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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博士:我国企业要避免卷入美国337条款纠纷

 

    在美国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利用美国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禁止他人在美国生产其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以及在海外仿制其专利产品后销往美国的行为。据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2003年我国企业涉嫌337条款指控的数字已经跃居亚洲首位。2004年已经有7类产品涉嫌此种纠纷。我国企业应当对所谓“337纠纷”有所了解和政策应对,有关部门应当对纠纷所涉及的的法律、国际贸易等问题进行研究,及时对企业进行指导提出应对措施。

    根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一切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该委员会具有避免美国公司受到外国公司不公平竞争的职能。只要被它认定某项进口货物存在不公平贸易,遭受不公平贸易的美国公司可以要求对该类产品禁止进口。这些公司的起诉包括对这些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救济形式包括:对指控货物的禁止进口令和对进口方进入美国的禁止令。有时两种禁令可以同时发布,对进口方造成致命打击。

    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规定的“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是指“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者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者限制、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者尚在建立。”

这就是说,该条款特别用于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禁止在国外利用有效美国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对美国的进口商来说,进入美国市场要受到美国关税发337条诉讼的威胁和困扰,要考虑用昂贵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利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请求和以自身职权开展对违法行为调查,整个程序通常需要一年时间,复杂案件可以延长6个月,最长必须在18个月未成程序。在由行政法官支持的调查结果为当事方违反规定,委员会发出禁令货物进入美国。但委员会考虑美国消费者的影响等因素,对违法货物也可以不采取行动。该委员会通常采用“有限禁止令”和“普遍禁止令”两种方式,有限禁止令是对被发现违法的和违法方输入的所有货物;普遍禁止令是不管进口方身份对所有某类产品禁止进口。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发布临时禁令,进口方可以提供担保在进口。该委员会还可以发布其他类的禁令和扣押、没收的命令,不遵守禁令等将面临约1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相当于每天违法输入美国的产品两倍价值的处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的决定最终要由美国总统审核。美国总统收到决定后60日内可以否定该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总统赞同该决定或者60日内不否定,除非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美国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即为终局决定。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蒋志培博士最近表示:我国企业要了解美国的该项规定,要知道美国企业只要证明进口产品有违法或者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该企业既可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开始调查。这将对我国进入美国市场的与美国某行业形成竞争的关系的企业起到牵制和限制作用。而对我国应诉企业来说,该程序的调查往往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专业技术问题,负担沉重。我国企业对自己出口美国的产品货物要预先做好调查,对他人委托生产的产品务必搞清知识产权问题,并预留有关资料,做好准备,避免因小失大,使自己陷入“美国337条款”纠纷之中。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9-22 1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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