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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1)
最高法院民三庭

2003年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概况[1](1)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战略开始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一年来,全国法院及其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以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和司法大检查为契机,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努力完成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各项任务,为提高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树立我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和审结大批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不仅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而且受到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的保护。相应地,依据有关程序法,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既包括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也包括知识产权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当然,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因此,对其司法保护主要是民事司法保护。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领域在不断拓宽。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覆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适用新型、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等,也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许多新类型案件,如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实用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原产地名称、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诉前临时措施以及确认不侵权诉讼等纠纷,当然也包括传统的调整知识产权横向流转关系的技术合同诉讼和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或兜底保护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9271件,同比上升18.86%;审结8978件,上升25.36%;未结案件2816件,上升11.22%。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983件,其中专利案件2110件,著作权案件2493件,商标案件926件,技术合同案件1105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00件,技术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49件,审结6880件;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237件,审结2064件;受理再审案件51件,审结54件。在审结的案件,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占2.83%,其中涉外案件94件、涉港案件58件、涉台案件42件,没有涉澳案件。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权属案件比例高,占79.25%。案件上诉率高,2003年二审收案占一审判决和裁定驳回起诉的71.86%,再审案件较少。全年结案诉讼标的总金额近15亿元。

本年度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案件绝对数量不大,但持续明显增长。一审收案2003年同比增长12.61%,二审收案2003年同比上升44.88%,增长幅度之大,与法院民事案件数量整体有所下降形成鲜明对比,也表明入世和修法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产生深刻影响。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上升幅度最大,新收同比上升36.68%,特别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著作权纠纷增长幅度更为明显,江苏2003年就同比增长了63.04%;商标权案件次之,同比上升30.98%;专利权案件略有上升,同比上升1.39%;技术合同案件下滑,同比下降16.16%。除北京、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案件增长较快以外,一些中西部地区一些省份案件增长十分引人注目,宁夏2002年仅9件知识产权案件,2003年却达到了47件;甘肃一审收案同比上升88.6%;辽宁一审收案是2002年的1.53倍;湖南一审收案同比增长59.6%;云南全省2000年仅受理25件知识产权案件,2003年却达到了119件。但有的省份案件增幅不大,如上海、安徽、浙江;甚至个别省份还略有下降,如福建。

由于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案件分布仍呈现明显的地区不平衡。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山东、北京、江苏、浙江、上海等经济文化发达地区,2003年这6省市的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约占全国的64.21%,且有进一步向这些地区集中的趋势(2002年这一比例是62.18%);经济欠发达地区案件总量仍然较少,如青海全年共受理7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这种地区部分不平衡也明显表现在各省份之内,基本集中在各地的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有的中院几乎全年没有知识产权案件。如湖南集中在长沙、常德、益阳,辽宁集中在沈阳和大连,福建集中在福州、厦门、泉州,新疆集中在乌鲁木齐和石河子。

各省基本均受理了涉及各主要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但案件类型在地区之间分布也不平衡。如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专利纠纷仍然居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主要集中在农业大省山东、河南和甘肃等地。涉及技术内容的案件中,仍然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居多,但涉及高精尖技术的案件越来越多,如湖南长沙中院受理的长沙通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曾韬、长沙弘力精密机械公司、中南大学技术秘密侵权案,涉及具有世界顶尖水平、精度可以稳定达到国际标准六级以上的我国第一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控磨齿机、数控铣齿机。

案件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均有所提高。本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以清理超审限案件为重点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各级法院狠抓案件审限问题,做到尽量缩短审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绝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能够在审限内审结,全年结案升幅比收案高8.83个百分点,结案率比上年高2.86个百分点,全国法院清理知识产权超审限案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因知识产权授权和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往往交错进行,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权属诉讼相互牵连,部分案件审理周期仍较长,中止诉讼较多,在未审结的2375件案件中,中止诉讼的326件,其中专利侵权案件就有258件。在注重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确保审判质量。全国知识产权案件二审判决改判率为18.70%,裁定发回重审率为6.69%。上海全年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改判率仅3.2%,无发回重审的案件。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水平的提高,特别是甘肃、宁夏等西部地区的法院,文书写作水平普遍有所提高。

