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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西部地区特点将广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推向新高
韦晓云
 

——广西法院赴云南、四川、重庆、陕西四省市西部法院考察学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考察报告

improving the ipr judicial practice of guangxi courts

 according to the west characteristic

 

the third civil tribunal of guangxi supreme court

 

西部地区由于受地理条件的限制,经济发展较缓慢,知识产权审判相对东部发达省份起步较晚,如何针对西部地区特点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如何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使西部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提供司法保障,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确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文化繁荣、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诸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日益彰显。为摸索符合西部地区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向西部地区兄弟法院学习知识产权审判经验,开扩视野,增长见识,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广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2004212日至23日,广西高级法院组织了广西部分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赴云南、四川、重庆、陕西四省市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了考察学习。此次活动得到广西高级法院领导及所经各地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得到兄弟法院同志们的热情接待与鼎力协助,在考察团全体成员团结一致、紧密配合下,取得圆满成功,达到预期目的。为总结经验,交流考察结果,现将此次考察的基本情况、西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特点、面临的问题及促进广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建议做如下总结报告:

 

一、考察活动的基本情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部署,200112月,广西高级法院成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建庭之初,林立庭长针对当前广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现状,提出了“夯实基础”的工作理念,经民三庭讨论研究,制定了一个为期三年的考察学习计划:由高级法院牵头,组织广西15个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分期分批到具有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外省兄弟法院进行考察学习。该三年考察计划经报主管院长批准,列入广西高院民三庭当年的工作要点。2002年、2003年两次东部法院考察活动均取得了圆满成功。2004年考察活动选定西部地区法院,由广西高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韦晓云具体负责此次考察的策划与联系。2月,考察团正式成立,由韦晓云担任团长,成员包括来宾市中院民三庭庭长夏全勇,北海市中院民三庭庭长丘富圣,钦州市中院民三庭庭长梁元,防城港市中院民三庭庭长郭传亿,贵港市中院民三庭庭长李志廉。出发前,考察团向所经各地法院传真了考察提纲,主要内容为:1、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情况;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联系情况。2、如何针对西部地区的特点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3、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如受理与级别管辖、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庭前证据交换、专业鉴定的操作、损失赔偿的掌握,裁判文书的制作。

212日,考察团抵达云南省昆明市,云南高院民三庭木向宏庭长、凌云副庭长亲自到机场迎接。次日下午考察团与云南高院民三庭全体知识产权法官进行座谈,凌云副庭长介绍了云南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杨惠法官介绍了傅雷德.坎浦勒与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转让纠纷案,并提出一个困挠: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怎样才能公平的兼顾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地法官对此展开了探讨;包靖秋法官介绍了倍受社会关注的“五朵金花”著作权侵权案的审理情况,并向考察团介绍了昆明中院民六庭的优秀经验,即注重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高知名度。

214日,考察团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得到四川高院陈智伦副院长、李世成庭长、张丽华副庭长、张冰审判长、陈红法官、刘巧音法官、乐山市中院欧长生院长等同志们的热情接待。在216日上午,考察团与四川高院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及成都中院部分知识产权法官进行了座谈。陈智伦副院长参加并主持了座谈会,张丽华副庭长详细介绍了四川省知识产权审判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庭前证据交换、特聘陪审员制度、裁判文书的制作、业务培训、对外宣传、损害赔偿等情况,还介绍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今后工作的思路;知产组张冰组长补充介绍了四川高院民三庭建庭以来开展的几项重要工作;成都中院民三庭蒋副庭长介绍了该庭的基本情况、审判中的主要做法。在认真听取四川法官的经验介绍后,应陈智伦副院长要求,考察团也简要介绍了广西法院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并将审判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提出向四川法官请教。最后,陈智伦副院长作了总结发言,肯定了考察团此行的意义,就知识产权审判给两地法官提出若干建议。

216日晚,考察团赶赴重庆市,重庆高院蒙洪勇副庭长亲自到机场迎接,重庆高院任信谦副院长到考察团下榻的宾馆亲切看望了大家。217日上午,考察团与重庆高院民三庭全体知识产权法官座谈,邹廷清庭长主持座谈并向考察团详细介绍重庆直辖市的概况、法院设置、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类型特点、人员培训、典型案例,并将网络侵权、商标反向假冒等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让大家讨论。张奇、程晓东二位法官就网络侵权案件的取证、专有出版权的转让、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无效后从属权利要求的效力、地理标识与产品的证明商标的冲突等审判中的新问题介绍了他们的经验,考察团受益匪浅。当日下午,考察团来到重庆市一中院,与一中院民三庭全体知识产权法官进行座谈,一中院陈彬副院长参加了座谈。一中院民三庭程启华庭长介绍了该庭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诉前禁令的操作、人员培训、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的经验。

