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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挫锐解纷 细说调解___包括版权诉讼调解及其他
婉鑫

 

专题目录:

 

前言部分

         新闻案群——北京一中院北京二中院两组

司法现状——诉讼调解采访谈

理论探讨——说版权诉讼调解

民间见闻——温颜和光解纷争

 

 

挫锐解纷 细说调解

 

          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化解自身矛盾,参与社会事务、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多层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符合中国民族心理“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和为贵”的传统趋向,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一句话,符合中国国情。在我们新闻出版工作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纠纷逐年增加,案件形式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更显出其极大的优势和积极的作用。

     今年2月,有关部门专门召开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讲话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不断抓出成效。他说,要根据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化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要在强化“三个功能”——强化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功能;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

     关于人民调解,近年来我们的版权司法机构、民间群体、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都在进行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在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中,取得了第一手的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理论上有所探索。

    身置新闻出版行业的中间地带,我们看到大量新闻出版及著作权案件的妥善调处解决,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对我们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刊出本专题介绍宣传人民调解,希望能为新闻出版文化事业提供更多法律学习的借鉴。

 

司法现状

 

               “最差的调解好过最好的判决”

——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庭采访谈

 

   通过记者近日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民五庭)庭长张广良的采访,我们可以对目前我国著作权案件的司法调解工作状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问:这几年,著作权纠纷案件比例有所上升,此类案件在调解中的成功率怎样?与以往比有何变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成功率逐年比例增高,现在据不完全统计有40%。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民事案件要化解社会矛盾,尽量加大调解撤诉结案比例,作为我们庭来讲,今年也着重做好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近年著作权的案件每年以30%的比例递增,近来,经我们调节撤诉的比例也有增加,大约可达到30%-40%。

    问:与国外相比,我们的这一比例如何?我们应该如何看待?

    从国外来说,此类案件调解撤诉的比例也是有所增高的,你像美国这些国家,它的调解撤诉比例达到95%。当然,这跟他们的法律制度有关系,他们的诉讼成本比较高,请律师、诉讼、判决的额度比较大。我们也希望尽量地加大调解撤诉比例,过去有一句话说:最差的调解比一个最好的判决要好。调解把当事人之间之间的矛盾化解了,作一个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的话,判决过程要一步一步的上诉申诉,等等等等,纠纷长时间解决不了,还牵扯大量的社会力量,包括人力财力。所以调解应该是我们比较好的一种解决方式。

    问:为了增加调解撤诉的比例,现在著作权案件的调解与以前调解的方式是否有所变化?调解过程还有哪些最为重要的因素?

    答:法律对调解的规定已经规定下了,所有的调解都要在此之下进行,原则上都是一样的。这一点比较清楚,就是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稀泥”是不行的。我们的调解就是按照这个原则来做的。所以调解的时候案件的基本案情应该清楚,对双方的是非曲直有一个判断。我们在调解记录上,案件的事实写的都很清楚。

    另一个大因素,跟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有很大的关系。社会的法律水平增强了,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对案件可能产生的结果有一个判断,这样经过调解,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有一个清醒正确的认知,然后当事人才能互相达成协议撤诉。所以,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提高社会法律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新闻案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撤诉数起重大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一:

音著协——迪信通、tcl

最大音乐著作权纠纷案牵动两大业界神经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是二十三首大家耳熟能详的音乐歌曲作品“七子之歌(李海鹰)”、“让我们荡起双桨(刘炽)”、“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吕其明)”、“我的祖国(刘炽)”“英雄赞歌(刘炽)”、“青藏高原(张千一)”……的授权管理者。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迪信通公司)销售的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tcl公司)生产的“酷时代2898、灵韵3188、原韵3288……12种型号的手机上使用了上述二十三首音乐作品作为手机铃声。

  音著协以迪信通公司、tcl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诉赔数额共计人民币1293.58万元。音著协索赔的数额是这样得出的:涉嫌侵权的手机产量为600万台,涉案十二款手机平均每款使用8.92首曲目,以每首曲目使用费0.12元人民币计算,上述各项之积再乘以2即为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