重视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各级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积极加强庭前和庭后调解,针对不同案情、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悉心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陈勇诉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案,双方因同一专利曾发生一系列纠纷,矛盾长达八年之久,本案二审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于2003年初达成一揽子解决所有争议的和解协议并即时执行,既注意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合理平衡,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北京高院成功调解审结了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等侵犯“恒升”商标权纠纷案和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侵犯“鳄鱼”商标权纠纷案,四川高院成功调解泸州太阳神酒厂与泸州市江阳区三桥酒业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得到了广泛、积极的舆论评价。据统计,在全国审结的全部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12.48%,裁定撤诉结案的占36.92%;在地方法院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调解或经调解撤诉方式审结的案件,四川占59%、上海占56.6%、福建占48.8%、云南占45.6%、安徽占37.5%、重庆占25%。新疆高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提出了“一二三四五”法院调解新模式(即,调解工作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遵循“察”、“问”、“劝”、“断”四道程序,做到面对面调解与背对背调解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依靠法院力量与依靠社会力量相结合、庭中调解与庭后调解相结合、“热处理”与“冷处理”相结合)。上海高院还专门组织召开了“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撤诉经验交流研讨会”。

在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应用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仍然是最主要的裁判形式。但在个别案件中,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的法院尝试不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但会加大被告承担的赔偿等其他责任。如北京一中院一审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图书大厦、东方音像制品出版社等《激情燃烧的岁月》vcd光盘侵权案,原告要求第一被告停止销售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过去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决所普遍适用的民事责任形式,许多法院已经注意到应当到仅适用于针对人身权利和商誉损害的情形,但仍然有不少法院在一些专利和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中适用了这两种民事责任方式。

高额索赔侵权案件增多,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特别是适用法定赔偿办法的案件明显增加,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最高法定赔偿额,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2003年,上海法院共有5起案件适用法定最高50万元的赔偿额,如上海一中院审理的北京华宇创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化纤机构配件厂专利侵权纠纷一审案和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加拿大)迪斯克瑞特逻辑有限公司诉上海中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审案。有关法院认真审判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被告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强化对知识产权的“立体”司法保护,仅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就受理了8起此类案件。上海二中院还审结了对侵犯《辞海》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同时对侵权的主要责任人陕西省汉中印刷厂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4件,其中,二审案件7 件,申请再审案件37(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再审案件7),请示案件10件;2002年旧存案件17件,其中,二审案件6件,提审案件1件,申请再审案件7件,请示案件3件;合计71件;共审结各类案件54件,其中二审案件10件,提审案件1件,申请再审案件33件,请示案件10件。另外,处理当事人来信180余件,接待当事人来信、来访100余人次。接待下级法院研究案件、业务咨询20余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年度主要审理了“84”消毒液不正当竞争案、lg电梯商标侵权案(裁定中止诉讼)、(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福建省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晋江市阳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二审案件,答复了“张小泉”商标侵权案、“五朵金花”著作权案、谷建芬著作权案等请示案件,妥善处理了国家邮政局著作权申请再审案、郭天翔著作权申请再审案等申请再审案件,及时办理北大方正、蓝星集团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案件。其中有些案件是多年来知识产权界一直争论、具有审判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主要是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复审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少数违法行政行为。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专利行政案件298件,审结304件;受理商标行政案件71件,审结66件;受理版权行政案件20件,审结22件。整体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新修改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将所有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和维持程序改为司法终局裁决以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迅速增长,2003年北京一中院受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案件259件、商标评审和撤销行政案件66件。

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01件,审结399件,生效判决涉及551人。审结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犯罪,共329件,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82.45%;其次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共50件,占12.53%;其他知识产权犯罪较少,涉及著作权犯罪21件,假冒专利罪1件。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司法统计尚不能准确反映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其主要原因是实践中有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按照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的,例如涉及著作权的犯罪就多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理。总体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还偏少,但上升较快,仅上海法院全年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8件,审结51件,与2002年相比分别上升41.2%、54.5; 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较多; 犯罪手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 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判处刑期较短,多在三年以下,但并处罚金情况较多。