219日,考察团到达陕西省西安市,得到陕西高院王副院长、民三庭王惠英庭长、贾治国副庭长、张纪年审判长的热情接待。220日上午,考察团与陕西高院民三庭、西安中院民四庭部分知识产权法官座谈。陕西高院民三庭王惠英庭长详细介绍了该省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特点及审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惑。西安中院民四庭姚建军法官向考察团介绍了西安中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后,就审判实践中许多具体问题介绍了他们的做法,如网络侵权案件的送达问题、许诺销售的管辖确定、专利使用的报酬、专利无效、间接侵权、恶意诉讼、庭前证据交换等。两地法官就专业鉴定问题展开了讨论,交换了意见。

223日,考察团全体同志圆满完成考察任务,顺利回到广西。

 

二、西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特点

此次考察所到法院与广西法院同为西部地区法院,有着相似的经济、地理、文化、背景,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更具有许多共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比较年轻,整体素质较高

所到各地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建设均给予充分重视,在2001年机构改革成立民三庭时,尽量把高学历、高素质、懂外语、较年轻的审判人员配备到民三庭。例如云南高院民三庭2名庭领导均为法学硕士,其余9人学历均为本科以上,其中留美硕士一名,全庭人员普遍较年轻;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全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或在读硕士占80%以上。四川高院民三庭18名人员中,博士2人,硕士3人,其余均为本科以上学历,平均年龄39岁;成都中院全庭12人中11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其中硕士6人,双学士1人。重庆高院民三庭共12人,2名庭领导为硕士,其余均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在读法律硕士1人,留英硕士1名;重庆一中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人员11人,除1人大学本科外,其余均为研究生,平均年龄仅31岁。陕西高院民三庭现有人员10人,博士1人,硕士及在读硕士4人,其余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养

四省市法院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养,充分意识到稳定性、专业性对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重要意义,就法官的培养主要有以下做法:1、办培训班和讲座,请专家学者来讲课;2、由高级法院牵头组织到国外、省外考察学习;3、派法官到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法院驻地学习办案,积累实际审判经验;4、派法官参加最高法院或其他组织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研讨会;5、选派法官到国外学习;6、利用各种机会和外省法院交流学习。例如云南高院派出1名法官到美国攻读硕士,1名法官到北京大学攻读知识产权博士,还由一名副庭长挂帅到上海高院民三庭交流学习。四川高院在2001年、2003年召开了两届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会议,还召开了“西部大开发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研讨会”,邀请最高法院领导、资深法官、著名学者共同探讨西部大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98年组织成都中院等法官到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法院考察学习,2001年派出2名法官到北京、上海驻地学习办案,还派出法官到法国、美国、非洲、台湾等国家地区交流考察,取得很好效果。重庆高院除积极派员到广州、上海等地法院学习办案、派员参加最高法院等举办的知识产权培训班、研讨会外,也注重自己组织举办培训班,例如计划在2004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之前与重庆知识产权中心联合举办一次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来授课;重庆一中院注重与高院进行业务座谈与研讨,2003年还与重庆司法局、重庆律协联合举办了一次“著作权、商标权研讨班”,打破了法官与律师老死不相往来的旧格局。陕西高院对法官培训给予时间、资金上的保障与支持,积极参加全国各种知识产权培训班、工作会、研讨会,平时也注重业务培训,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时组织学习。西安中院对法院系统举办的知识产权培训班都积极派员参加,学习回来后要形成正式学习报告向其他同志介绍学习内容,达到资源共享,不定期举办知识产权小型讲座,由合议庭法官或邀请专家来主讲。

(三)知识产权案件呈现许多共同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受地理、历史及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制约,西部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普遍不多,但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东西部经济逐渐融合,西部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增长较快。例如云南法院2002年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93件,比以往有较大上升;四川法院2001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02件,比2000年增长13%;重庆法院2002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08件,是1998年的5倍多,重庆一中院2003年收案185件;陕西法院200120022003年三年平均每年收案140件,就西部法院而言属收案较多的。

2、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西部法院以往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多为专利、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等传统案件,近年来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云南法院审理了网络著作权侵权、新药发明专利、商业秘密等案件;四川法院受理了多起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侵权、商业秘密案件;重庆法院已受理网络域名、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反向假冒等案件。

