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三庭庭长,法学博士
一、入世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入世前,根据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修改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入世后trips协议成为我国必须遵守世贸组织重要法则之一,并通过中国各部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对全社会产生普遍拘束力。我国法院根据各部知识产权法律制定了多项司法解释,设置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体系。这个体系在不断完善中,它还有不足之处,但是它在积极的、富有创造力的工作。
trips协议的内容分为宗旨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和各成员的执法与执法程序的最低标准三部分。它对各成员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既概括又具体、既严格又不失灵活、既创设新规则又借助现存知识产权条约的一个可操作性很强的要求。
我国政府承诺了世贸组织包括该协议在内的国际规则。对我国来说,不但加入世贸组织与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而且入世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部运作和进一步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强国,都不能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和制度紧密相连。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信息”,此种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之上。不断被复制的这些载体,在市场上价值的体现主要在于其所蕴含的信息。此种信息主要来源于人类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信息的属性,是人类智力创造的一种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权益。而知识产权则正是此种知识财产和精神财富在法律上的体现,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人类不能不保护知识财产,不能不拿出智力劳动创造出的一部分给与知识财产的创造者,只有给人类的智慧之火不断添加知识产权之油,智慧之火才能越烧越旺,人类社会才能不断发展,才能最大的满足人类本身的需要。
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法律赋予智力创造主体并保障其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任何人都有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否则依据中国法律要承担刑事、民事或者行政责任。
在我国法官看来,知识产权的范围以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公约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范围和表现形式为标准,既要把握前述的知识产权的实质,又要掌握各类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和法定范围,以及处于发展、变动中的国际条约、国内法规定知识产权范围的变化。
二、|知识产权审判面临案件压力、严峻的国际挑战和新的要求
知识产权审判任务越来越重,知识产权法官面临案件的压力。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是从专利审判工作开始的。自专利审判开展以来,专利案件特别是专利侵权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平均每年递增15.68%,高于全部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增幅近五个百分点,与近年一般民事案件数量相对稳定、略有升降的局面形成了鲜明对比;在数量上,与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专利案件相比,自1990年以来也一直居于高位。
随着国外企业在多个领域的核心技术在我国获得专利授权,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对外贸易不断扩大,国外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关注的重点必将转移到对权利的保护上来,涉外专利纠纷很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比较集中地出现。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受理的专利行政案件自2001年新修订的专利法施行以来也成倍增长,从2000年至2002年平均年递增162%。可以预见,专利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势头短期内将不会改变,专利审判任务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将面临巨大的案件压力。
据统计,2003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9271件,同比上升18.86%,审结8978件,上升25.36%。其中:
一审收案上升,权属、侵权纠纷占七成以上。全年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983件,同比上升12.61%,其中权属、侵权案件5534件,占79.25。著作权纠纷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已经居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第一位,新收2493件,同比上升36.68%。商标权案件也上升30.98%。还有新类型的植物新品种案件100件。
知识产权审判也遇到了许多司法难题,审判仍面临着许多复杂、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和规范。
专利审判面临着严峻的国际挑战。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态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发达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极力推进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有利于发达国家的方向变革;传统国际法上的执法主权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受到挑战,国际知识产权正在从关注规则的建立向侧重于关注执法问题的方向发展。近年来,美国、日本、欧洲均在推行其知识产权战略。美国在去年出台了21世纪战略规划,旨在建立以市场为先驱的知识产权制度。最近美国有一些人批评、指责中国的贸易政策,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其关注的重点之一。日本将其“技术立国”的国策修改为以“知识产权立国”,在去年底制定了知识产权基本法,今年3月政府内阁又成立了首相亲自挂帅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司法制度改革和政府支持以打击国外侵权均是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重点。欧盟也一直通过多种渠道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施加影响。目前发达国家还正在努力把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议题,该组织最近就成立了专门负责审议有关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的执法咨询委员会。发达国家推行知识产权战略的目的是,以知识产权保护来推动其国内经济的发展和扩张其在全球的经济战略,以保持其大国地位和在全球的影响力;其关注的重点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明显有指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倾向。