  迪信通公司辩称:公司在销售时对于手机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无审查义务,该公司无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tcl公司认为原告每首曲目收费0.12元人民币无法律依据,其生产的涉嫌侵权的手机数量在特定前置条件下计算至多不超过275万台。

   案件经过复杂的调解过程,各方当事人终于于去年底自愿达成协议。该案因涉及两大行业众多人的利益,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案件的最终调解成功避免了尖锐的行业冲突和群体纠纷,缓和了司法矛盾,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和重要的司法意义。

 

案件二:

使用背景音乐要付费

长安商场一案众引众商家观望

 

  音著协诉长安商场使用背景音乐侵犯其作品著作权,要求长安商场支付20万元音乐使用费。这是我国新《著作权法》颁布以来,第一起因为背景音乐侵权而走上法庭的官司,但案件背景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

  今年二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同意协商解决争议并由原告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双方并没有向媒体公开发表答案,而有媒体称,长安商场按音著协的标准支付了背景音乐使用费。该案在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工作中耐人寻味,调解撤诉的心理可行度正在人们的视野内变得越来越高,这为同类案件的调解开了个好头。

 

案件三:

央视默然引怒原告上法庭

《一路仰望》撤诉后平静无言

  于晓敏是中篇小说《一路仰望》的创作者。小说以修建“兰西拉”光缆为背景,展示西藏通讯女兵的生活。而中央电视台与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拍摄并播出的六集电视剧《仰望昆仑》,恰恰取材于她的这部小说。经作者交涉,兰州军区电视艺术中心承诺将在作品成片中注明:“本剧取材于中篇小说《一路仰望》”,并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但他们没有履行承诺将原告的名字在片中注明,作者致函中央电视台,也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原告愤然将中央电视台与兰州军区电视艺术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还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拍摄权等合法权益,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等。

  今年年4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人民币;修改《仰望昆仑》片头署名为“本剧根据于晓敏的中篇小说《一路仰望》改编”;安排电视剧《仰望昆仑》重播等,并约定三方均不接受媒体就本案的采访。

 

案件四:

一纸协议国家邮政局、香港邮政署、澳门邮政局邮票免于被诉

  《夕照神舟》是王琦创作的摄影作品。20041月,王琦在邮品市场上发现,在出售的由国家邮政局、香港邮政署、澳门邮政局联合发行的《china2003 中国首次载人航天飞机成功》小本票中使用了该作品,既未署名,且对原作进行了改动。

  今年4月,王琦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一纸再简单不过的“民事裁定书”可以让我们得到一些关于案件被获调解的信息:

  “原告王琦,诉被告王虎明、刘向平、国家邮政局、香港邮政署、澳门邮政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4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36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虎明、刘向平、国家邮政局、香港邮政署、澳门邮政局起诉的申请……审判长张广良……二○○四年六月十日”在仅仅两个月的时间里调解成功较大有影响的著作权案件,让我们看到我们诉讼调解工作日益成熟,效率水平越来越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连续成功调解著作权纠纷案

   

新闻一:

华纳起诉得获调解

  百起诉讼偃于萌芽

  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是“有效日期”、“听风的歌”和“国王的新歌”三个mtv作品的著作权人。去年9月发现北京金龙水道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上述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已经接受了海内外56家著名的唱片公司的委托,准备就这56家唱片公司数百名著名歌手演唱的近万首音乐作品向众多卡拉ok营业者主张权利。 56家唱片公司包括:bmg香港有限公司等21家香港唱片公司、上华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台湾唱片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等17家大陆地区唱片公司以及1家新加坡唱片公司和3家马来西亚唱片公司。

  合议庭认为,本案仅是一家唱片公司就一名歌手(郭富城)演唱的3mtv作品主张权利,具有某种投石问路的性质,如果仅就案论案地处理,仅就本案这一家被告就可能随即产生至少数百起案件;进一步来说,一旦起诉众多卡拉ok营业者,将会产生几千甚至上万起案件。考虑到社会影响面极大,采用调解的方式则可大大降低可能发生的诉讼数量,减少双方可能的诉累,促使唱片业与卡拉ok业的利益整合,进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

