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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理解音乐著作权司法——讲讲“唐人埋单”案

专题目录

案件背景

“歌厅埋单”  现实的阵痛

案件故事

“华纳—唐人”  无奈的官司

案判焦点

 “作品”“制品”  法用的关键

   赔付数额       是否有点高

法眼看案

“美女”“野兽” 司法在经验

三角谈桌

“夏暑”“秋爽”  坐看云卷舒

         音像公司:五湖四海遍下“牒书”

         卡拉ok业:大江南北四处“问法”

       卡拉ok埋单,明天何去何从——

 

 

 

深入理解音乐著作权司法——

 讲讲“唐人埋单”的案子

 

婉鑫

 

 

案件背景

 

记者手记——

近年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方面的案件,因涉及到多方经济利益而不断翻新,且影响范围非常大。其翻新速度之快、案件之多,以去年为最:

《激情燃烧的岁月》因使用老歌成为被告;北京长安商场因播放环境音乐走上法庭;因手机内置音乐铃声,tcl成为司法焦点;网络mp3音乐下载,使诸多网站接受了侵权的判决……影剧使用音乐、背景音乐播放、手机铃声音乐、网络音乐下载……各类案子一路数过来,影响最大的还属 “卡拉ok歌厅播放mtv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本版讲述发生在去年的 “‘唐人街’卡拉ok被诉侵权案” 。事件背景复杂,余音甚响绕梁至今——

 

“歌厅埋单”  现实的阵痛

 

 

去年年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几乎同时审理了因“卡拉ok歌厅播放mtv作品”而引发的唱片公司与卡拉ok歌厅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案件发展过程中,音像业与娱乐业两大发展势头劲热的行当纠扰不断,也引得法学界争议纷纷。

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最终判决:北京纯音歌舞公司(一家自助式ktv歌厅)播放陈慧琳三首mtv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向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各项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6000余元。

另一个案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000元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唐人街”不服判决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两院先后判定卡拉ok厅败诉,加之北京高院把关终审,标志性地推开了法庭此前虚掩的门扉,为此类案件作了一个正面的答案。

案判前后唱片业、娱乐业两大行业涌做悍然大波——上海、深圳、广州、成都、重庆等城市随即出现同类案诉;国际唱片者协会海内外50家著名唱片公司合伙向国内卡拉ok营业厅“要债”;上海卡拉ok业主联名法院“反诉”;深圳卡拉ok业群体向当地人大要求进行司法解释……

面对中国进入全球经济时代必然经历的种种司法阵痛,与时代同步,需要我们以开阔的视野纵观纷争背后的复杂缘起;以协调的和声平息杂芜,伴随事件逐渐明晰、走向有序。同时,透过事件本身、透过国内外版权的权衡和认知,大家可以一起更加深入地理解著作权法,理解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案件故事

 

记者手记——

    说实在话,刚刚拿到案子审判结果的时候,记者并没有意识到这个案子怎么复杂,意味着什么,影响会有多大。但随着采访的深入,细勘判案背景来由,加上随即又发生了许多让记者应接不暇的事,方感到事情并不像想象的那么简单。

但无论如何得先从简单的案子本身谈起——

 

“华纳—唐人”  无奈的官司

 

    华纳唱片公司是全球五大唱片公司之一,是国际唱片者协会成员,对于我国内地卡拉ok业长期不付任何费用使用自己的mtv营利,华纳颇感权利没有得到保护的不满。其实不只华纳,面临着唱片制作要求越来越高,制作费用不断攀升的局面,很多唱片公司都看到了制作回馈的重要性,感到向卡拉ok讨取费用的必要性。而两年来内地卡拉ok不退的热潮,更使得这种必要成为必然。

    最初,华纳也无法知道打这种官司的胜算如何,在中国内地,这种官司没有先例。他们决定先在北京找一家大的卡拉ok 厅“小试牛刀”——目光锁定在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身上。

    20032月,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接受国际唱片协会的委托,请来了北京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来到唐人街娱乐城。在一间歌厅里,他们点播了卡拉ok歌曲,并用数码摄像机拍下了歌厅营业时放映《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等15首歌曲的场景;在那里,他们还得到了一张近千元的餐费发票——带着这些“证据”,华纳一纸诉状呈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求判唐人街公司侵犯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诉讼支出5万元。华纳一再强调,他们投入很大制作这些mtv歌曲,这些都是公司独家创作的作品,理所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唐人街娱乐城也感到甚是无辜:他们几年前从别人处购买这套卡拉ok点唱曲库时,已经付出了高昂的费用。整个设施,包括机器设备,包括歌曲曲库,统共花费将近120万元!“华纳要索赔,也应该向制作这套曲库的制作公司去索赔阿。”而且,他们已经向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付给歌曲词曲作者的使用费。

