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6日,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被告人王德华,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1年被告人王德华的父亲王申福开办了一家经营范围为塑料、纸品包装的包装厂。被告人王德华负责厂里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2002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德华未经“登城”注册商标权人富阳市登城建材有限公司的许可,委托桐庐县凤川镇吴宏伟制字店刻制“登城”水泥商标的模板一块。此后,被告人王德华开始制作印有“登城”水泥商标标识的水泥包装袋,并以每只0.74元的价格销给水泥销商店。2003年10月29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桐庐分局窄溪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在王申福开办的包装厂内发现该厂有“登城”注册商标塑料模具,并用于印制水泥袋。工作人员当即对该模具进行了扣留。后经查证,被告人王德华已非法印制和销售印有“登城”商标标识的水泥包装袋186900套。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为此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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