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5日,日本株式会社岛野象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申请,要求责令慈溪市某车辆配件公司等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自行车配件,并封存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生产线、生产模具和库存产品。宁波市中级法院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认为该申请符合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责令停止制造、销售等有关配件,扣押配件产品目录,并复制相关财务账册等,立即执行完毕。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