    对于国内卡拉ok业来说,案子输赢意义非同小可,这可不仅仅是赔偿3首歌30万元那么简单,这3首歌打开的是唱片公司向所有卡拉ok厅索付的一个大大的缺口——光唐人街娱乐城的点唱曲库里类似的歌曲就有数千首。一旦败诉,内地卡拉ok业整个营业现状将会面临危机或是大的改变。

无奈,背负两大行业重托的对家无法接受法庭的调解,围绕涉案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03年12月5日,经过较长时间的公开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定,唐人街侵犯了华纳对3首歌曲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唐人街停止放映行为,赔偿华纳经济损失2.3万元。

唐人街不服判决,随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于2004年2月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4月,北京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就此,司法审理终结。

 

 

案判焦点

 

记者手记——

    记者第一个访问的是案子的一审法官。年轻干练的女法官简明扼要地谈了案子审判的关键所在。打开著作权法,摆好案件审判卷宗,让我们将头脑中整理出来的问题焦点敲入“规则”的键盘——

作品”“制品”  法用的关键

 

案子的关键在于:涉案被告使用的mtv作品是“以电影方式拍摄的‘作品’”,还仅仅是“录像‘制品’”?录像制品——录像作品,性质不同,一个受临接权保护,一个受著作权保护。如果是前者,被告就侵犯了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就面临败诉;如果是后者,则涉及的是邻接权问题,败诉的将会是原告。而关于mtv的性质问题,以往法律从来都没有过明确的介定。

女法官对记者说:“问题总有一天要解决,我们必须去面对。案子的判决应该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定。”那么判决究竟使用了哪些相关的法律呢?让我们去《著作权法》中寻找答案——

    《著作权法》第三条之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之“(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之“(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根据上述法律,法院把《爱的呼唤》、《有效日期》、《听风的歌》三首mtv涉案作品人认定为“以电影的方式制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根据光盘彩封上标注的版权标记,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为涉案mtv作品的创作完成人,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虽然唐人街公司自案外人处购买取得了包含涉案mtv作品的曲库,但其放映行为并非为个人欣赏目的而合理使用涉案作品,其放映行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另外,与此同时,音乐作品也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唐人街向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的费用,仅是向“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等缴纳的著作使用费;而“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的音乐著作权”,已交的费用并没有顾及。

在案件最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是否包含创作,是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重要条件。作为邻接权对象的录像制品是对表演或其他景象、形象、声音进行简单、机械的录制产生的,它只是忠实地录制现存的音像,并不具有创作的成分。而涉案三首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因此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至此,关于涉案mtv是“作品”还是“制品”的答案已经明晰。

 

赔付数额  是否有点高

    如果是把涉案mtv认定为录像制品,向词曲作者付钱足够了;如果把它认定为类似摄影作品摄制的作品,就应该向制作这个mtv 作品的人付钱。那么判定涉案mtv 为“作品”后,应如何判定侵权赔偿?赔偿标准到底应该参照哪些因素?这是多方争议的又一个焦点。

2003年7月,国际唱片者协会(香港会)出具的证明里讲道,该协会各会员公司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1个月至3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5万元至50万元不等。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放映之场所使用。

华纳公司参考mtv作品在香港卡拉ok歌厅的使用费标准,请求赔付金额数:每曲10万元,3曲共30万元。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审法院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唐人街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唐人街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最后以判唐人街赔偿华纳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赔偿华纳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

唐人街无法接受这个赔付的现实,在不服上诉状中他们认为,国际唱片业协会提供的估算数额为“唐人街ktv包间约为70间,营业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平均一个包房播放使用费一天5元左右”。这是行业在中国市场mtv播放权价格的一般行情,不能以此作为赔付标准。如认定涉案mtv为作品,仅应赔偿二百一十九元。

关于赔付额度,终审判决没有更变。

 

记者手记——

关于赔付数额,也是众卡拉ok行业最为关注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原告音乐公司“狮子大张口”自然是缺少法依,而法院的判决是否也略显额高?终审审判长就判决赔付数额问题谈了几点看法——

这是一个问题。这个案子要考虑有关的客观情况,主要有这么两点:一个,卡拉ok业这个案子很多,他们使用mtv已经向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了音乐著作权的费用,并不是说乱来,没有这方面的著作权的意识。业界也没有先例。第二,关于mtv的这个性质,也是存在不同看法。包括学者之间都有不同看法,那么作为歌厅更无法操作搞不清楚了。这是我们要考虑的。

 

法眼看案

 

记者手记——

    终审的审判长,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知名法官陈锦川,采访他已经是第二次了,他给记者的印象是:看案视角开阔,因为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射猎多年,丰富的经验让他的思维携带了专业的锐敏。

