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日本“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实施,日本采取了一系列加快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改革。在这个方面,近几年,日本在知识产权实体法、诉讼法和法院(裁判所)法方面都进行了修改。下面将本人了解的日本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情况作一简要介绍,以期对做好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所裨益。
一、日本审判制度和法院体系
日本实行三审终审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控诉”,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三审法院“上告”,“控诉”和“上告”一般并称为“上诉”。日本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即使法院存在上下级关系,下级法院也不受上级法院的指挥监督。只是在当事人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后,上级法院才有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的权利。就上诉的案件而言,上级法院的判决效力高于下级法院判决的效力,可以约束下级法院。
日本的法院体系主要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日本最高法院是宪法规定的唯一行使最终审判权的机构,有14名法官。审判时,重大案件由全体法官组成的大法庭审理,其他案件由5人组成的小法庭审理,小法庭共有3个。
日本高等法院共有8个,分别是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和高松高等法院,另外,有6个城市设立了高等法院的支部。高等法院审理地方法院、简易法院和家庭法院一审刑事判决的控诉,对地方法院、家庭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控诉,以及地方法院针对简易法院民事判决的控诉的二审判决的上告。高等法院的审判原则上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有时由5个组成合议庭。东京高等法院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法院,现有法官共138人,其他职员481人。东京高等法院的法官分为三个大部门:民事部(包括民事通常部和知识产权部)、刑事部和特别部,其中民事部的知识产权部共有法官18人、调查管11人。
地方法院是原则上的一审法院,它管辖归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外的所有一审案件,以及简易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的控诉案件。地方法院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审理和三人合议庭审理两种,大多数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地方法院判决的控诉及上告审法院是高等法院。日本现有地方法院本厅50个,支部203个。
家庭法院及支部与地方法院及支部在同一场所办公。家庭法院主要审理家事纠纷、亲属关系纠纷以及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家庭法院判决的控诉审法院是高等法院。日本现在家庭法院本厅50个,支部203个,出张所77个。
简易法院主要审理标的额在14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及简单刑事案件。简易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控诉审法院是地方法院,刑事案件的控诉审法院是高等法院。日本现有简易法院438个。
二、2003年前日本知识产权审判概要
1991年到2003年日本各地方法院受理和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情况如下:
年度 |
新受理案件数 |
审结案件数 |
审结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月) |
1991 |
311 |
386 |
31.1 |
1992 |
413 |
471 |
29.6 |
1993 |
470 |
457 |
31.9 |
1994 |
497 |
402 |
23.1 |
1995 |
528 |
440 |
23.7 |
1996 |
590 |
442 |
22.7 |
1997 |
563 |
549 |
25.0 |
1998 |
559 |
596 |
25.7 |
1999 |
642 |
772 |
23.1 |
2000 |
610 |
740 |
21.6 |
2001 |
554 |
717 |
18.3 |
2002 |
607 |
643 |
16.8 |
2003 |
635 |
615 |
1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