  合议庭经过调查,在掌握案件事实分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多次深入细致地摆事实、讲道理,使双方当事人充分地认识到法律规定内容、业界运作应遵循的归责及调解解决的有利性。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签收了调解书。

  此案的调解解决不仅使个案纠纷得以终结,还消除了这56家唱片针对本案被告即将发起的数百起的诉讼可能,对于整个唱片业与卡拉ok业的矛盾关系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新闻二:

  妥善调处涉及宋祖英维也纳、悉尼演唱会音像制品的三起纠纷

  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通过权利人授权,合法取得了《宋祖英维也纳金色大厅独唱音乐会》、《宋祖英悉尼剧院独唱音乐会》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复制、发行权。但在复制、发行过程中,发现北京当代经典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锦华百货商场、北京市长安北方音像制品销售中心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大量销售他人非法复制的上述音像制品。原告分别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经法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三起案件的当事人均在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原告也分别撤回了对三案被告的起诉。

 

新闻三

《剑桥英语》、《无敌英语》两起图书侵权纠纷

先后得获调解

  中英教育测量交流中心是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认可的独家拥有在中国组织、管理和推广剑桥少儿英语培训系列及考试系统权利的单位,其指控世界图书出版公司、世界图书出版西安公司二被告在20027月出版的《剑桥少儿英语》(课课练系列)图书中使用了原告的商品名称,仿冒了原告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二被告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剑桥少儿英语》(课课练系列)图书,世界图书出版西安公司给付中英教育测量交流中心4万元。

  另一个关涉“无敌英语”的案子,日前也得到调解:

  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是“无敌”文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原告称,经过自己的经营行为,光海公司使得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由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无敌英语同步全息诠释丛书》(13册)使用了原告的“无敌”文字注册商标。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图书商报》、《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而延边大学出版社答辩称:原告无权指控该出版社于2001年前出版图书的行为;原告的索赔数额缺乏依据。

  经过二中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延边大学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就涉案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等。

 

知识理论

说版权诉讼调解

    广义而言,调解,是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由第三方出面,从中规劝输导,促使各方互谅互让从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式。调解分为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给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资源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制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数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本身并无法律效力,一方或双方反悔,法院无从约束。为防止同一事实和法律问题重复诉讼,也为了维护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法院在审查批准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后,还应当以此为基础,制作具有法定格式的法律文书,并依法赋予其强制力,终结诉讼。调解书记载了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法院(或调解者)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其强制力的法律文书。

    《著作权法》中有关调解的内容是这样叙述的: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著作权纠纷调解与离婚、赡养、抚育等涉及身份的诉讼案件不同,著作权纠纷调解书一经签收,标志着案件审理终结。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理由重新起诉。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们平时遇到的关涉新闻出版业民事纠纷及著作权纠纷类的民事诉讼对于某些案件可以有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其中包括能够即时履行的和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调解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原则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必须首先明确当事人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然后才能抓住争议的焦点,依照法律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二、合法原则

    法院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都要以法律为依据,调解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要合法。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调解有时也动员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以达成协议,但是,谅解和让步都要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不得违法,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三、自愿原则

    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要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达成怎样的协议,都要处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一方或双方拒绝调解,应当及时进行审判;在调解中不能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判。

    与判决相比,以调解方式结案更有利于纠纷的彻底妥善解决,避免了上诉,节省了多方面人力财力的投入;有利于增强当事人之间的团结,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当事人理解案件处理结果,提高法治观念,使社会秩序得到稳定。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的调解工作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学者们对此做出了批评。比如,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和稀泥”、“以压促调”、“以判促调”等异化现象;有学者们对于诉讼调解制度的合理性产生疑问,认为调解与判决之间存在矛盾,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放置的“场景”不对,不应将其作为法院审判权的运行方式,应当将调解机制从审判制度中剥离出来,从而纠正这种异化以实现其本应实现的合理目的;也有学者对上述批评提出了批评,并设计了各种改革诉讼调解制度的方案。

