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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博士:第四节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
蒋志培博士

关于知识产权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各国法律都有一定的规定。如美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律规定所采取禁令的范围和程度,一是要与保证专利权的安全相适应,二是由受诉法院在认为合理的范围程度内决定。在临时禁令的采用上,一些国家的法官一般考虑下列因素:1、原告获得胜诉的可能性;2、原告请求采取该措施的迫切性,如可能蒙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等;3、是否采取该措施给予其他利害关系人带来的损害;4、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停止侵权或排除妨碍的先行裁定的采取一般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申请人予以提出申请的知识产权确实可靠;2、被控侵权行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构成了对权利圆满状态的危险;3、先行裁定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能够达到实际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和标准;4、先行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与被申请人的行为相适应,不至造成被申请人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5、所采取措施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法院对当事人就知识产权请求权滥用的指控,一般是从请求人实施请求权的目的、主观上是否存有恶意,行为的违法性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该措施所获利益是否失调,以及对公众利益的损害等因素进行判断。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请求权诉讼时效上,法院对所提起的请求权诉讼从程序上一般都予以受理;在实体审查中,只要权利人据以请求的知识产权在合法的有效期内,被控侵权、妨碍行为现实存在,即依法予以支持;即使是持续侵权的行为到起诉时已超过两年,法院也作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的裁判。但在起诉前超过两年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这是赔偿之债的请求权与知识产权停止侵权等的请求权的不同。

综上所述,在传统民法看来,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是一种债权责任,基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属于一种债的请求权。此种请求权与类似物权上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在性质上并不相同。它们是相互独立的由债权或知识产权直接所生的请求权。当事人即可采用赔偿请求权,也可以行使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其中解决知识产权权属争议的权利确认请求权对保护知识产权也颇有意义,可以将其放在一起研究。它们都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民事救济措施而受到法律的确认,它们又都是保证知识产权完满状态不可或缺的有效措施。我国民法通则打破了传统民法的请求权设置,将几种请求权追求的目的都作为民事责任的形式予以规定,但这并不能得出法律否认它们作为请求权存在的法律地位,其实这更能使权利人明确行使请求权的目的是让侵权人及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使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及时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上,权利人的停止侵权等请求权一直是最重要的诉因之一,无论在诉讼中的临时措施上,还是最终裁判确认的永久性措施上,都承认并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我们分析评价民法、知识产权法对请求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研究和认识这种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其的权能,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使其完善。现在的问题是,无论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不要不加分析地否认在知识产权请求权方面已经取得的进展和在实践中已经打下的基础,而要从理论的高度继续深入研究、大胆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和充分阐发我国法律规定该项制度;在立法上要在成熟理论的指导下逐步完善,屏弃部门立法的行政气味,从民事基本法的高度,更鲜明、精巧地设置请求权、民事责任等司法救济制度的具体民事法律规范,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供有力武器;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认识停止侵权等措施的特殊、重要作用和有效性,并要在立法精神和法律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以发挥知识产权法的最大效能。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10-18 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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