未来世界的竞争主要是技术和智力资源的竞争。目前世界经济正在恢复中,而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国市场对于跨国公司而言愈显重要。我国与国际经贸关系也会越来越紧密,相互依赖性增强。一些跨国公司更加注重通过专利战略和国际技术标准,通过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以增强其技术垄断地位。毋庸置疑,专利审判作为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内容,将越来越多地成为国际和国内关注的执法热点。近年来,我国与某些国家的贸易摩擦时有发生,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问题上遭遇的跨国纠纷不断。在这种严峻的国际挑战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如何处理好专利案件特别是涉外专利案件,将是对我国专利审判工作的重大考验。
国家的战略决策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专利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人类社会正在进入知识经济的崭新时代。知识经济是以科学技术为第一生产要素的智力经济。鼓励发明创新,依法保护专利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再次强调要实施专利战略,迅速提升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营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体制环境,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在法律制度体系中,专利制度与科学技术、科技人才有着最直接、最显著的特殊联系。“专利制度就是给智慧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是直接激励科技创新、保护科技人才的制度,具有其他任何制度所不能替代的独特作用。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表明,实施专利战略包括专利保护战略,已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制度的核心是对发明创造专利权实行有效的保护,专利司法保护是保护专利权最有力的方式和重要的途径。如何通过专利审判工作为实现党和国家的这些战略、方针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较大差距,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则更加明显。比如:截至今年8月底,我国专利受理量累计突破182万件,授权累计100万件。从数量指标看,我国已经成为一个专利大国。但是按照综合指标衡量,我国还远非专利强国。在真正体现技术创新的领域,已授权的12万件发明专利中,国内申请仅占1/3略强;而在技术含量低的领域,目前已授权的近88万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中,国外申请仅占不到4%。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科技发展水平和专利状况,如何通过专利司法保护为提升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加速科技进步作出贡献,是各级法院和专利法官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我国专利制度实施已近二十年,不仅大大激发了人们的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也使专利意识和权利观念深入人心,权利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维护权益,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专利执法的及时、有效和公平、公正。面对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如何通过专利审判贯彻“司法为民”思想,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仍需要各级法院和专利法官作出不懈的努力。
三、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流程和知识产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成果权的侵害行为。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来讲,属于特殊法。民法概括性地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或条件,知识产权法则更加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们不但要依据民商法、侵权行为法从总体上把握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和认定标准,还要依照各部知识产权法具体地掌握对每一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定的规格和要点,才能完成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的任务。
通过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各类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我们会发现立法者在这些法律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行为种类和具体表现形式。虽然在这些条款规定中也有所谓弹性规定,但总体来说,知识产权法都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描述,都对侵权行为作了种种规范性的规定,这也就构成了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因此,我们研究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首先研究和讨论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标准。
从总体的情况看,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具有一个大体相同的认定流程,法官一般均按照该流程或者思路细致、严密地对所要认定的行为进行是否为侵权行为的客观判断。该认定流程将法官的主观意志纳入一个相对固定的思维模式,便于法官的认识进入一个可见又易于操作的程序,保证法官的内心确信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具有客观实在性。
虽然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各有特色,但它们的共性决定该认定流程的基本步骤为:
第一步,权利及保护范围的确定;第二步,分析其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第三步,针对被控侵权物提出并确定其权利实现范围;第四步,分析其权利实现范围构成要素;第五步,将两者被确定的范围和具体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准确适用各项判断原则和方法;第六步,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第七步,做出认定侵权或不认定侵权的结果。
上述认定流程在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判断中虽然表现形式和侧重点略有不同,但形成法官心证基本思路和判断流程是一致的。
在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中证据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则起着决定的作用。证据的采信和举证责任的分担又使本来就很复杂的侵权行为认定出现更为复杂的局面。
中国民法、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是对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圆满实现的一种救济措施。不履行义务既导致民事责任,又直接成为权利人提出诉讼请求的诉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确认权属是知识产权权利上请求权的具体诉讼形式,赔偿损失是以损害赔偿之债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
上述请求权即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侵权行为,也可以针对即将发生的潜在侵权行为,以及虽然未受到侵害但存在对权利存有现实侵害危险的,都可以请求停止侵权、请求停止侵权的预备行为或者消除侵权危险等,以阻止现实的或潜在的侵权行为的进行或发生。造成损害的则进行损害赔偿。
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特点
我国入世后保护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措施有那些特点呢?
