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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情况

基本情况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第2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9年4月23日,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第39个成员国。同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植物品种权申请。截止至  2003年 8月31日,共受理水稻、玉米、普通小麦等22个植物属和种的申请1061件,共授予品种权391件。

 


植物新品种定义及品种权人权利

 

    植物新品种  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品种权人享有的权利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例外:下列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新颖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宽限期  对于《条例》实施时首批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和《条例》实施后新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品种所有人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超过斗年,符合《条例》规定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及命名要求的,农业部可以授予品种权。

 

特异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一致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稳定性  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大田作物:水稻、玉米、马铃薯、普通小麦、大豆、甘蓝型油菜、花生、甘薯、谷子、高粱、大麦属、苎麻属

          :大白菜、普通番茄、黄瓜、辣椒属、普通西瓜、普通结球甘蓝、食用萝卜、茄子

      观赏植物: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葛蒲属、紫花百落、草地早熟禾、酸模属、兰属、百合属、鹤望兰属、补卜血草属、非洲萄

          :梨属、桃、荔枝、苹果属、柑橘属、香蕉、猕猴桃属、葡萄属、李

 

 

品种权的无效宣告

 

    自授权公告发布之日起,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查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宣告品种权无效。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7-24 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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