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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机遇、开拓进取,推动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陶凯元

 

 

抓住机遇   开拓进取

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率先、快速、协调发展

 ——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凯元

20045月27 日)

 

同志们:

这次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是省法院党组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的新形势下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纪念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十周年的一次工作座谈会。会议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得到了省直各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会议的议题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回顾和总结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十年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分析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和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与措施。

受省法院党组的委托,我向会议作工作报告。

一、       十年来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回顾

(一)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

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初创阶段。指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至1994年。在这个时期,随着我国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知识产权纠纷成为人民法院面对的崭新课题。1987年全省共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件,到1993年全年也不过只有136件,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案件都是由当时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虽然案件不多,却标志着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从书本上走到了审判法庭中。同时,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性及其复杂性,也逐渐为各级法院领导所认识。为此,各级法院培养和锻炼了最早一批知识产权审判法官,他们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2、快速发展阶段。指从1994年至2002年。在这个阶段,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取得了长足发展和实质进步。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加,案件数量明显上升,由1994年的一审收案146件,上升至2002年的740件。为了适应案件大幅增长的需要,也出于当时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形势的要求,我省先后在省高级法院和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市中级法院设立了专司知识产权审判的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庭的设立,揭开了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新篇章。在这一时期,我省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增长,案件类型已比较齐全,审判法官摸索出了一套适合知识产权审判的规则,审理了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3、全面提高阶段。2002年以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类型新、难度大、案情复杂、适用法律难等特点,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省法院积极应对新形势,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优质高效地审理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从2002年起,经过全省法院机构改革,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仅以案件数量为例,2003年全省共收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24件,是1987年收案的93倍。

(二)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过去十年,经过广大法官的辛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审判业务方面,公正高效地审理了一大批案件。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3年,全省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4658件。其中,商标621件,占13.3 。专利1762,37.8%。著作权1224 ,26.2%,技术合同249件,占5.4%。其他807,17.3%。在上述案件中,有一批标的大,社会影响广泛的大要案,如佛陶专利纠纷案、美的著作权纠纷案、家乐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万基专利纠纷案、雅芳计算机软件纠纷案、石湾米酒厂商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tmt商标权属纠纷案、果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在全国都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其中有几宗案件的争议标的在一亿元以上,如雅芳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争议标的达3000多万美金,被多家海内外媒体争相报道,被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件。这些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彰显了“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社会反响良好。有六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案例,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

2、在机构机制方面,与时俱进地调整机构创立机制。19941月,我省在省法院和广州市及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经济特区中级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包括专利案件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其他中级法院审理除专利案件外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这些中院辖区的专利案件由广州中院受理。19976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佛山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辖区内的专利案件。200310月,省法院又根据我省知识产权案件多增长快的新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指定广州市东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法院自20041月起,受理除专利案件外的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的审判实践表明,知识产权蕴涵独特的法律原理,知识产权审判具有独特的专业规则。为此,多年来我们不断探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规律,创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主要做法有:一是实行案件相对集中管辖。针对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总量相对较少,区域分布不均衡情况,为了整合审判资源形成规模效应,便于积累审判经验,省法院于1998年发出《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在全国率先把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二是严格控制专利诉讼中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的当事人常以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为由要求法院中止审理,以拖延案件的审理周期。对此,我们坚持既要保护原告合法权利,也要维护被告和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的原则,对被告提出中止审理的证据和理由予以审查,对那些缺乏证据支持或明显是为了拖延诉讼的案件,一般不中止审理。三是严把审计关。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纠纷中,原告往往请求对被告的经营利润情况进行审计。但是,侵权产品的利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形的原材料和无形的知识产权共同体现产品的价值,在某些“侵权产品”中既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又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难以简单地以审计认定的侵权产品利润作为侵权赔偿的数额。因此,进行审计必须非常慎重。四是积极稳妥实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禁令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必须及时裁定并予执行;申请人超过期限不起诉的,应当解除禁令裁定。实践证明,上述机制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3、在队伍人才方面,初步形成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知识产权审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始终把充实和更新专业知识作为搞好知识产权审判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依靠知识上的专业化实现法官的职业化。主要举措有:一是实行全员集中培训。如20038月,省法院举办了为期两周的知识产权审判培训班,培训80多人。二是选送骨干出国学习。省法院和有关中院先后派出多人到美国、欧洲、日本学习交流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三是广泛参加专业研讨会议,如省法院民三庭在200311月应邀出席北京高院举办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审查与侵权判定研讨会”,20044月又派员参加了经济合作中心与发展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研讨会”。四是走访学习兄弟法院经验,如省法院民三庭在组建后不久即走访了北京、上海法院。通过各种方式的学习、交流和锻炼,全省法院初步培养起一支基础好敢负责能担当的知识产权法官人才队伍,一批学历高、理论功底扎实、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法官逐步成长起来。

