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民法、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是对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圆满实现的一种救济措施。不义务既导致民事责任,又直接成为提出诉讼请求的诉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具有双重权能:积极的权能与消极的权能。其积极权能是指权利人积极利用其知识财产实现知识产权而须主动进行的行为。它包括对知识产权或称知识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权利人对知识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根据知识财产的性质和领域为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对其加以利用的权能,取得收益或新增利益的权能,以及对知识产权事实上或法律上处分的权能。知识产权的积极权能确切地体现了权属关系的内容,又精确地概括了权利人实现其法定利益的各种行为措施和手段,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各界通常了解和运用知识产权权能。知识产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权利人享有排斥或排除他人对其知识产权违背其意志的不当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此种权能,不是对知识财产积极主动的利用行为,而是在法定条件成就的条件下,权利人不得已而对向其权利不法妨碍行为采取的被动措施。如果没有遇到他人违背其意志等不法干涉,条件不成就,此种权能就不能体现、不能行使。知识产权的消极权能着重于排除对知识产权的侵害等各种妨碍权利实现的障碍,是保持知识产权圆满状态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权能。此种权能的法律集中体现和法律外壳,就是知识产权的请求权。
因此,我们可以将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的含义概括为,它是指知识产权已经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知识产权人为保障其权利的圆满状态和充分行使,享有对侵害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的权利。此种请求权即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侵权行为,也可以针对即将发生的潜在侵权行为,以及虽然未受到侵害但存在对权利存有现实侵害危险的,都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请求停止侵权的预备行为或者消除侵权危险等,以阻止现实的或潜在的侵权行为的进行或发生。由于部分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等具有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双重的属性,因而其请求权和实施具体措施也带有此种特殊的特性。但其目的都是为排除对知识产权任何形式的妨碍。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既是知识产权请求权追求的目的和结果,也是此类请求权的最终实现,同时也是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不能以为它们成为民事责任的形式,就否认它们作为请求权的事实。在这里,权利人享有的请求权是导致不法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前提,行为人受到民事责任追究是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消极权能的必然结果。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特征,是指此种请求权与其他民商事以及知识产权赔偿请求权的区别问题。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根据不同。物权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前提;债权请求权以债的存在为根据;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以造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债权为依据,而知识产权请求权则仅以享有知识产权为首要条件。第二,适用范围不同。物权请求权只适用于物权侵害,不管对物权的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以采取这种方法。而债权的保护方法,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请求而言,只适用于对物权或知识产权的侵害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而知识产权请求权,适用于除损害赔偿外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情形,即不问权利人是否受到实际损失,又不问不法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第三,目的不同。物权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派他的支配权利,使其物权的内容得以实现。债权请求权及知识产权赔偿请求权,则追求补偿受害人因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知识产权请求权,在于严格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防止、立即停止他人的非法使用,消除其权利专有性等权能受到的现实危险或妨害,以保障权利人对知识产权各项内容的充分行使。在实际的运用当中,应当首先考虑适用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责任形式,只有当该类请求权不足以或者不能保护知识产权时,才适用类似债权保护方法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地说,这两种请求权彼此联系,互为补充,因此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运用多种请求权的形式。但应当指出,知识产权请求权独立可以适用,不是非得造成实际损失了才能与损害赔偿一同提起。
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内容可以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消除现实的侵权危险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二是消除侵权人侵权或预备侵权造成权利危险的手段。前者是指使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停止下来或现实侵权危险的消除,如制止正在进行的假冒盗版行为等;后者是指消除继续侵权或对权利造成侵权危险的手段,如销毁、封存、禁止制造为生产专利产品的专门工具、模具等。提起知识产权请求权的主体应当为知识产权人以及一定范围的利害关系人,知识产权人包括注册商标权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业秘密权利人(包括原始权利人和继受权利人)等,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独占和排他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依照法律规定正在发生继承但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继承人等。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被请求人或义务主体是指正在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人或造成权利妨碍的其他行为人。
知识产权请求权所针对行为的性质和该行为的构成对于请求权的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容易引起人们较多争议的一个热门问题。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请求权所针对的行为当属一种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民法理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上侵犯知识财产权或/和知识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能引起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侵权行为是指以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广义的侵权行为,则是指一切发生民事责任的客观的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在民商事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侵权行为的范围日益扩大,现代各国立法上的侵权行为多指广义的侵权行为而言。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民法对侵权行为界定时一般都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规定过错侵权行为;一是规定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行为。如《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负向他人赔偿而此所生损害的义务。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亦负同样的义务。”第八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故意加损害于他人者,应向他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过错侵权行为后,直截了当规定“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
综合我国民法通则和诸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分析,关于侵权行为和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于一般和特殊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原则规定;二是在知识产权法中列举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种种禁止性行为规范。在后者的具体法律规定条文中并未指明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但从所规定的行为看,都不能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所以,对那些法律明文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予以认定,不能认为可以证明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属侵权行为,不能证明过错的虽然确实实施了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也排除在侵权行为之外。因此,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含义不能理解得过窄,其应当定义在广义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上,即一种导致民事责任所有客观上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在适用法律上,对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造成知识产权侵害后果依法追究赔偿等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请求停止、排除法律明文规定侵犯他人权利的客观不法行为时,一律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不必查究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应知还是相反,或称不问侵权行为有无故意或过失,在考虑适用停止侵权等措施其他条件成就后,即可作出决定。
关于知识产权的请求权有无返还请求权,也是引起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学者从知识产财产和知识产权侵权形态的特殊性出发,尤其从知识产权不能被“侵占”,否认侵权人对知识财产的侵夺,进而否认知识产权的返还请求权。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确较侵犯物权行为在表现形态不同,其不是表现为受保护客体的毁损、灭失,也不表现为知识产权被侵权人控制,权利人反到不能行使。但在知识产权侵权中,侵权人通常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了本该权利人得到的利益。由于不享有知识产权也无其他法定的获益根据,侵权人所得利益属没有法律根据的非法利益,是对权利人合法财产的侵占,应当向权利人予以返还。否认返还、不予返还,知识产权都将得不到全面的保护,都会使侵权人占了便宜。在中外知识产权法和司法实践中,都不否认知识产权人向侵权人提出的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我国特别行政区香港的专利法和商标法也都规定权利人可以要求被告交出自该项侵害中获得的利润,由法院命令侵权人将侵权所得的全部利润返还给商标所有人。为我国法律肯定的返还请求权是知识产权请求权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现象较多,不少侵权纠纷案件的前提则是对一起确权纠纷案件的裁判。同时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提起确认之诉的诉讼权利,就是指当事人就某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是否存在或成立发生争议,而诉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权利。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限于与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原告。在此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权属确认之诉的请求权,可以作为对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一种救济措施,归入前述的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的范围,与消除他人妨碍知识产权权利状况的请求权相互照应、结成一体,将使知识产权得到全面的民事司法救济措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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