    笔者认为,应当在现有框架下解决诉讼调解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必须充分贯彻落实自愿原则;尽量弱化或消除调解人在调解过程获得的“利益”;在信息充分公开而不是相反的情况下做调解工作。调解者不得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面前曲解法律,而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全面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文作者冯刚)

 

民间见闻

温颜和光解纷争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采访记

婉鑫

 

曾经看到作家徐卓人几年前发表在报上的文章,提到她“三次敲中国作协权保会的门”的故事。第一次是1994年……权保会为其及其恩师汪曾祺向某家杂志社讨回了公道。第二次,是她在《当代》上的小说被人对号入座,权保会援用司法解释为他解了围。第三次,1998年,她的长篇小说被出版社拖欠稿酬一年,权保会为他追回了稿酬。他说:“三次求助得到帮助。十分不安的是,权保会为我做的一切都是无偿付出,不知如何补偿?……”言词恳切令人感动。

10年后的今天,敲开徐卓人昔日三入的房门,仍然是接待徐卓人的协会负责人——两位典雅的中年女士张树英和吕洁接待了我。

十几年来中国作协权利保障委员会的两位大姐一直忙碌着,如今,已有近300名著作权人与他们签订了全权代理著作权事宜的委托协议书。去年,他们受文洁若、从维熙、舒婷、黄廷杰、关纪新以及冰心、夏衍、王统照继承人等人委托,为57(人次)著作权人解决著作权纠纷30起,经努力,取得、追回稿酬和赔偿费37万余元。坐在权保会办公室里,两位大姐跟我谈了他们十几年民间著作权纠纷的调解工作的艰辛苦乐。

中国作家协会作家权益保护委员会1979年产生,当时《著作权法》还没有公布实施,但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作家协会很重视的一个问题,涉及到的有关的问题也很多。张树英和吕洁两人打80年代来到这里,所做工作的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调解著作权纠纷”。

这些年,著作权纠纷逐年攀升,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应接不暇。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通过和睦协商自行了结,不通过法院就达到调解的目的呢?张女士告诉记者,关于民间调解,1954年国家就有一个《人民调解暂行组织通则》。她说:“中国人讲‘和为贵’。打官司费时费力费钱,经过调解协商,退一步海阔天空,可能这件事就了了。我们也是以这个原则来做这件事。我们会员来找我们做调解,或者是人家找到说我们会员侵权了等,我们都接手为他们排忧解难。”

为了在调解纠纷的时候认定是非,张树英和吕洁专门参加了法律专业的学习、参加国家版权局的法律培训,通过多种学习方式,培养法律素养,在判定法律是非的问题上有了理论基础;自己吃不准的就向专家、向法院请教。一般的著作权案子是非判定通常比较明显,在赔偿的方式和金钱额度上则大有分歧,她们把握尺度从中斡旋,使当事双方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解除敌意,消除误会,达到共识,使许多剑拔弩张的纠纷得以平静地解决。

 

情景一:从100万到5万的退让

一位作者几年前写了个历史剧本,被外地一家地方剧团改为剧作后使用,后来这个历史剧在地方剧种汇演中获了奖,在卫视台播出。据说当时剧团曾经联系过作者,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联系上,虽然剧作的作者名单中列上了原作作者的名字,但没有取得原作作者的同意也没有给作者支付稿酬。戏剧一经播出,作者气愤地找到剧团,称其作品因为被使用影响了其电视剧剧本创作的使用,要求其赔偿100万元。

在法律上有一个"填平原则",双方到底损失了多少、盈利了多少,通过平衡里已达到最终平衡。就地方剧团讲,这几年地方戏不景气,该剧根本没有使他们盈利,他们还因为这出戏的服装道具花了不少的钱。对于他们来讲,100万简直是个不可能的天数!按剧团的话说,把剧团卖了都没有这么多,坚持下去肯定是打官司。

