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成知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朱焕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美清,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原,成都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方彦,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成都安可信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成都市望平正街78号。
委托代理人:伍声富,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安可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创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龙方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声富,成都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伟,成都安可信电子有限公司经理。
上诉人成都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斯公司)因侵犯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1999)高新经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豪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焕文、委托代理人白美清、廖原,被上诉人龙方彦及委托代理人伍声富,被上诉人成都安可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可信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方彦、委托代理人伍声富、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豪斯公司拥有的jb-tb-st2010系列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系统产品设计优化、功能先进、安全性、可靠性高,具备实用性,在达到相关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综合指标优于国内同类产品。1998年8月14日成都高新区公安分局扣押的两张软盘的内容与查封时所列的清单内容一致,是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产品的原始技术资料。
二、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于1998年6月8日组织的专家鉴定组对豪斯公司、安可信公司各自研制的可燃气体报苦控制器及探测器进行的鉴定,以及中国科学院成都计算机应用研究所的张炳泉教授等三人组成的鉴定小组,对1998年8月14日成都高新公安分局在龙方彦家中查封、扣押的两张计算机软盘的软件内容进行的鉴定,以及1999年7月14日相关专家对豪斯公司、安可信公司壁挂式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显示器方式上进行的比较鉴定,查明豪斯公司生产的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产品与安可信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在用途、装置的主要技术路线、总体结构以及主要性能、技术参数等方面均相同。安可信公司的同类产品在探测器电路设计中采用的是更为先进的单片机智能补偿控制,在软件结构及编码设计与豪斯公司的现有产品有较大的差异。
三、豪斯公司对其享有的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技术采取了起码的保密措施。1997年7月至1998年8周龙方彦与豪斯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豪斯公司的员工。
四、豪斯公司的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技术因在主要技术路线上均沿用了消防报警控制器中广泛成熟应用的公知技术,在探测器的电路设计中,采用的软件或硬件检测技术也属其他同类产品中通用的公知技术。
五、龙方彦未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豪斯公司所诉的技术秘密。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
豪斯公司对其生产的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st0501b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但因豪斯公司无充分、确切证据证明其生产的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sth501b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具体技术秘密的内容,即豪斯公司掌握的未被公知、公用的技术诀窍,区本院三次委托专家进行鉴定的结论为豪斯公司生产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探测器,采用的生产技术原理包括采用的总线制设计方案是公知的,实际上是一些公知的基本原理改进而形成的,其生产技术尚未达到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要求,不能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技术秘密的范畴。另一方面龙方彦多年从事消防报警控制器的研究和生产,曾担任国营国光电子总公司消防分厂的技术副厂长,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生产经验。同时消防报警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生产技术具有相通性。据此判决:驳回豪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豪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
一、豪斯公司是于1996年2月7日成立,并从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产品生产的企业。其生产的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产品技术中st0501b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包含的技术秘密有:对美国进口的tgs.813半导体气体传感器的性能的特性测试方法与分析方法,st0501b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设计图中的电路原理图、线路图、印制板图,可燃气体探测器与可燃气体报警器四总线联接的方式方法,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工艺规范技术,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调试方法与技术,传感器的温度补偿技术;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技术秘密有:总体设计思想,硬件设计技术(尤其是主板设计技术)。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为:st0501b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以及jb-tb-st2010可型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图纸、设计计算说明书、调试大纲、工艺文件表、(安装)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