4、在调研总结方面,具有特色的审判经验倍受瞩目。十年来全省各法院尤其是设立知识产权庭的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作了大量的调研总结。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审判实践。省法院                      先后印发了《关于专利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供下级法院学习参考。二是将典型案例加以评析汇编出版。我省知识产权案例资源丰富,裁判文书总体质量较好,200210月最高法院评选全国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共4份判决书获一等奖,我省即占了一份,此外还有获得三等奖的。省法院于2002年和2004年在法律出版社先后出版了两辑《广东知识产权案例精选》,全景式展示了广东知识产权审判成果,受到最高法院曹建明副院长的高度赞扬。三是借助各种平台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如在连续几年的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上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中,省法院都通过经验介绍和以案说法的方式,积极宣讲了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进展。四是有关法院和法官刻苦钻研,先后有几十篇论文得以公开发表,既积累了个人的专业修养,又提升了广东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形象。事实表明,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受到了广泛关注。如2001年和2002年最高法院连续两年分别在广东汕头、佛山召开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2004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在全国法院系统只邀请了最高法院、广东高院和北京高院出席会议;省法院民三庭成立以来,还应北京高院、江苏高院的邀请前往参加他们的研讨会,介绍广东的做法;今年5月上旬,重庆高院、北京高院知识产权考察团先后来我省考察学习。广州、深圳、佛山等中院这方面的交流也做得有声有色。这充分说明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

(三)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经验

全省知识产权法官经过十年的探索思考,从审判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主要有:

1、只有把握正确的审判思路,才能驾御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规则。

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特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范围,它是人们无法看见的。因此,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侵权纠纷案件时,必须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遵循法定的规则,通过语言文字对权利人主张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予以描述,对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限定。在审理思路上,要做到三步走:第一步,划定权利内容和范围;第二步,分析侵权行为及侵权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第三步,作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如果是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还应当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作出认定。只要坚持贯彻这样的审判思路,就可以避免知识产权审判出现方向性偏差;只有坚持贯彻这样的审判思路,才能使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结果令人信服。

2、只有兼顾各方合法利益,才能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知识产权的形成与有形财产的生产不一样,知识产权是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而享有的权利,天然地存在着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的价值要通过市场流通才能充分地实现,必然带来知识产品价值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生产者、传播者、投资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必须兼顾各方合法利益,做到既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又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既鼓励知识的创作又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利用。而要作到这点,关键是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执法统一原则、平等保护原则、适度保护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等。这些原则是最高法院在200310月召开的全国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的,也是与我省近十年来知识产权审判的实践相一致的。

3、只有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才能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律效果。

在一定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本身是法律制度“拟制的权利”,有些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的权利,从取得知识产权到行使知识产权,都深深打上了法律的烙印。为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论遇到什么样的复杂情况和问题,都坚持依法裁判;在法律适用上,注意把握好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民法、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适用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特殊规定的辨证关系。十年来,我们通过成百上千个鲜活的司法审判案例,具体演绎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利范围以及权利行使规则,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义务意识、责任意识逐步融入到市场竞争的意识中,成为支配人们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竞争与合作的基本意识。应该说,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法律效果,是一种具有长久生命力的寓于社会效果之中的法律效果。

4、只有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才能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知识产权纠纷,不但关系到案件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关系到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一项知识产权在同一时间可能被不同地方的许多人侵犯,每一起侵权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纠纷如此复杂,如果简单化地“一判了之”,那么,表面上的“法律效果”往往由于缺乏社会基础而失去生命力。我们充分认识到,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调解不单纯是一种结案方式,它同时也是一种工作方式,反映了法官的工作态度和综合素养,调解离不开法官崇高职业道德的支撑,离不开法官良好司法礼仪的映衬,离不开法官娴熟职业技能的滋养。如果把调解工作做深入了,就算是判决结案,败诉方也容易服判息诉,减少不稳定因素。那种认为判决结案就不必做调解工作的认识是狭隘的,对于工作是有害的。长期的审判实践反复证明,从来就没有脱离社会效果的所谓法律效果,而调解正是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催化剂!