陈法官说自己很讨厌用“第一”“之最”一类的概念,记者笑指自己“让记者们用烂了”;但他不得不分析这个案子的“第一性”……更深入的对话往往带给人以更深入的思考——

“美女”“野兽”  司法在经验

(陈法官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唐人街就上诉到高院了。法律上来说,这个问题的有趣在于法律上来说就是案子里的mtv算一个什么东西?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它有没有著作权法里的权利?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规定,修改之后把这个给改了,改变成了“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记者插言。)就是说,对这个mtv的性质,现在的著作权法没有直接回答。

一直有不同的声音,包括各行业的,包括咱们版权界的一些名人专家。在诉讼过程中或是在诉讼过程后都有?现在还是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虽然有了法律了,但是法律知识规定了一个原则性的东西,他不可能对实践中的任何具体问题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我们生活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尤其是目前我们中国,著作权保护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既然是新问题就有一个开始,有个探索摸索的过程。对于我们搞这个司法的人来说,通过这些新的问题,有一个了解、实践,然后来上升为法律的过程。

近年关于音乐著作权的新问题太多,而且很多案子都是有很多的争议,那么针对于这些复杂的音乐著作权问题,我国司法上是不是会再做一些解释呢?法律是否还要细化?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包括司法解释也好,包括立法的细化也好,谁都希望这样。但是它常常没办法细,作为法律原则,过细了就没办法普遍对待实践中的问题,就死板了。就是说,过细不利于复杂的具体实践,细会有细造成的矛盾。

没有这样的经验你也没办法细。包括我们做实务的人,原来都没有遇到过,也都有一个探索的过程,我们也是在摸索,碰到个案了,从个案出发应该怎么去使用法律,应该用法律规定的原则原理,能够真正体现它的精神。作为我们搞实务的人是这样,那么搞解释、搞立法是及时地去总结这个实践经验,怎么去完善法律。是现实中来到现实中去的过程。

还是要从个案来说,这个案子确实是“第一次”来对这个问题做出答案。

以前有没有遇到过相似的问题呢?

以前我们也碰到类似的问题,比如说,以前我们碰到过陈佩斯、朱时茂的案件,春节联欢晚会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我们认定是“电视作品”不是“电视制品”。

另外我们在处理录像制品的时候,也同样涉及到这个问题,录像制品中有一个人在那里表演,你用摄像机拍下来,这个东西属于什么?实际上我们的司法在这之前都或多或少回答一些类似的问题了,不过是没有直接的答案。

我们以前还遇到过个案子,当时我记得很清楚,电影学院的学生被人请去拍一个卡拉ok,以前的卡拉ok我们清楚,就是有个歌,拿个摄像机去拍,一个人穿个比基尼在里面走走坐坐,谈不上什么表演,就是那种情况,然后原告主张说是表演者。表演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应当是有再现作品的创作,她没有的这样的创作不属于表演。被驳回了。

眼前这个案子,是直接地把mtv认定是一个作品。那个案子告诉我们,有的“出镜”不是“表演作品”。其实实质都在“是否是作品,有没有创作”上。这个要注意:并不是任何mtv都是作品,我们还是要通过个案去判断作品,用专业术语来说就是在拍摄的时候,有没有显示出你的独创性,如果你是那中机械的忠实于原状的那个录像机摄影机拍摄的话,它就是录像制品。

    这个案子的意义就是第一次正面回答了区别“作品”与“制品”的关键性问题。通过一个类似拍摄电影的作品,拿出了以往司法判决中还从没有正面作答的答案。

那么我们怎么面对那么多的不理解和分歧呢?

这个问题还是一个对著作权法不理解或是对著作权法了解不够的造成的。总体上来说,我国对著作权保护本身比较晚,如果我本人不搞这个工作我可能也没有这方面的意识和知识。包括那个背景音乐的问题,实际上在一些国家是很正常的事情,在中国成为一个大的问题了。这些都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大家对这些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认识还不是很清楚。这是从大的角度来说。

另外,是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涉案的两个案子,被告都已经向音乐著作权协会付钱了。说明大家是“知法会依”的啊。但是因为这个著作权法在我们国家比较短,我们法里的很多东西是根据这个国家的这个不利条约针对着发展来制定的,很多普及方面的工作可能做得还很不够——不像我们刑法民法,大家受指导实践的经验很多,犯罪就要付刑事责任,打伤人就要赔偿,大家都明白。著作权里面的很多东西大家不见得清楚。它的内容也确实要复杂一些。就连我们专家学者之间还有很多不同意见呢,何况不搞这个研究的人群。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要让大家明白是怎么一回事,要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总要有一个阵痛的过程,真正在脑子里树立这个观念:就是版权是要保护的,别人的东西还是要尊重的,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现在国家有多少年的普法规划,要对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深入的普及。

