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蒋法官:
您好!我经常能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上学习到新的知识。我也努力把这些知识运用到自己的日常工作当中。有一个法律问题向您请教,急盼赐教。
问题:《著作权法》第47条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都规定了未经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他人软件”是侵权行为,并且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您在“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文中也提到了《计算机 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项下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在经营性场所,大量使用盗版软件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是否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呢?
赵先生
答:谢谢你的来信。我就你所提的问题谈谈个人看法供你参考。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软件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都有“构成犯罪的……”和“触犯刑律的,依照想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这就是说,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本身要首先构成刑事犯罪和触犯刑律,而达到这一规格的标准只能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在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是在第(一)项中,表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此外本条其他各项就没有有关软件的规定内容了。这就告诉我们,只是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复制的含义以及发行的含义与著作权法中的相应含义是相同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销售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包括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复制发行和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严重程度达到法定标准,就可能涉嫌犯罪。所以,你所关心的营业“使用”问题,要看是否构成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与销售,我认为这是问题的关键。希望能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取得证据,依照刑法来衡量,与当地相关公安机关同志探讨协调,相信一定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www.chinaiprlaw.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