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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池反败为胜 代理律师透露“胜诉内幕”
  《环球时报》驻美国特派记者  李文云

  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宣布了对中国电池337调查案的终裁认定:原告美国劲量控股公司拥有的专利属无效专利,中国9家电池企业(含两家香港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这意味着中国此类电池今后进入美国市场将不会再遭遇专利侵权诉讼。据介绍,这也是中国企业首起成功应诉美国337调查案。

  在6月2日初裁败诉的情况下,中国电池企业是如何最终打赢这场官司的?上周,本报记者就此在洛杉矶专访了本案的代理律师杨卫宁女士和托马森先生。

  政府高度重视

  谈起这场在短短的三个多月之内就反败为胜的官司,两位律师虽久经“辩场”,仍显得十分激动。

  杨卫宁强调,这次能打赢官司,首先在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国商务部、中国机电商会和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共同组织了电池企业的应诉。他们果断决策,集体应诉,选择了正确的律师事务所,保证了案件的最终胜诉。

  据介绍,杨卫宁和托马森都是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该律师事务所在美国有百年历史,有强大的双语律师队伍。杨卫宁更在不久前获得了美国法律杂志的“法律新星”提名。

  托马森说,中国电池占全球电池产量的1/3,保住美国市场非常重要,这不仅有利于全球电池市场的公平竞争,使消费者有更多选择,买到质优价廉的产品;也证明中国企业可以在美国打赢官司,可以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受到公平对待。

  美方输在专利权限界定不够明确

  美国劲量公司此次输在他们对专利技术的权限说明写得不明确,而且概念太广泛、太含糊,最终导致专利无效的终裁结果。

  杨卫宁解释说,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2条规定,专利要有新颖性;第103条规定,专利应具“非显而易见性”,也就是说,应该有独创的技术发明,而不是与已有技术相类似;第112条则规定,专利权限界定应明确,要有完整的描述,说明专利涵盖的具体范围。

  杨卫宁说,最后裁定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劲量专利的前两条都不予评价,焦点主要集中于第112条的“专利权限界定”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专利权限界定不能太宽,涵盖面不能太广,“不能发明了一条腿,就说成发明了桌子”。而原告劲量公司恰恰犯了这个错误。为了证明中国电池侵权,他们把自己的专利无限扩展。如果按他们的说法,全世界的电池厂家都在侵权,这就给中国企业带来机会,就此反击他们的专利是“无效专利”。

  律师费在200万—600万美元之间

  “在美国打专利官司没有内幕,完全靠律师的实力,拼的是业务技巧。”针对记者“胜诉内幕”的提问,毕业于北京大学生物系的杨卫宁回答得非常坦诚。她告诉记者,他们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能有任何私下接触,所有往来文件都要“当堂公开”。由于国际贸易委员会是政府机构,力量十分强大,加之在美国打官司,诉讼费用十分昂贵,很多中国企业在遭遇“337调查”时都没有应诉,致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只能听到起诉方的“一面之词”,这对中国企业十分不利。这次打赢官司对其他中国企业来说,有了一个积极的示范效应,意义十分重大。

  当记者就具体的诉讼费请教两位律师时,他们都以“这是商业秘密,不便透露”为由委婉地回绝了记者。不过,从杨卫宁的谈话中,记者还是知道了一个大概:一般来说,代理专利侵权官司时,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为200万—600万美元之间。中国9家企业共同分担这些诉讼费,还是比较划算的。▲

  
文章出处:《环球时报》 (2004年10月13日 第十八版)
本网发布时间:2004-10-15 22: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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