国外相关此案的具体问题是怎么解决的呢?国外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在国外,没有录像制品这个概念,很多国家把录像制品当成作品来直接规定为是作品,不存在录像制品和作品的区别,一律当成作品来保护。国外基本上是这样的。咱们困难的地方就在这里。那咱们为什么非要分开呢?这个问题有待研究。旧著作权法里面就规定了录像制品和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这种案子也是提出一些司法上的问题。不是那么简单。这也是刚刚开始,可能随着发展,对这个问题会有一个更深的认识。

 

三角谈桌

 

记者手记——

在不同角度的说法做法中,静静地倾听观看,用史心观云哲心听雨的心态将云雨敛入眼底收入耳轮。当我们在沉淀的话题中醒来远望,夏暑已去秋爽正来,一切必将井然安详……

记者通过约见采访、电话聊天、新闻搜集,从不同途径了解到了太多的信息,剪辑这些信息,让他们“围桌相谈”,大家且一起经历云卷云舒——

 

“夏暑”“秋爽”  坐看云卷舒

 

音像公司:五湖四海遍下“牒书”

几个月前,国际唱片协会作为全球大型唱片公司的联盟,已委托全国50家律师事务所向全国120000家娱乐场所发出律师函,敦促卡拉ok公司“尽快采取措施停止违法侵权行为,赔偿音像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称:“本律师函签发七日后视为贵公司已收到该函,如贵公司未与我们联系,受托律师事务所将依据已取得的证据,通过相应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的侵权责任,维护授权的合法权益!”

今年923日,记者拨通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此案的代理人郭春飞的电话。郭春飞律师确认了关于天为律师所受50多家音像公司委托,向全国卡拉ok歌厅发信的事;她告诉记者,目前,上海卡拉ok歌厅已经向上海法院提起“反诉”,因为案子没到他们这里,具体情况还不是很清楚。他们也在等待和观望。

 

卡拉ok业:大江南北四处“问法”

50家唱片公司的索赔事件波及到全国大部分省市万余家卡拉ok经营者。两个月前,在娱乐业最为发达的上海,有消息称,上千家卡拉ok厅收到了华纳、sony等49家大唱片公司为“维护著作权”“放映权”发来的律师函。

目前,上海30家卡拉ok经营者联合已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为由,反诉发函的49家唱片公司和律师事务所……

8月在深圳,80余家卡拉ok厅联名上书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要求尽快对mtv作品作出界定和司法解释……

 

放映卡拉ok收费,明天何去何从——

“华纳-唐人”案一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件告诉卡拉ok的经营者,应当在自己的经营当中,在使用包括使用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作品时,有一个认识。在国外使用这些作品,实际上付费是很高的,经常有经营者自己去做片子,这样可能成本会低一些;也有一些歌厅,歌曲之外的镜头都是自己找人做,这样可以避免使用人家的mtv作品。我国卡拉ok产业在兴起时忽略了这部分成本,现在要把这个问题规范起来,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应有的成本支出。最初的忽略并不会导致影响这个行业未来的发展。

香港正东诉北京纯音一案的审判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马来客副庭长说,国外这种案子并不多,因为卡拉ok是日本的产物,欧美国家很少,近年日本也少了。我们国家卡拉ok如此兴盛,情况比较特殊。但在法律上,国外的法律实际上与我们没什么区别,他们有一些付费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具体付费方式上有一些出入,比如第一次使用的价钱相对要高,还有首轮专用费用等等……行业可以通过各种细化的方式消化各种利益矛盾。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卡拉ok作品收费的管理机构,而无论是音像公司还是卡拉ok娱乐业,都希望国家有具体的行政和司法的规定来规范此事,针对这个状况,记者拨通了中国音像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孙建红先生的电话,他透露,目前音像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正在筹建过程中。而据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说,关于mtv包括卡拉ok的著作权明晰条文正在研讨之中,明年有望出台。

记者手记——

    前不久,《人民日报》第9版上登了一篇短文《卡拉ok“账单”正在明晰》,文中同行刘琼有这样一段总结性的话说得得体:“吃惯了免费餐,乍要掏钱,确实不习惯,这一心情可以理解。但事实残酷,法律更是铁板钉钉。不论主观如何不情愿,卡拉ok业依法掏钱‘埋单’的那一天看来很快就要到来,只是付费金额与形式尚可推敲。”

    关于“唐人埋单”的案子介绍到这里,有关卡拉ok厅使用电视片收费的问题,我们将及时再做报道。

 

 

文章出处:原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4年9月30日第8版
本网发布时间:2004-10-14 8: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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