1、覆盖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领域
该领域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竞争等。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与适用新型。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这些权利或者权益都能够依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计算机软件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得到诉讼的保护。
上述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措施。
2、设置了永久性禁令、法定赔偿、认定等同侵权等有力完善的民事救济措施
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都明确将立即停止侵权规定为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将停止侵权(即永久性禁令)作为一审和终审判决的第一项予以判处,并经申请可予以强制执行。
商标法、著作权法都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但要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获利,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
这两部法还规定了法定赔偿,难以确定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判处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专利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专利使用费倍数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以及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有人民法院在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酌情予以确定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切实的保护,使人民法院在认定等同侵权行为时有明确依据,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专利侵权判断的等同原则,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等同原则明确为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司法原则。
该规定对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提出该条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根据上述解释,所谓等同是指与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而非该专利权利要求的等同物。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等同特征的含义作了说明,即等同特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
二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也就是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该两项条件的规定,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3、设立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全面的临时措施
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诉前停止侵权的临时禁令等措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用法律和完善中国民事诉讼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对专利、商标、布图设计等相应做出了司法解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目前各类知识产权都可以申请诉前临时禁令、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也可以在起诉时与诉讼中申请这些临时措施。
对于反不正当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2]可以在受理立案后,也就是说可以在起诉时或者诉讼中,申请禁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
4、设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证据问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具有重要地位。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
(1)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证据
当事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是能否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前提。因此,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别,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是否享有权利进行认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等侵权诉讼,所提供的作品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当事人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享有权利。
对图书出版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提供合法出版物作为享有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证据的,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其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直接否定其权利人身份。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通过使用产生的权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就其主张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该商品在一定市场上为公众知悉的证据,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为知名商品,并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企业名称权等是通过法定程序登记或者审查核准而产生的权利。当事人提交有关的权利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等证据,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权利已经撤销、无效或转让等证据反驳的,应当确认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确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类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均可以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许可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行或者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
其中,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起诉、不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权利人不起诉、不申请的情况,包括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已经知道侵权行为但仍未起诉或者未提出申请的情形。
(2)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年底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自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司法解释,在总结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审判方式改革成果,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证据规则作了较为系统、完善的规定,对于在民事诉讼中实现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尤其是侵权案件,当事人在有关事实方面的争议往往很大,人民法院需要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还必须遵守法定的审判期限,提高审判效率,这就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在举证责任、举证时限、法院调查取证、证据审查、证据认定等各方面要特别注意正确适用好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证据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至第七条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知识产权案件确定举证责任也是适用的。除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均应当执行这些规定。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举证责任也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行为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
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只有在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方法专利权,对方当事人制造了相同的产品后,举证责任才能倒置,由对方当事人就其使用的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除被控侵权人承认使用了专利方法外,无论其是否提出反驳,均不能免除其举证责任。