二、龙方彦是豪斯公司的员工,且主要从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改进工作;龙方彦离职时私自带走了豪斯公司开发研制的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技术的全部技术资料,并在离开豪斯公司之前成立了安可信公司,且使用了豪斯公司拥有的上述技术秘密生产了与豪斯公司同类的产品。龙方彦、安可信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豪斯公司拥有的上述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技术秘密成果,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豪斯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豪斯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龙方彦、安可信公司辩称:
豪斯公司所拥有的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技术不具有商业技术秘密,该技术属公知技术;龙方彦未窃取豪斯公司开发研制的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技术的全部技术资料;龙方彦非豪斯公司的员工,且龙方彦与豪斯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保密协议。为此,请求驳回豪斯公司的上诉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豪斯公司在一、二审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豪斯公司提交的其拥有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中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st0501b型可燃气体探测部技术秘密的全套技术资料(不含软件):
(1)jb-tb-st2010(dt08)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图纸(共计27张)。
(2)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设计计算说明书(共计7页)。
(3)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大纲(共计5页)。
(4)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工艺文件表(共计10页)。
(5)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安装)使用说明书(共计17页)。
(6)st0501b(m05)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设计图纸(共计22张)。
(7)st0501b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设计说明书(共计3页)。
(8)st0501b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大纲(共计3页)。
(9)可燃气体探测器工艺文件表(共计12页)。
(10)st0501b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使用说明书(共计7页)。
(11)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检验报告、st0501b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检验报告。
2.豪斯公司拥有的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技术合法来源及该技术秘密不是公知技术的证据材料:
(1)1995年12月30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合同。
(2)1996年12月18日,豪斯公司给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的报告。
(3)豪斯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川科委鉴字[1997]第050号科学技术鉴定证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条件和评审标准,以及豪斯公司荣获的相关证书等。
(5)1997年3月13日、2001年2月26日、2001年3月7日的四川省科技项目查新咨询报告书3份。
(6)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国家标准)。
(7)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国家标准)。
(8)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3.豪斯公司对其拥有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技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的证据材料。
(1)1996年10月20日,豪斯公司的技术保密条例。
(2)技术人员办公室的照片。
(3)1996年11月1日,豪斯公司与成都国营776厂消防设备分厂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
(4)1997年10月13日,豪斯公司与国营新兴仪器厂移动设备分厂签订的印制电路板装焊技术协议书。
(5)1996年5月20日,豪斯公司与成都电焊机厂签订的机箱机柜加工协议书。
4.豪斯公司认为1997年7月至1998年8月期间,龙方彦系豪斯公司员工的证据材料:
(1)1997年8月10日,豪斯公司委托四川西南高新技术科学研究院代为办理的龙方彦的人事档案调动工作的委托书。
(2)1998年8月18日,豪斯公司向成都高新区人才资源管理处缴纳的龙方彦档案管理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用收据。
(3)1997年7月至1998年8月,龙方彦在豪斯公司领取工资的工资表。
(4)1998年7月15日,豪斯公司指派龙方彦将其研制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产品报送沈阳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的检测报告。
5.豪斯公司认为龙方彦、安可信公司侵害其拥有的jb-tb-st2010型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技术秘密的证据材料。
(1)安可信公司的电磁阀专用输出模块箱、aec2100系列智能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简介等宣传资料(5份)。
(2)安可信公司生产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主机板。
(3)安可信公司生产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4)安可信公司于1998年10月2日、1999年12月 8日、1999年12月31日、2000年10月10日先后与阜阳华信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签订的样机加工协议、合作协议、发货清单、对账清单,以及安可信公司按照样机加工协议向华信公司提供jb-tb-hx10a智能燃气报警控制器的设计图纸(共计20张)、jb-tb-hx10a智能燃气报警控制器的设计文件(包括使用说明书、设计说明书、调试大纲等)、jb-mk-hx2141输入模块设计文件(包括使用说明书等)、jbq-bm-hx2131可燃气体探测器设计图纸(6张)、bq-bm-hx2131可燃气体探测器设计文件(包括使用说明书、设计计算说明书调试大纲等)、6张印有安可信公司的图纸。
(5)安可信公司向华信公司提供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1台。
(6)1998年8月14日,成都市高新区公安分局的查封扣押清单,及扣押的两张软盘;以及同日成都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对龙方彦、吴晓丹作的询问笔录。
(7)安可信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材料。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