双方僵持不下。所有不好听的话都被端到全保会的办公桌前,让两位善解人意的女士消化。调解人劝了东家劝西家,终于谈到了能够互相让步的日子,可一见面就又谈蹦了。那天晚上谈到半夜11点40分。“太遗憾了!”吕女士叹气一声,两人一不做二不休重新开始做双方的工作。

“你必须有口实,你说电视台要用你地本子,你的证据是什么?说有意向在谈,这个不能作为证据,上法院都不行……”一点点从法律上、从人情上讲道理。最后,赔偿数额从一开始的100万谈到60万……最后作家终于同意对方赔偿5万,双方开始协议,那份协议书写了5次!协议签署后,权保会的两位同志陪着双方将钱划账划到作家名下、存入银行,看着作者拿到存单,全保会同志再帮外地剧团的同志在报社谈好价钱刊登道歉声明……

 

情景二:耐心+善心+公正

他们曾经碰到两个作家,为一个名人传记的版权打了一年多,到春节还在给她们家里打电话,电话一拿起来就是一两个小时,火气大着呢,耳朵都要振聋了。“我们也特能理解,一个东西像自己的孩子一样,结果被人家拿走了,生气,能理解的。”两位大姐说。

经过耐心调解,双方终于有了互相的退让。但是,一方在看完协议书之后忽然因为调解金额4万4千元“这个数不好”,要求改为4万6千元。另一方不甘示弱:“3万8这个数好,我给你3万8行不行?”结果,两位大姐遗憾地签下“调解无效书”。两作家去了法院。

不久,两位作者觉得还是自己调解好,又退回来接着让权保会调……一调就又几个月。——面对各种情况、各种人、各种心态,仔细倾听、耐心分析、诚善对待,无论调解成否,权保会的大姐都是“自己人”,带着安慰和温暖。

山东著名作家a,写了很多作品,湖南作家b非常喜欢他的作品,反复研读,时间一长,在作家b的头脑里,a作家的文字沉淀储存,令他自己也无法分清是谁的构思了,笔下自然诸多的“印制版”,令a作家不满。作家a与权保会联系,权保会电话找到湖南,几经周折才知道,b搬到海南工作。权保会“千里耳”四地通话联络,几经挫折终于调解成功。

在这件事情的过程中,由于双方都是知名作家,一些信息灵通的新闻媒体找到当事人和权保会采访。为了避免事件的炒作影响到双方的调解,全保会的人员向作协领导汇报,领导专门批示:“一个作家长作中的失误,不必过多的渲染,知错认错以此为戒就是了,各方应给予一定的善意批评,而不能全面否定以往的成就。”打那以后,她们就在调解书上加上一条:调解之后,双方都不再公开指责对方,以免发生更大的误会。

 

谈到十几年的工作经验,两位女士谦称自己是在工作中慢慢琢磨点规律而已,笔者在他们的言谈中总结简单的几条,以备大家借鉴:

1、认清事实。使用语言客观公正而又让大家互相都能接受。比如,作为当事的被告方,在“主官肯定的基础上”帮助分析“客观结果”,避免一些激烈的言词。

2、协调梳理,用十分的耐心和恒心对待每一件事情。不分名气大小、事件大小,一视同仁。

3、避免外界的干扰和炒作。媒体和外界的声音往往会干扰当事双方的判断和情绪,不利于和谐调解,有时还会造成双方的更大的误会和不睦,错失调解的良机。

由于权保会公证耐心的工作,十几年来,权保会调解成功案件数百起,没有任何一人次反悔的。

“群众利益无小事”是他们维权工作中奉行的原则。他们还精心汇编《作家权益》的小册子发放到作家手中,帮助大家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也避免发生不自觉的侵权行为。希望侵权纠纷的当事人越来越多地去敲这样的门:门里有真诚帮助自己的“自己人”,能倾听诉说、安慰不平、调和情绪、解决矛盾……让纠纷当事人省心省力省钱,让我们的社会多一份轻松和谐少一分紧张争执。

文章出处:原载新闻出版报
本网发布时间:2004-10-15 8: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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