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必须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确认。只有对举证责任是否已经承担做出正确的判断,才能保证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这就需要知识产权法官首先要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然后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运用这些规则。
在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即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对于审理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适用证据规定第七条的意义非常重要。对一些案件特殊的待证事实,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就应当从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举证能力角度出发,综合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关于“陷阱”取证,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也未使用这个概念。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可以进行探讨研究。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述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这一司法解释有利于被侵权人履行举证责任,有利于制止和制裁侵权行为。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执行。
(3)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三部分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的时限,这是充分调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举证积极性、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解决了长期以来当事人随意、不受限制地提交证据,延误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做出裁决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举证时限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指定举证时限。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举证时限应当首先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限希望通过自行协商予以改变的,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认可;所协商确定的时限,不应当影响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不少知识产权案件事实复杂,当事人举证能力、举证情况亦有较大差别,因此,对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确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知识产权案件多数属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因此,应当按照证据规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庭前交换证据,要达到固定所收集的证据、明确当事人争议焦点、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做好开庭质证准备的目的。经过庭前交换证据的,除因当事人提出反驳,需要提供新证据再次交换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开庭审理。
在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庭前交换证据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也应当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组织交换、质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按照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对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的法律责任。
(4)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证据的采信和鉴定
知识产权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往往遇到大量涉及专业技术的问题和证据,这往往给事实认定增加相当的难度。因此,当事人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称“专家证人”出庭,就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说明,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可以允许。
专家证人的陈述,有利于法官理解相关证据,了解把握其中的技术问题,有的本身不属于案件的证据,但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专家证人可以向对方聘请的专家证人、对方当事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当事人对专家证人的陈述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允许其询问、提出相反的意见。
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采取向专家、专业机构咨询等方式查明专业技术问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的技术事实进行鉴定。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法官都应当在理解案件技术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裁决,不能将专家的咨询意见作为裁决的直接依据。在对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时,应当首先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查证无误后方可采信。
5、专业审判庭和配备专业法官
自2000年以来,人民法院系统进行机构改革,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31个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都建立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等也建立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44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国400多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一些大城市的少量基层法院经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受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些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都配备了相对素质较高的专业法官,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
五、对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的建议
我国高新企业如何应对这场知识产权竞争和挑战呢?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这一工具呢?
1、要有这个思想意识和观念,对知识产权战略的作用要有清醒地认识。要在市场中生存,一个国内市场,一个国际市场;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和科技成果,另一个是避免侵权,绕过开发、合作、许可使用、互相制约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要设立法律部,大的要设立知识产权部,有专门人员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不但是最后维权打假,而是计划设计生产销售等全过程进行监控。
3、员工的保密同业竞争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等规章制度、合同等的制定问题。跳槽、泄密、权属不清等等问题。当然遵守劳动法,不能过分。
4、搜寻监控专利、商标、版权、外包装装潢等信息,注册登记情况,不做无谓的开发,随时检索。开发维权等,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极为重要的信息。不但国内市场,国际市场。感兴趣市场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执法情况。如美国专利法和相关侵权法令,特别是美国关税法337条当关程序,不打无准备之仗。有的企业不知道相关权力技术情况,盲目开发生产,盲目交钱等。
5、净室政策,一项技术的开发,或者作品的完成如计算机软件,保证科研人员不接触他人权利技术,是绝缘的,以便避免侵权。设计生产工序都有完整地记录,证明是清白的或者是无辜的。
6、技术秘密问题,在交易、谈判是要注意,不要落入陷阱。防止经济技术间谍,泄密等等。台湾的案例,在交到手中fbi用摄影机录下全过程。用刑法安全法来惩治。上海的案例人家签合同等为的侵权证据,在海关、在国外司法机关等你。
7、打击盗版侵权一要看自己的权力可靠性;二是取得侵权的必要证据。对利益重大的,要运用行政或者司法手段进行。
8、应对他人索要权利金,善意警告明确告知;请专家进行评估分析(文意侵害还是等同侵害后者更复杂,有必要请外国专利律师判断,这个意见书可作为不顾以侵权证据。交涉全部记录要保留日后举证用);有关外国专利律师分析一次性权力用尽等。不要不理睬,并认定为故意。要由一个程序安排。签约的索赔条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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