3、审理了一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案件标的大幅增加。云南法院审理的“五朵金花”电影剧本著作权案,关于作品名称作为商标是否受著作权法调整和保护的认定属全国首例,而傅雷德.坎浦勒与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转让纠纷案涉及20多个商标转让,涉及20多个国家的法律,涉及我国法院对此是否有权受理,适用何国法律,无判例可循,属我国加入wto后全国第一案,还有李杰、林克惠等人与昆明双凤宏科有机肥厂、云南科技环境保护研究所专利纠纷,涉及治理滇池的高新科技,倍受社会关注;四川法院审理的“陈麻婆”豆腐商标权案;重庆法院审理的“白市驿”板鸭商标权案,“太极曲美”网络侵权案,“红岩”小说著作权案;陕西法院审理的太阳牌“锅巴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案。

另外,西部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标的与过去相比有大幅增加,几百万元标的的案件已不鲜见,上千万标的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4、审判水平不断提高。虽然西部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相对较少,却不影响法官们学习专研热情,审判水平不断提高。如云南法院通过对“五朵金花”、“彝海结盟”、“云南山歌对武定山歌”等著作权侵权案、剪纸作品“傣族少女汲水”侵权案、浙江“报喜鸟”驰名商标侵权案及浙江“水星被服“专利侵权案等一批案件的审理,审判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尤其在“五朵金花”著作权侵权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们对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探讨,体现了很高的审判及法学研究水平。重庆法院在审理“白市驿”板鸭商标权案中,就地理标志与产品的证明商标、商标权与公众使用权、行政授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探讨,积累了宝贵的审判经验;“太极曲美”网络侵权案凸现出的难点是对网站性质的认定,合议庭经过认真研究得出的观点,值得参考借鉴;重庆一中院共受理8件诉前禁令案件,积累了许多经验,例如将此类案件单列计算为一个独立案件,案号编为“民禁字**号”,值得借鉴。陕西法院在审理太阳牌“锅巴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案中,遇到许多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问题,法官们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不辞劳苦多方咨询专家意见,最终作出令人满意的判决。

(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

为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所经法院均在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方面作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如云南法院将“办精品案件,树公信品牌”作为工作目标,为力争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精品、铁案,云南高院和昆明中院为规范管理,制定或正在拟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管辖等问题的规定》、《诉讼须知》、《受理案件范围简介》、《起诉提示》等指导当事人应诉的规定以及《预备庭要求》、《庭审要求》、《合议案件要求》、《合议庭评议规则》、《裁判文书样式》等一系列规定。四川法院积极探索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高院民三庭对专业技术复杂、证据量大的案件由主审法官主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明确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对没有异议的证据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开庭时不再质证,但仍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召开庭前听证会,例如“人民币防伪线专利侵权案”就邀请各方专家召开了听证会,并由高院陈智伦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为规范知识产权庭前准备程序,成都中院于2002年制定了《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规则》,对规范庭前准备工作发挥了较好作用。四川法院还建立了特邀陪审员制度,高院于1998年聘请了18名专家学者作为人民陪审员,对专业技术性强的重大疑难案件,一律邀请陪审员参加审理,这一举措实现了资源最优配置,弥补了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促进了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为规范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审理,四川高院于2003年起草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涉外民商事大案要案内部报告和审批制度》,成都中院制定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特邀陪审员工作意见》。重庆高院为规范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级和管辖制定了相关规则,并制定《关于诉前停止侵权的意见》;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指导举证,重庆一中院制定了《知识产权案件诉讼须知》,交由立案庭在立案时分发给当事人。陕西高院也很注重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疑难复杂案件由合议庭全体成员主持证据交换,一般案件由主审法官主持,对专业技术性强的案件,重视咨询专家学者的意见。

(五)注重裁判文书的制作,重视调查研究

裁判文书是展示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窗口,也是法院与公众紧密联系的纽带,制作好裁判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考察我们了解到,西部法院均十分重视裁判文书改革,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例如四川法院2002年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审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四川法院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基本上达到说理透彻、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逐步加强对证据的分析和认证,在裁判文书格式上既遵守以往的规定,又能结合审判方式改革进行创新,针对不同特点案件采取不同写法,经过几年实践、总结,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质量得到很大提高,在全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比中取得较好成绩。重庆一中院民三庭要求每人每年至少拿出一篇裁判文书参加评比。

