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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保护驰名商标,至今已认定驰名商标11件
 

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加强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据统计全国法院已经认定驰名商标11件,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包括“du pont”、“舒肤佳”、“红蜻蜓”、“拼pin”、“立邦”、“国美”等,涉及化工、电子、服装、鞋类、涂料、药品、化肥等多种商品类别。

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艳芳介绍,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一是20017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域名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是200210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说,目前,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与否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即认定该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对商标驰名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再行审查。应当说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作法主要有:

1、除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外,商标民事案件全部由中级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只有上述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2、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作出认定。所谓“需要”,系指当事人有关制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建立在需要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基础上,否则就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形。

3、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原则,即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案具有作用,不必然对其他案件发生影响。如果涉案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在本案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才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再次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提出不认可驰名商标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初的举证责任。

4、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来看待的,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其性质是要求法院查明事实,不构成一项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2001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全国法院共认定了11件驰名商标,分别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du pont”商标(化工、电子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舒肤佳”(香皂)商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红蜻蜓”商标(皮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拼pin”商标(休闲服装)、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仙霞”商标(服装)、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白雪”商标(文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立邦”(涂料)、“国美”(国美电器)及“劲牌”商标(白酒)、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再林”商标(药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撒可富”商标(化肥)。

蒋志培庭长强调说,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问题比较复杂,除贯彻实施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将会继续重视涉及驰名商标等有关问题的研究,注意在审判实践中积累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审判经验,适时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制。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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