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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权继承问题的解答和再解答

 

蒋博士,您好!讨教一个商标继承问题。

个体户a死亡后,其注册商标权被其女b继承,请教:

 1b何时获取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按照转让程序一样,在公告日获得?还是在继承之时就获得?(本人以为应是参照转让手续,在公告之日获得)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来看,b似乎可以在未经商标局同意移转之前,就提出商标侵权讼,但此时的注册商标人已死亡,别人侵犯的是谁的商标专用权呢?(按照该司法解释,只能得出注册商标人已死亡,但其商标专用权仍旧存在的结论。这是否违反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呢?)

 

                                         网友:tpc

 

tpc网友:

你好!

一般的来说,对商标权的转让,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商标法有明确规定,你的理解是对的。但是继承的情况特殊,商标权在权利人死亡后,发生继承,可能财产还尚未分割,有些财产继承手续也未办理,但从法律上说,死者的财产从权利人死亡时已经成为遗产,所有权的属性为其继承人所有。到商标权办理手续前,还要有一段时间,权利归属不能发生真空,如果发生侵犯该商标权行为,原商标权人的继承人有权予以保护。这样会使注册商标权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所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提交继承证据材料,可以申请有关诉讼措施。这正是尊重你提到的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可一日对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的合法财产失去法律上的保护。别人正是侵犯的原商标权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手续未办,而造成权利人的现实损失;同时法律也赋予新的权利人诉讼权利以获得法律救济的任何措施。

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www.chinaiprlaw.cn

 

问:非常感谢蒋博士的指点,对我很有启发。我完全同意权力归属不能发生真空的看法,并且在我所获的资料来看,还有台湾商标法第34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人死亡而无继承者, 专用权自商标权人死亡时消灭(《商标法原理》曾陈明汝p83)。该条明显规定了商标专用权人死亡后其专用权仍旧存在的情形。

但我感觉这种规定,显然是违背了传统的民法理论,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以及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

基于权力归属不能发生真空的价值理念,我认为商标专用权人死亡而有继承人,此时他人擅自使用的行为是一种侵犯继承权的行为,而不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商标专用权人死亡,商标专用权消灭,但注册商标的财产属性没有消灭。打个比方

作理解:我买了一本书,我对该书有所有权,但在我死后,我就丧失了所有权,但书的财产属性没有丧失,我的子女可以继承。注册商标权也是同样道理,注册商标人对商标进行了投入,其死后注册商标仍有市场影响力,从而具有财产属性。因此继承人继承了注册商标的财产属性。

2、商标专用权人死亡后,别人的擅自使用可能导致继承人在将来应得财产减少。打个比方,继承人本来可以通过继承商标来获得继续独家标注的权利,以保证产品的特有信誉,稳定产品销路;但擅自使用者则可能影响继承人的产品销路,造成市场混淆,从而影响继承人的产品销售。

以上是我一点简陋浅簿的看法,让博士见笑,还望博士百忙当中指正批评!!非常感谢

答:在市场中容不得太天真,等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比如打了继承官司3年后)后,该商标早已被他人侵犯的体无完肤,尽管原来价值百万元的商标,到头来可能一文不值了。所以,法律采取了不是书斋的作法。

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www.chinaiprlaw.com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9-11 1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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