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贺盛塑钢股份原告贺盛塑钢股份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第三人乔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5月9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本淼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5月9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诚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世博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商标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为一家台湾企业,在大陆注册有“诚品”文字标识,于2000获得核准,所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第37类“建筑”等。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四季青桥东南角的楼盘上使用“诚品建筑”名称,并制作大量宣传资料,频繁使用“诚品”字样,同时被告还将“诚品”中文拼音注册为网址www.chengpin.com,对“诚品建筑”进行宣传。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其楼盘及宣传资料上使用“诚品”标识;停止使用带有“诚品”中文拼音的网址;在北京市市级报纸上公开道歉不少于两次。被告答辩称其使用“诚品”标识是在第36类不动产事务服务类,不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5月10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陈友进、张越铭、丁守和诉哈尔滨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案
5月10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北京中乾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清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专利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5月10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番禺创胜电子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李国威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第三人李国威于2000年9月4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鼠标”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01年9月5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0250364、6。针对本专利,本案原告番禺创胜电子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第555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原告提出的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维持第三人李国威的专利权有效。原告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向我院提起诉讼。
5月10日 下午1:30 西中法庭
中国标准出版社、北京奇雨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文泰彩艺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学侵犯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纠纷
5月11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朱炎诉被告北京格兰达电子有限公司、信息产业部电子科学研究院、北京星际电子信息公司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5月11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上诉人北京清大燕园管理研究院与被上诉人北京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5月11日 上午9:00、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等诉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科学技术部西南信息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共12案
5月12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重庆市江北长城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壁山宏运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市派力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王祺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三案
5月12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林锡富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林元良、温州市金融设备行业协会、浙江飞天利懋隆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5月13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北京市舒特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容和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北京市舒特建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实用新型专利“防排烟风机专用防火软管”的专利权人。针对上述专利,第三人上海容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1日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在1994年11月2日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通风管道”的基础上,结合1992年公开的实用新型专利“节能伸缩软管”,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节能伸缩软管”专利又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故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从而作出第55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认为第5591号决定实体认定错误、创造性评价错误,要求撤销第5591号决定。
5月13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上海阿皋制衣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峰川贸易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第三人上海峰川贸易公司为本案外观设计专利“一拍净”的专利权人。原告上海阿皋公司认为本专利在其申请日之前已有其他厂家对该产品生产销售并使用过,并以此为由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阿皋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相结合均不足以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的有关生产销售事实,故作出第5592号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阿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5592号无效决定。
5月13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上海宝狮缝纫机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重机株式会社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原告上海宝狮缝纫机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12日申请了名称为“缝纫机头”的外观设计专利,该申请于2002年4月17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1345032、8,针对本专利,本案第三人重机株式会社2002年7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了三份附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第5252号决定,认为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一般消费者将会把本专利外观设计的产品与附件1所示产品向混同,因此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因此宣告本专利无效。原告不服,向我院提起诉讼。
5月14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广州华南资讯科技公司诉被告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5月17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张建华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通信工程设计研究院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5月17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江苏聚荣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第三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19日申请了名称为“包装盒(抗病毒口服液)”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3年4月被授权公告,其申请号为02360149。3。针对本专利,本案原告江苏聚荣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案第三人已经将本专利涉及的外观设计产品投入生产销售,构成了在申请日以前的公开使用。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予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第5579号决定,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构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因此维持本专利有效。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我院提起诉讼。
5月18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鞍钢附企冶金车辆厂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5月18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上诉人北京威宁新影视技术有限公司、顾长宁诉被上诉人北京鑫拓展影视策划中心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5月18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王喜明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霸州市胜芳井田木业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5月18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上诉人辽海出版社诉被上诉人胡渊复制权纠纷一案