二、典型、疑难案例不断涌现,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

2003年,各级法院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妥善审结了一批争议大、社会影响大的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许多案件的裁判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优秀范例,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经验。

(一)著作权案件

涉及新的作品类型的案件增多。北京二中院一审、北京高院二审的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案,人民法院尝试对尚无法律明确、具体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明确了民间音乐曲调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认定涉案《乌苏里船歌》系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的改编作品,并尝试解决涉案权利主体、诉讼代表、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等问题。青海西宁中院受理的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下庙一村117名村民诉青海侨佳音像有限公司、甘肃省音像出版社民间社火表演侵权案,社会影响大,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青海侨佳音像有限公司停止制作、发行《青海社火》vcd光碟,并给予参与社火表演的117名农民13000元的补偿。云南高院终审的赵继康诉曲靖卷烟厂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及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这一作品名称被他人作为香烟商标使用是否侵权的问题,这是我国首例涉及作品名称能否享有著作权的案件,法院认定涉案作品名称尚不能单独成为作品,原被告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受理的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天龙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涉及建筑作品的认定和侵权判定及侵权救济等问题。河北高院终审的王小蕙诉石家庄市引水入市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曲阳县建来石材雕刻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和安徽高院终审的南京新世纪雕塑有限公司诉倪永茂等著作权侵权案,均涉及作为城市景观的雕塑作品的保护问题。

权利人注重保护其法定的新的权利类型。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对在网络环境中如何调整ispiapicp三者的关系以及在现有法律环境和技术发展状况下网络服务商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作出了认定,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采用。北京一中院审结的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纯音歌舞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涉及卡拉ok侵犯机械表演权的问题;北京一中院受理的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世纪悦博公司案、上海二中院受理的(台湾)华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案、四川成都中院受理的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均涉及未经许可提供网上音乐下载、试听服务侵犯录音制作者邻接权的问题;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长安商场著作权侵权案,涉及使用背景音乐是否侵犯广播权的问题。

在侵权判定方面,根据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依法论理。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九歌泰来公司诉总政话剧团、长安影视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涉及电影《激情燃烧的岁月》是否剽窃了小说《父亲进城》的故事情节、对白等问题,法院认定,虽然两部作品在部分情节、对白上相同,但所占比例很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安徽高院终审的胡跃华诉羊城晚报社著作权侵权案,认定被告对原告投稿的《女记者毒贩体验七昼夜》一文有关文字、地点、人名的删改以及配图和说明,属于对作品内容的擅自修改,且对创作背景、内容及在整体和细节上违背了作者的真实思想表达,构成对原告对其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安徽合肥中院审结的北京东方恒润科技有限公司诉合肥市科技馆著作权侵权案,涉及被告在馆内有偿放映原告摄制的《史前历险》和《森林探险》两部电影的行为,法院认定被告关于其系非盈利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和在馆内短暂试播和科普教育的抗辩理由,既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构成法定许可,已经构成对著作权人有关权利的侵犯。宁夏高院终审的崔振玺诉固原市人民政府著作权侵权案,法院认定在作为词作者的原告与曲作者没有关于词曲不能分割使用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他人仅对曲作品的使用并不构成对词作者权利的侵犯。辽宁沈阳中院审结的辽宁益通机械汽车信息有限公司诉辽宁省信息中心著作权侵权案,法院认定原告在其网站会员区发布的文章仅向特定的会员收费提供,不属于“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被告无权转载、摘编。

著作权案件的审判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一批争议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得以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北京高院审理的全国数十家期刊社诉重庆维普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是目前国内涉及当事人最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之一,为媒体所广泛关注;上海高院终审的《霓虹灯下的哨兵》作品署名权案和上海二中院调解的小说《陈香梅传》著作权侵权案,也一度成为舆论的热点。



[1] 本文涉及全国的司法统计资料主要源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处,涉及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案例、数据、活动等信息源自最高法院民三庭2003年工作总结和有关高级法院为知识产权年鉴提供的工作情况介绍以及一些知识产权法官的会议演讲材料。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7-22 19: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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