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蒋法官:
我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不甚明白向您请教!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讼之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而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则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讼之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在此,我的问题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或者在申请诉前禁令之前)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恳盼您的答复!!!
谢谢!!!
张亚洲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张先生:
你好!你的来信收到。你说得很对,专利法与商标法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确实不一致。这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而产生的。专利法仅规定诉前禁令,并未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民事诉讼法没有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的制度),这样法院适用诉前证据保全就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然而在有的专利侵权诉前的证据保全又是有必要的,所以最高法院在专利诉前禁令的司法解释中做了变通处理,它的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而单独进行诉前的证据保全,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方而不能适用。
但是在后的商标法修改时,法院向立法机关反映了这方面的意见,因而在该法第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未停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这样最高法院的有关商标诉前禁令的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了诉前单独的证据保全的适用问题。
既然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专利的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是上面的情况,所以,当事人诉前单独申请证据保全并要求法院给与支持的请求,就法律依据不足了。
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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