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 林清雄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逐步完善,其中新确立的“诉前禁令”制度运行如何?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法院系统积极慎重地推进“诉前禁令”制度,法官的经验得到不断地积累,“诉前禁令”制度稳步发展。
根据日本株式会社岛野的申请,最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出浙江省诉前禁令,裁定浙江两家公司在所涉案件未结前,停止制造和销售可能侵犯日本公司专利权的自行车配件。日本公司为此提供了50万元担保。宁波中院同时还作出了证据保全的裁定,扣押了浙江两公司的涉案自行车配件、产品目录,并复制了相关的财务账册。
蒋志培对宁波中院的做法给予了肯定的评价。他说,宁波中院根据日本外商的申请,经慎重审查后,在48小时内作出了“诉前禁令”,处理得比较好。这很好地表明了我国法院正积极地保护中外公司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据蒋志培介绍,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50条称为“临时措施”。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为了履行入世承诺,入世前我国政府已经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新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律中确立了一项“诉前禁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贯彻实施上述法律和条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特别是为实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所制定的司法解释。例如,《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适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司法解释等等。可以说,我国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已经得到逐步的完善,保护力度正得到逐步加强。
“诉前禁令”在我国民诉法领域是一项新制度,我国法官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对于“诉前禁令”制度,蒋志培说,最高人民法院现在的思路是积极慎重,稳步推进。所谓积极是指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在48小时内及时地作出;而慎重则是因为案件还未经审判,因此在每个程序如申请、担保、复议等都依法认真地进行审查。
那么,“诉前禁令”推行至今,运行状况如何?蒋志培说,这项制度以前没有,实施起来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从实践情况看,有些如假冒商标、盗版等案件,好判断,处理起来比较容易,但专利方面不太好辨认,需要认真仔细地审查,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全国法院系统运用“诉前禁令”已有几十例,处理比较得当。总的来说,“诉前禁令”目前稳步发展,其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威力逐渐呈现。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目前正在搜集最新的“诉前禁令”案例,并统计最新数据和总结经验,不日即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