    5、必须规范鉴定评估工作,依法运用专家证据解决专业问题。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需要委托鉴定评估的比较多,但委托鉴定和评估要规范,否则,会影响司法公正。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坚持委托程序的启动原则上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审判机关不主动进行委托;委托鉴定的事项只能是技术问题,不能将法律问题委托鉴定;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应当明确进行鉴定的对象和范围,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资料,资料以及内容须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在鉴定委托书中应明确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鉴定人有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义务及对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负责的义务;不应委托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对于鉴定、评估结论,要按照证据规则依法审查甄别,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综合判断,防止把单一的鉴定、评估结论与裁判结果直接挂钩的片面做法。

    6、必须围绕诉辩争议焦点,依法合理确定诉讼双方举证责任。

知识产权既具有无形性,又具有复杂的权利穷竭规则,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产生于合作关系,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胶着在一个案件中,使得争议焦点的确定尤为困难。这就要求我们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针对被控侵权人的抗辩理由,对照知识产权法律的专门规定,分清楚争议问题的层次,梳理出案件的焦点,在此基础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定,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举证责任的特殊要求,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严格规范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依靠证据规则认定法律事实,根据法律事实进行裁判。不但在法庭的审判活动中要遵循这样的证据规则和审判程序,而且在裁判文书的叙述中也要展现这样的证据规则和审判程序。只有这样,即使裁判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相同,当事人也会信服。官司的输赢,关键靠的是证据,这是对司法权威最根本的维护。

同志们,广东知识产权审判走过的十年的历程,是不断探索、不断开拓、不断创新、不断前进的十年。它的每一点成绩与进步的取得,都离不开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确指导,离不开省委的领导、省人大的监督和省政府的支持,也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同时,它也是我省法院全体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辛勤耕耘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省法院,对长期以来指导、监督、关心、支持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社会各界表示由衷的感谢,对多年来奋斗在审判第一线的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表示最亲切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在总结成绩与经验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进入新时期,我省的知识产权审判还面临着来自国际国内、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压力与挑战,我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存在着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诸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认清形势,思考对策,明确任务,开创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二、当前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有关知识产权政策与法律的国际重大协调活动近年来日趋活跃。围绕如何共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这一核心与实质问题,各成员方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巨大差异;在有关公共健康与公共利益和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重大问题上,矛盾十分尖锐。发达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极力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方向变革;传统国际法上的执法主权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受到挑战,国际知识产权正在从关注规则的建立向侧重于关注执法问题的方向发展。近年来,美国、日本、欧盟均在推行其知识产权战略。发达国家推行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是,以知识产权保护来推动其国内经济的发展和扩张其在全球的经济战略,以保持其大国地位和在全球的影响力;其关注的重点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明显有指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倾向。知识产权审判作为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内容,将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执法热点。最近一个时期,我国发生了一系列因知识产权纠纷阻碍制造产品出口的事件,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问题上遭遇的跨国纠纷不断涌现。在这种严峻的国际挑战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如何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将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大考验。

    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新挑战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并提出“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1月召开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指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造就宏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我们应当认识到,人民法院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如何更好地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更加有效地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服务。

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着我省率先实现现代化和“三个发展”的新挑战 省委提出,我省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各项事业都要进一步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在此目标下,我省知识产权事业近年来也取得了重大发展,如专利申请量、商标注册量连续九年居全国第一;省有关部门制定了十大措施扶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取得新进展;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会展及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深入;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进入新阶段;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更加突出;专利行政执法省际间协调机制建立并运行;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显著,2003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共计1024件,比上一年增长38.3%,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可以预见,今后一个时期,诉讼到法院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将会更多,问题将会更复杂,影响将会更大,对法院与法官的要求将会更高。

(二)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存在的问题

面对新的挑战,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须着重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矛盾,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1、队伍新审判经验不足的矛盾 经过2002年的机构改革,全省法院在人员配备方面都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尽管省法院和有关的中级法院在选配知识产权审判力量时,尽量做到了在思想素质上和学历上高标准、严要求,但由于岗位轮换等原因,审判人员新成分多,接触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时间较短,对审判业务不够熟悉,审理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的周期较长,对实际问题的研究总结能力显得比较薄弱,能够担当新型重大疑难案件审判的专家型法官少。

