端外墙标注“蓝&白”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关于烟台蓝白公司提交的烟台市蓝白食品市场调查分析报告。该报告经庭审质证,王东刚不认可,认为是烟台蓝白公司的个人行为,经查证,2003年4月16日,烟台蓝白公司与烟台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以下简称烟台市城调队)签订了《烟台市蓝白食品市场调查》项目协议书。约定烟台蓝白公司委托该队对烟台市蓝白食品市场调查进行组织实施和监控;调查对象、调查数量及调查方式为烟台市市区居民100人,采用街头拦截调查方式。原告付给该队费用2000元。2003年4月15日(先有批复,后有协议),烟台市统计局以烟统核[2003]30号作出了对烟台市城调队《关于进行蓝白食品消费市场调查的申请》的批复。称“烟台市城调队:你队烟城调[2003]3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制发《蓝白食品消费市场调查问卷》(表号为烟城调01号),在烟台市芝罘区范围内开展蓝白食品市场需求头部问卷调查。本调查为一次调查。请你们严格按照调查问卷的调查范围、调查方式等执行并在调查问卷印制下发的同时,报烟台市统计局核算科一式两份备案,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报烟台市统计局核算科一份。”之后,2003年4月17日烟台市城调队进行了市场调查,4月18日出具了分析报告。烟台市城调队共拦截160人,有45人拒绝访问,11人不符合条件,104人成功访问。其中103份为有效问卷,1份为无效问卷。分析报告总的情况为:蓝白食品这一品牌在烟台市区的认知率达到90.43%;103份有效问卷中,有98人在最近6个月内买过或消费过蓝白食品,覆盖面达到95.15%;对蓝白食品的综合评价为“满意”的,占80.61%,比较满意的占19.39%,不满意的为0;认为原、被告之间有关系的占74.76%,这其中67.96%认为二者是同一家公司,6.80%认为是连锁店、下属关系。认为二者没有关系的占15.53%。

烟台蓝白公司主张王东刚存在恶意侵权行为,一是其故意隐瞒其真实企业名称,在其快餐店的门头匾上赫然注明其“名称”为“蓝&白”,突出使用“蓝”、“白”二字,使公众误认为是“蓝白”,二是其故意在其招揽顾客的价目牌上突出使用“蓝”、“白”二字,同时,王东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其“烟台市蓝与白快餐店”企业名称,因而侵犯了烟台蓝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东刚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门头牌匾(含二楼)及价目牌进行整顿,要求突出来自台湾的美食,具体要求:“台湾美食蓝&白”字体一样大或“台湾美食”大一号字体,“蓝&白”小一号字体;

二、王东刚补偿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其它责任互不追究;

四、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按预交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明程

                                          审  判  员    许 俊 美

                                          代理审判员    柳 维 敏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记  员    宋 翠 梅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10-19 17: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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