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审判信息
擅自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突出使用 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04-07-16

     近日,上海二中院对原告昆山珍兴鞋业有限公司、昆山哈森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哈森鞋业有限公司、岳阳市岳东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哈森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被告岳东商贸对上海哈森的赔偿责任在5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昆山珍兴系“哈森”商标的注册人,昆山哈森系该商标普通使用许可的唯一被许可人。被告上海哈森的法定代表人原为“哈森”皮鞋经销商,后以“哈森”为字号设立上海哈森企业,而该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力登”皮鞋上,以放大“哈森”二字、单独标注“哈森鞋业”等方式突出使用其企业字号。被告岳东商贸销售被告上海哈森生产的皮鞋,且在销售场所张贴突出使用“哈森”字样的宣传画等。我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哈森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构成商标侵权。岳东商贸作为专业商家,应明知原告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哈森”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仍实施前述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10-18 23:07:38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