    2、知识产权审判发展不平衡的矛盾 2003年,全省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共1024件,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如广州、深圳、佛山、珠海四个中院共新收案件945件,占全省新收案件的92.3%。由于案件分布不均,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广州、深圳和佛山三个中院案件压力过大,案件超审限问题突出,另一方面其他中院由于案件过少,许多审判人员难以通过实践获取经验,偶尔遇到案件,审判起来也难以达到优质高效的要求。

    3、重审判轻调研指导的矛盾 过去的十年,我省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调研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但由于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和案件审限的严格要求,加上有关制度不健全,致使大部分法院和法官都穷于应付日常案件的审理,对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未能及时进行认真的总结研究,使得我省的调研工作长期滞后于审判工作的发展。

    4、重裁判轻宣传的矛盾 对司法裁判进行宣传,可以使公众透过案例直观地看到利用法律维护权利的重要性,明白地预见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后果,可以说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以一种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式更加广泛地维护知识产权。过去我们重视认真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重视裁判文书制作,但轻视了对裁判的案例资源的延伸利用,轻视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工作,在宣传上决心不大,点子不多,办法不活,渠道不畅。

 三、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主要任务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为中心,全面推进我省知识产权审判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我省加快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全省各级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要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工作,切实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率先、快速、协调发展。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统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全局。这方面,关键是要按照去年初召开的第十四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的要求,联系法院实际把握好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要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把握好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把坚持和贯彻“三个代表”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努力把各项法院工作都落实到为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上来。第二,要认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进一步牢固树立法院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法院工作的职能作用,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三,要认真领会十六大报告对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的信心,明确改革的方向,围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总要求,不断深化各项法院工作改革,不断取得改革新成效。第四,要认真学习十六大报告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促进全省法院党的建设的深入发展。第五,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开创队伍建设的新局面。全省法院要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实际,把上述五方面的要求贯彻好落实好。

(二)坚持以“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贯穿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始终。“公正与效率”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须遵循的永恒主题,是检验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试金石。公正是人民法官的操守和品格,公正的意识必须贯穿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效率是人民法官的责任和奉献,效率的观点应当渗透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每一步。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有许多专业技术问题有赖于专门机构的鉴定评估,有些知识产权权利法律效力的争议需要提交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中介鉴定评估的结论和行政机关处理的决定对法院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这就要求知识产权法官要具有更加强烈的“公正与效率”意识,不但在自己履行职责时要自觉实践“公正与效率”,而且要督促相关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时切实保证“公正与效率”。当前,清理超审限案件是各级法院的一件大事。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过长,这既有案件专业性和审判规律性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确实也有法官个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各级法院要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率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从审判机制、审判方式、人员调配、审判作风等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争取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流程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审判规范化发展。面对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新形势新任务,法院必须培养更多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型法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固有的规律及其特殊性,要求知识产权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结合我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实际状况,当前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点是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这是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紧紧扭住这条主线,就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作为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要加强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做到深谙法理、精通法律、熟悉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要注意学习科技知识,做到理解涉及案件技术对比的技术原理和内容;要跟踪研究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态,保持对技术进步与法律保护的关系的敏感性;要拓展国际视野,开展比较研究,在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路。实践证明,专业培训是迅速提高知识产权法官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专业培训要经常化、制度化,要多层次、多渠道、因地制宜地进行。各地法院在安排法官培训、深造、出国学习交流方面,要适当向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倾斜。目前知识产权案件较少的法院,也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做好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

   (四)坚持以深化调研和宣传树立知识产权审判司法为民的形象。

调研与宣传是审判工作的延伸,调研工作是为了练好内功,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具有“固本强基”的意义;宣传工作是为了树立形象,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具有“民心工程”的意义。审判工作和调研、宣传工作是辨证统一的关系。正如最高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在《广东知识产权案例精选》(第二辑)的序言中所指出的那样:“严肃执法为的是让文本上无声的法条变成实践中鲜活的法律,总结研究为的是让审判实践的感性认识升华为法律适用的理性认识,而把这两方面的工作辨证统一起来,应当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进方向。”追根溯源,侵犯知识产权与假冒伪劣、欺诈坑蒙等形形色色的丑恶现象相生相伴,不但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知识产权案件都不是孤立的单一个案,审理好一个案件,主要是维护权利人的个人利益,而宣传好一类案例,才是最广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知识产权审判司法为民的形象深入人心,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还要看到,知识产权审判毕竟是一项新的业务,科技的发展直接推动着知识产权审判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我们关注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以增加审判的后劲。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应当建立起能够吸引法官进行调研和宣传的激励机制。只有深化调研宣传,才能掌握工作主动权。在调研和宣传中,要注意捕捉普遍性、规律性和前瞻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和司法建议,为上级法院和领导机关决策提供活的源泉;要下大力气、出新点子、想好办法,贴近群众、贴近审判、贴近生活宣传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就,打造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知名品牌。

