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
二○○四年八月份开庭计划
8月2日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于1998年6月26日签订了关于“醉流霞”商标使用协议书,依双方约定,原告买断酒业集团“醉流霞”酒的产权,永远开发,永远使用,原告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开发“醉流霞”品牌系列酒,酒业集团今后不再使用“醉流霞”的注册商标。原告灌装的系列酒只能由大兴酒厂灌装。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独家使用“醉流霞”商标,双方均依该协议履行。2002年7月16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协议,约定醉流霞酒由被告二灌装后向原告供货。而被告一在2003年1月14日单方面将持有的“醉流霞”商标转让到被告二名下,并恶意不通知原告。2004年3月中旬第二被告突然单方面停止供货,此后被告二向各经销商发售了大量的“醉流霞”牌系列酒,并从中获利。两原告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被告一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判令原告继续享有“醉流霞”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判令两被告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8月2日上午9:00 第20法庭
中华书局诉天津市永川软件技术公司、天津电子出版社、北京中基伟业科技发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8月2日下午13:30 第20法庭
鲍哲荣诉北京华通除灰设备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8月3日上午9:00 第20法庭
李凤来诉北京市耕耘电子产品研究中心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权纠纷
8月3日下午13:30 第19法庭
原告王法利诉被告华文出版社 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8月3日下午13:30 第20法庭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诉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翠微路分店、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两案
〖案情简介〗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对电视剧《雍正王朝》及动画片《神奇宝贝》享有合法的独家出版发行权。2003年7月,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公开出售未获得合法授权的《雍正王朝》及《神奇宝贝》(被告销售产品名称是《宠物小精灵》)vcd制品并获得非法利益。第一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同时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8月4日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郝海静、李笑盈诉被告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机械工业出版社)、王钧、曹济、李怀璋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8月4日上午9:00 第20法庭
北京天子福商贸集团诉谢岩、谢邦和非专利技术纠纷案
8月4日下午13:30 第20法庭
窦云鹏诉褚建华、蓝天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8月5日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北京国经联信息技术研究中心诉被告北京慧仁中天经济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石胜、赵明明、陈素亮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8月5日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赵亮、张小兵、张蕾诉被告北京佳和盛世广告艺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其为原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主任、一级编剧张天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赵亮为张天民之妻,张小兵,张蕾为张天民之女。张天民是电视连续剧《青年毛泽东》文学剧本的作者,剧本共20集,21万字。2001年5月,张天民将20集的《青年毛泽东》剧本交给被告,并与被告约定使用费每集1万元,共20万字。但被告取得该剧本后至2003年8月27日,仅支付了14万元,尚有6万元至今未支付。2002年3月16日,张天民因病去世。原告认为,三被告取得了该剧的剧本的摄制权,理当按照与作者的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使用费。从张天民交付该剧本至今已达三年之久,但被告却仍未支付清使用费。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剧本的使用费6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8月5日下午13:30 第20法庭
原告赵梦林诉被告劳动午报社 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8月16日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陈其兴诉被告达信皮件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沙驰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是涉案5件“satchi”和“satchi”组合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公司的前身为三达香港公司,该公司曾将涉案5件商标许可被告使用。被告在使用中不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并非法侵占原告商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侵占商标行为无效,返还所侵占的商标,返还不当得利50万元,承担本案原告的诉讼合理支出。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8月16日上午9:00 第20法庭
黄炳焯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赵浩志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8月16日下午13:30 第19法庭
吴秀俊诉杨宏宝、北京宏福天成商贸中心、北京市王府井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
8月16日下午13:30 第20法庭
原告鞍钢附企冶金车辆厂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8月17日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山东华兴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山东省滨州市鑫通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永兴机械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8月17日上午9:00 第20法庭
上诉人沈阳杰仕电子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中国中央电视台 虚假广告纠纷一案
8月17日下午13:30 第19法庭
原告吴凤清诉被告北京市迪兰恒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8月17日下午13:30 第20法庭
杭州富阳新颖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杭州德胜机电研究所、杭州富阳普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畅通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富阳市交通设施设备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8月18日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叶冠东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胡家荣、阳江虹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8月18日上午9:00 第20法庭
哈佛大学商学院出版社诉北京敏智宏业国际教育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敏智博文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哈佛大学商学院出版社诉称:原告(简称hbsp)于2001年10月与第一被告敏智国际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敏智国际作为原告在中国内地、香港及台湾地区的代理人,引进和推广hbsp的商务教育产品,建立并维护一个顶级域名为cn的双语网站“哈佛商学在线”。2002年6月原告与第二被告敏智科技亦签订了一份发行协议,由敏智科技作为总经销商,在“大中华”区域营销hbsp的商务教育产品。但两被告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均发生违约行为,经交涉未果,原告于2003年8月以电函的方式解除了与两被告的协议。在双方合作关系终结以后,两被告仍通过网址为www.hbonline.co.cn“哈佛商学在线网”网址进行商业宣传,经销hbsp的产品,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9门电子网课内容上载于哈佛商学在线网,并设立专门的销售人员积极推销。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原告对哈佛大学在中国注册的两个商标:veritas与盾牌的组合商标及harvard文字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两被告将“veritas”与盾牌的组合商标及“harvard business online”文字标识贴于“哈佛商学在线”网站上,进行商业宣传,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在双方合作协议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两被告未及时关闭该网站本身也是对原告权利的侵犯。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关闭“哈佛商学在线”网站并停止销售或传播上述产品及使用上述标识,在《人民日报》和新浪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0元并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翻译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人民币515,035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8月18日下午13:30 第19法庭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被告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其对《三毛流浪记》、《我的朋友小海豚》vcd光盘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非法复制、发行《三毛流浪记》、《我的朋友小海豚》vcd光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8月18日下午13:30 第20法庭
薛连钦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龙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8月19日上午9:00 第19法庭
里德公司诉北京金凯讯信息系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8月19日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侵犯商标权纠纷二案
8月19日下午13:30 第20法庭
原告晋江麦克鞋塑有限公司、福建省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好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姚红卫 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晋江麦克鞋塑有限公司是“乔丹”图文商标和“乔丹”文字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并授权福建省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独家使用上述两商标。乔丹商标虽未经行政程序认定,但是实际上已经成为驰名商标,应当获得全方位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跨类保护。被告无锡好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乔丹”商标取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后,擅自在其生产的足球、篮球商品上使用“乔丹”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姚红卫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认定“乔丹”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二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乔丹”牌体育用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万元;承担原告律师费及调查取证费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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