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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商标是否属近似致消费者混淆,要依法根据具体案情而定

  

蒋老师:

    我是西部地区一法院工作人员。曾在青海参加过培训。我遇一难题希望您能帮我解决。

    有一起商标侵权案,原告有一文字注册商标,为甘速康,被告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了甘必康商标,被告就该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已经商标局初审,在公告阶段,至十月份期满。目前无人提异议。两商标字体接近,均用于乙肝类药品,产品外包装差异较大。另,甘乙康为另一厂家注册商标。本案是否构成侵权,两商标是否属近似致消费者混淆。是否需中止审理。

如不便回答,能否提供此类情况的案例。

谢谢。

                                                              学生 陈凯文

 

陈凯文:你好!

1、肝必康、甘速康和甘乙康3个商标,如果都已经注册生效,互相之间,不宜受理民事商标侵权案件。如果有争议,应当依据商标法解决授权争议问题。

2、如果一个是注册商标,另外的不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涉及对近似商标侵权的认定问题,这要根据具体案情,依据商标法和商标司法解释关于近似商标等的规定判断,要注意事实上是不是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仅看来信,不能判断是否侵权问题。

3、对两个都是注册商标的当事人为在商标局注册的标识提起侵权诉讼,1已经说过不宜受理,告知向商标评审委提请解决。如果受理了,发现当事人已经提起评审,也可动员其撤诉,或者中止审理。对不提评审、也不撤诉的,应当驳回其起诉,由其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处理。

如果有新的情况,还要依法根据情况处理。

最高法院曾中止审理蓝光和lg两个都是注册商标权的二审案件。

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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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8-11 4: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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