(五)坚持加强沟通与协调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整体效能。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国家、地方以及企业都担负相应的职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法院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也要履行各自的职能。这些职责、职能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在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的体制下,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与其他知识产权工作部门之间,必须加强沟通与协调,对于一些具有全局性、国际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和事件,要主动及时沟通协调,尽量地统一处理的时机、方法、步骤,防止盲目炒作使工作陷于被动,减少不必要的社会震荡,这样才能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整体效能。对于各种新类型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上下级法院以及各兄弟法院之间,应当加强沟通与协调,统一案件的审判标准,保持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同时,应当加强与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海关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应当关注企业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让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融入经济建设的大潮中,为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建功立业。

四、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应当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关于专利案件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掌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审理思路。专利侵权审理思路上基本分三步,第一步,确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在权利要求书中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发明、实用新型的权利保护范围应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准,从属权利要求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一般不起作用。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是专利技术与现有的最接近的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是专利技术区别于现有的最接近技术的技术特征,两者结合在一起,限定了权利保护范围。当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有不清楚或模糊时,可以通过说明书或附图来解释。第二步,对被控产品和方法进行特征划分,以便与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第三步,将被控产品的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在对比时,不能将对被控产品和方法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整体对比,而是应将两者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也不能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所谓的专利产品进行物与物之间的对比。2、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要慎重适用等同原则。主要是指宽严把握要适度,要考虑该技术领域的技术状况和国家的政策。除了对于重大的开拓性发明确有必要时可以适用等同原则外,对实用新型专利适用等同原则要十分慎重,外观设计专利则不存在等同原则适用的问题。对于多余指定原则,要尽量少用或不用。3、执法尺度要统一。对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和其他专利中等同技术特征的认定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但认定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和等同技术特征还是有客观基础的,我们在认定时要尽量靠近这个客观基础,不能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在专利侵权“赔礼道歉”民事责任问题上,蒋志培庭长在去年全国专利审判工作会议上,对此问题有专门论述,认为“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权等场合,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不宜适用“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在此问题上要注意统一。4、关于当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已被提起行政诉讼时,相关的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应当中止审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给江苏省高级法院的(2002)民三他字第8号批复对此问题已作出了回答,批复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该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可以不中止诉讼。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受理该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审理与相关专利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也可以中止审理。以后,遇到此类问题,要依据此批复意见处理。

    关于著作权案件审理应注意的问题。1、要准确把握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的内涵。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所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者是唯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就要求在著作权侵权判断中运用好“三段论侵权确认法”,即:第一步,把原、被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排除出去;第二步,把原、被告作品中相同但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排除出去;第三步,经过上述第一步、第二步排除之后,按照“接触+实质相似”的原则进行是否构成侵权的对比。在判决书中应尽可能论述清楚这些步骤和原则。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2003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公布了新的司法解释,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日臻完善。该解释明确规定,作品的表现形式包括作品的数字化代码形式,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著作权人享有。该解释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连线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根据两者对网络信息编辑控制能力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既要依法制裁网络侵权行为,又不使其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以保护新兴的网络产业健康发展。该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规避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可依著作权法追究责任,这一点在审判实践中应引起注意。

 关于商标案件审理应注意的问题。1、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问题。这是知识产权审判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管理体制的问题,使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并在形式上均处于合法状态,因权利人从事的行业具有竞争性,而引起一系列的利益冲突。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将他人的商标登记为自己的商号,并经营相同的产品;二是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相同的产品或者服务;三是将他人本不相同的商号及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及商号;四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在不同的产品上或者登记在不同行业的商号上;五是将境内的知名商标或商号,在境外特别是香港、澳门地区注册为商号,然后再委托境内的厂商予以使用。解决此类冲突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诚实信用原则,二是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三是正当合理使用除外原则。2、驰名商标认定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十分慎重,要根据案件的情况,且由当事人提出认定请求,法院不宜主动依职权认定,对案件情况不需要认定的,一般不倾向认定。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竞业禁止、客户名单问题。竞业禁止应慎重对待,审判中应对竞业禁止的有效性予以充分考察,做到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与劳动权利,兼顾企业商业秘密。审查竞业禁止协议的有效性主要看:一是在竞业禁止协议中,是否具备可保护的利益尤其是商业秘密;二是限制是否合理而且必要;三是是否有合理的补偿费用等问题。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就合法有效,而忽略劳动者处于弱者的地位。关于客户名单的问题。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主要看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所具体针对的范围,即保密对象。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可从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程度等方面综合认定。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问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该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判定一个具体民事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从以上几个方面出发,结合被控行为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正确划清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以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审判实践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种类,不应仅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应根据上述行为特征进行分析判断。

