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新浪网因擅用他人图片被判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2000元。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是专业的图片经营商,其编辑出版的《景象图片库》里收集了大量图片,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享有这些图片的著作权。日前,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其在新浪网教育频道中未经许可使用了美好景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一张图片,被美好景象公司诉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美好景象公司对《景象图片库》中编号为bv-0082的人物图片享有著作权。新浪公司在其经营的新浪网的教育频道中使用了该幅人物图片。新浪公司将该幅图片作为“2003年高考志愿填报及高校招生大型在线咨询”信息的背景,使用于其教育频道页面最上端。该图对原图进行了修改,使用了原图的头像部分并进行了拉伸。
法院认为,新浪公司将他人图片用于新浪网的教育频道,此种使用并不构成合理使用。新浪公司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美好景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系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新浪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得美好景象公司通过授权使用图片而获得利益的目的落空,应当赔偿美好景象公司的合理损失。诉讼时,新浪公司已将涉案图片删除。因此,法院认定新浪公司业已停止使用侵权图片,故对美好景象公司要求新浪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新浪公司在新浪网的教育频道上连续24小时刊登向原告美好景象公司致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美好景象公司损失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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