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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一份大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某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2004年  月  日校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提高科研工作管理水平,调动全校人员科研积极性,规范教职员工和学员的相关行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标识;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技术秘密;

(四)专利权,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不含学校决定、命令等公文和其他行政性质文件);

(二)口述作品;

(三)多媒体课件;

(四)摄影作品;

(五)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六)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七)计算机软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职员工和学员是指本大学在职工作人员、学员、在校从事研究与学习的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仍由本大学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兼职教授、进修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协议约束。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学所属机构和单位。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校标;

(二)学校的其他标识。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研究、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况外,其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学校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条  在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员、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完成的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除另有协议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十一条  由单位或个人为领导代拟的讲话稿等文字材料,其著作权归领导所有。

第十二条  在执行学校教学科研等任务中形成的涉密信息、资料,以及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其知识产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其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五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员、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十六条  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各项制度。科研部成果管理室负责管理全校的知识产权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科研部成果管理室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评估和管理;

(三)组织签订、审核与本大学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协议;负责审核拟转让或许可使用的非职务作品、非职务专利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并出具相应证明。

(四)协调校内各单位、个人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等。

(五)按照本规定实施有关奖励;

(六)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前,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当加强审核和管理,做好科技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和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在科学研究中应自觉遵守下述学术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研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员,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和成果转化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员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学校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应当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教职员工和学员在科学研究中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分为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及取消其他资格、行政处分。

(二)学员违反学术规范,校学位委员会将视情况给予处分;如果该行为其导师负有直接责任,校学术委员会将视情况给予导师处分,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

    (三)来校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在校工作和学习期间违反学术规范的,将取消其从事研究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校办公会通过(发布)之日起试行。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9-17 6: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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