  除审理上述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外,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还应注意以下共性问题。

1、恶意诉讼问题。恶意诉讼,一般是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恶意诉讼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诉权。但同时也要依法防止、制止权利人滥用诉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之所以会涉及恶意诉讼的问题,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导致恶意诉讼的可能性大。如有关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临时措施,是知识产权诉讼所独有的,有可能被权利人滥用等。对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的,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知识产权审判要注意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合理界定,做到既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又要防止权利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已专门召开研讨会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审判实践中应引起注意。

2、正确适用诉前停止侵权的临时措施。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发现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时,依法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停止侵权的临时措施。这一措施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要严格掌握诉前临时措施的启动条件,坚持既“积极”又“慎重”的原则。 “积极”是指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慎重”是指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仔细审查,避免适用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杜绝拖拉;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应酌情要求当事人补正有关证据材料,否则予以驳回。同时,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时,只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且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的,要及时解除临时措施。临时措施的实施应由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负责办理,以保障该制度得以准确的贯彻实施。

3、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主要有四种计算方法:第一,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第二,以侵权人的获利计算;第三,以正常许可费为参照计算;第四,定额赔偿。在适用顺序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第一、第二种计算方法应优先考虑,并且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在第一、第二种计算方法不能查明的情况下,才适用第三种。适用第三种方法时应严格审查,特别要考虑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许可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等;同时要考虑许可合同的方式,生产的规模、数量、获利情况等。在前三种方法均无法适用时,才适用定额赔偿。适用定额赔偿时,应在判决书中列明斟酌的因素,如:侵权时间的长短和侵权规模的大小;专利、商业技术秘密的先进性或价值的大小、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是否遭受损害;侵权人在已被行政、民事、刑事追究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再次侵权等。赔偿数额的确定,应注意综合全案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既要防止赔偿额过低不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宜追求高额赔偿,更不能适用尚无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要体现公平、合理。

4、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举证责任的特殊要求,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尤其应当把握好三类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是关于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只有在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方法专利权,对方当事人制造了相同的产品后,并说明依据自己的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是一项新产品后,才能实现举证责任倒置。二是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起诉请求保护其制作者权,应当提供词、曲作者许可使用词、曲作品的证据,提供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表演者签订的合同。三是侵害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商业秘密权利人提起诉讼,首先应当提供商业秘密的载体,固定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或者秘密点,在一定情况下,还要提供证据说明商业秘密开发形成的过程;同时,权利人还应证明被控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一致或非常接近,并证明被控侵权人有获取(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控侵权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

5、裁判文书问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注意:(1)要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首先,说理必须充分、透彻,要让当事人通过裁判文书,对判决结果既能“知其然”也能“知其所以然”;其次,说理要有针对性,要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论述,做到有的放矢;最后,说理要逻辑严谨,思路清晰,能反映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如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要能反映“三步走”的审理思路,即:对权利范围进行限定;对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对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判断。(2)全面、客观、简洁地概括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一是要客观,不能随意删改当事人主张的内容。二是要对诉辩内容进行概括提炼,避免重复和过于冗长。(3)裁判语言要做到“准确”、“庄重”、“规范”。“准确”是指在论述法律问题上,要使用法言法语,在论述专业问题时要使用专业术语,反映知识产权的专业性特点;“庄重”是指在裁判文书中,避免语言过分的感情色彩,不用比喻、拟人等文学性修辞手法;“规范”是指要符合语法和数字表述要求,不使用文言词、生造词等。

 

同志们,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这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们要坚定不移地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通过我们的审判活动,践行“司法为民”思想。让我们抓住机遇,开拓创新,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率先、快速、协调发展,为我省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7-27 18: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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