5月19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第三人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拥有的“醉流霞”商标卖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迟迟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且后来被告将商标转让给本案第三人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认为:无论是根据协议还是根据事实,“醉流霞”商标均应属于原告所有。被告应当严格履行约定,将商标诸如给原告。第三人明知原告已经买断“醉流霞”商标,被告无权处置“醉流霞”商标的情况下,受让“醉流霞”商标,明显具有恶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履行协议书中转让“醉流霞”商标的义务;2、确认被告转让“醉流霞”商标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月19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阿普莱特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康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北京康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快装脚手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申请日为2000年12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7日。针对上述专利权,阿普莱特公司于2002年10月24日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于2003年7月29日作出第5311号决定,维持上述专利权有效。其理由为:阿普莱特公司用于证明上述专利缺乏新颖性所提交的生产图纸,其最后修改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后,而销售单据虽然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前,但不能反映所销售产品的具体结构,因此不能证明阿普莱特公司在本专利申请日前销售过与本专利结构相同的脚手架,即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关于创造性,决定中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阿普莱特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在没有证据证明这些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而该特征又给本专利带来了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情形下,本专利具有创造性。阿普莱特公司不服,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决定中对其提交生产图纸的最后修改日期理解错误,因而得出了不破坏本专利新颖性的错误结论,而其认定的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被告的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阿普莱特公司并且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域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即不予采纳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要求被告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对该证据进行考虑。被告坚持其决定中的观点。
5月19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obe—工厂翁马列赫特与鲍姆盖特纳公司诉被告玉环县正大眼镜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原告为发明专利“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的专利权人,2001年9月13日,原告对被告正大眼镜厂用于许诺销售的弹簧绞链进行了证据保全,发现被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已覆盖了本专科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销毁模具工具并赔偿损失415万元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
5月19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深圳龙岗区布吉镇特露莲拉链厂(香港特露贸易公司)、南海熠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许锡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两案
5月20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pdd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5月20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称:原告发现在本案于本院第一被告和于本院第二被告联合摄制的22集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中,使用了《青藏高原》、《我热恋的故乡》、《辣妹子》、《一无所有》4首音乐作品。这些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原告的会员。二被告联合摄制的上述电视剧中使用的原告会员享有的著作权的音乐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使用,并先后授权国内外多家电视台播放,并授权他人以vcd光盘的形式出版发行,是侵权行为,而被告三大量销售该侵权的vcd光盘,造成侵权情况扩大,原告有权对上述侵犯原告会员音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0000元;判令被告三立即停止对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vcd光盘的销售;判令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138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一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以本案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一的上诉,被告二、被告三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5月20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上诉人北京美兰尼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安通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5月20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祥利电器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精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平方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5月24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广东珠影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侵犯著作权一案
5月24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上诉人李丽霞诉被上诉人李刚、陈红、蔡国庆侵犯邻接权、录音制作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李丽霞诉称:其是国内有影响的实力青年歌手,2002年10月25日,其与李刚和案外人张金松共同出资,以李刚为歌词《常来常往》创作的曲谱为蓝本,以李丽霞和张金松为原唱,共同委托王音编曲、组织乐队演奏并录制了歌曲《常来常往》的伴奏带音制品。后三方商定将这首歌曲作为向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申报的2003年春节联欢晚会的节目,但事后李刚未经其他二人的同意将录音制品提供给蔡国庆和陈红,李丽霞多次就录音制品和该歌曲原唱权利与李刚、陈红、蔡国庆交涉,三人均置之不理,李丽霞认为三人侵犯了其著作权和邻接权,诉至法院。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刚应当承担退还制作费的责任,退还李丽霞制作费四千元。李丽霞以原审判决认定有误为由上诉至我院。
5月24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上诉人广东省电信公司数据通讯局诉被上诉人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
5月25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上诉人北京龙德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北京龙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5月25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鲍哲荣诉北京华通除灰设备厂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5月26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爱立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二原告诉称,二原告分别开发经营北京“枫丹丽舍”住宅项目的一、二、三期,并共同拥有对该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2002年,原告发现本案第一被告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森林大第”的建筑外观与“枫丹丽舍”几乎完全一致,而第二被告受第一被告委托设计的工程图纸也抄袭了二原告“枫丹丽舍”的工程设计图。对此,原告认为,“设计图纸”和“建筑作品”均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两项客体,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抄袭原告的设计图纸并同时在建筑物的表现风格和效果上进行抄袭的行为,已使房地产市场的消费者对原被告各自的房地产项目产生了混同。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20万元。
5月27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妇女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5月27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深圳市高原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百星文化艺术中心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深圳市高原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4月26日,被告北京金百星文化艺术中心将二十集电视连续剧《醉拳苏乞儿》在江苏省内地区和山东省内地区的播映权授权给原告。2002年7月12日,原告与另两家公司签订电视播映权销售合同。2002年7月17日,被告单方作出撤销原告授权资格的决定,致使原告蒙受直接销售利益损失45万元人民币,并承担80万元违约赔偿金。
5月31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其为一家在国内互联网行业享有良好声誉和高知名度的互联网软件开发商和服务提供商,是国内中文上网服务的开创者和行业领先者。原告的主营业务是向互联网用户和企业提供网络关键服务――3721“网络实名”,所开发的网络实名软件赢得了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喜爱并获得多项荣誉。被告在未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授权从事赢利性市场经营行为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了网络关键词服务等商业竞争性行为,其通用网址软件主要应用于网络关键词业务,与原告在此业务上具有直接、完全的竞争性。而原告发现,对于已经安装了原告网络实名软件的计算机用户,当再安装cnnic通用网址软件后,该软件对原告软件的相关程序和数据信息进行了恶意的针对性的破坏和删改,导致原告软件无法正常运行,而且,只要用户的计算机上安装了被告的通用网址软件,就无法正常下载、安装原告的网络实名软件甚至造成网络实名的客户信息管理操作页面无法正常操作。前述现象同样存在于原告与被告不存在竞争关系的软件产品,如中文邮、ie修复专家等。原告认为被告在其软件中采取了不正当地技术措施导致上述情况的发生,且这些措施完全是不必要的,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得商业道德,构成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就本案合理支出1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答辩称其作为事业单位,不是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并提供证据表明原告的软件对被告同样存在屏蔽情况,而且被告的软件经过权威认证,符合国家标准,被告已向用户明确告知了软件的功能、用途、安装和卸载方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5月31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南宁美泰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中央电视台、北京英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南宁美泰利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拥有zl98323085.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最近,发现被告中国中央电视台主楼院区全部、东围墙部分、西围墙部分建筑围墙栏杆侵犯了原告公司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违法产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计划仅为初步安排,实际安排以传票和开庭公告为准。拟参加旁听的公民可提前向本庭电话查询。集体旁听最好事先联系。我院位置:长安街西延线八宝山地铁站向西500米路南。查询电话:(010)68632542、(010)68632460、(010)6863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