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校标;
(二)学校的其他标识。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研究、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况外,其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学校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条 在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员、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完成的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除另有协议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学校享有。
第十一条 由单位或个人为领导代拟的讲话稿等文字材料,其著作权归领导所有。
第十二条 在执行学校教学科研等任务中形成的涉密信息、资料,以及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其知识产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十三条 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其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己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五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员、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十六条 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享有或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