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庭长:您好!
关于“职务作品涉及侵权问题的法律后果”,向您求教:
甲创作美术作品a,而后乙为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未经甲的允许在作品a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形成了新的作品b交给单位。乙与单位并且约定乙仅享有作品b的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归单位享有。单位为该作品的创作而付给了乙一定的奖金。单位使用了作品b。现甲准备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处理该侵权行为。
请问:
1、乙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本案侵权的法律责任是否应当完全由单位来承担?
2、甲是否有权选择乙单独为被告、单位单独为被告、将乙及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上述案例的情况是:乙并未进行再创作,而是剽窃了甲的作品a作为自己的“作品”交给了单位,其他条件不变。
前面两个问题的答案会有不同吗?
谢谢!
萧萧学生
20040803
萧萧同学,感谢来信。
1、乙的行为根据介绍的事实,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但法律责任应当为单位和个人都承担,或许个人责任更重,单位只是个审查不严的错误。但一般为共同承担责任。
2、列为共同被告为妥当,否则不易查清案情和承担法律责任。
3、个人的责任更重,再承当对权利人的责任后,对单位和乙某之间来说,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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