如何针对西部地区特点开展知识产权审判,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是加强调查研究,从实践中总结审判经验,提升理论水平进而指导实践。云南法院近年来通过对审判经验及案例的总结,对知识产权案件陪审制度的建立、专家证人的使用、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的独立保护等问题开展了广泛讨论,撰写了一系列调研文章和案例评析,发表在《中国审判要览》和《云南法院案例精选》上。四川高院要求本庭及各中院民三庭每年应制定具体的调研课题,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鼓励法官对所审理的案件写出案例分析,并向有关刊物投稿;成都中院要求每位法官确立一个研究方向,努力在这一领域进行深入研究。重庆高院要求每位知识产权法官每年完成12篇调研文章,重庆一中院要求法官每年至少完成1篇调研文章、庭审评析或裁判文书评析。

(六)注重宣传,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横向联系

知识产权审判是一项年轻的事业,需要社会的了解和支持,这就需要我们多作对外宣传,使我们的工作更多的为外界知悉,这样才能树立知识产权审判的形象,增强公信力。西部法院近几年均很重视对外宣传工作,如云南法院在审理“五朵金花”著作权案件过程中,积极与电视台等媒体展开联系,该案一审被《中国法庭》录制成教学片,二审被中央电视台、重庆电视台、湖南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制作成法制节目,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广泛影响;昆明中院民六庭也非常注重法制宣传工作,经常与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联系,对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四川高院和成都中院在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方面也积累了许多优秀经验,电台、电视台均多次转播案件的庭审经过,法官们在各种新闻媒体和有关刊物上撰写了大量的案例评析和新闻稿件,向社会宣传四川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产生了积极影响;成都中院经常就典型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增强外商的投资信心,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陕西高院就“西瓜种子方法发明专利”编成教学案例,并把审判台拉倒纠纷产生地进行模拟审判,由陕西电视台全程播出,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创建良好的西部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增强投资信心,仅仅依靠法院自己孤身奋战是远远不够的,工商、版权、知识产权局、海关等行政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也起着重要作用,所经法院普遍意识到加强与行政部门沟通联系的重要现实意义,例如四川高院提出:知识产权审判要注重与当地经济工作和行政部门结合起来。

 

三、当前西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西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因为西部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拥有多如繁星的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涉及中华民族宝贵文化遗产、少数民族权益、文艺工作者权益的保护乃至国家民族、宗教政策等问题,西部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新的形势,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通过这次考察学习,我们认为包括广西法院在内的西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以下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少,社会关注度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西部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西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绩有目共睹,各级领导对知识产权审判日益重视,仅从各法院对民三庭的人员配置上就得到充分体现。但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比普通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少很多是一个客观事实,法院整体的案件压力使得西部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很难专注于知识产权审判,他们除了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外,还要审理大量的其他案件,影响了知识产权专业法官的培养和成长。即便有些法院知识产权法官不审理其他案件,但仍须以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与其他案件一样参加院里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评比,其结果可想而知,大大挫伤了知识产权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面对新的形势,只有更新观念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我们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并不取决于案件数量。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也比普通民事案件少很多,但这些国家对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视程度却高于其他民事案件,为什么?正是因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决定一个企业、民族、国家生死存亡的因素已从有形资产的积累过渡到无形资产的较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优劣直接影响一国的综合国力及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中国加入wto后,势必越来越深的融入国际社会大环境,固守原有的旧观念是行不通的,trips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贸易报复为主要手段,我国任何一个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如果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就有可能引发国际贸易争端。知识产权审判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形象,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是西部法院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审判质量亟待提高,审判力量有待进一步充实

西部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普遍具有年纪轻、学历高、接受新鲜事物快、理解能力和适应能力强的优势,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少制约了法官们审判经验的积累,审判质量与东部发达地区法院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如何缩小这些差距是西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当务之急。我们认为西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首先应打好基础,多走出去请进来,向具有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法院虚心学习,其次是注重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多做调查研究。

西部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知识产权审判力量仍然显得薄弱,后备力量不足,存在人才流失现象。例如有的中院民三庭只有一至二人,尚不能组成合议庭,有的知识产权案件偏多的中院,民三庭配备人员过少,有些经过多年培养的优秀知识产权法官因各种原因转而从事其他审判工作。另外,配备到民三庭的年轻法官虽然大都经过系统正规的法学理论教育,但普遍缺乏审判实践经验,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审判经验的积累是至关重要的,年轻的知识产权法官还需要有一个磨练、积累的过程。

(三)如何加强东西部法院间的沟通与交流

东西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各具特色,东部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多,审判经验丰富,西部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类型新,值得研究探讨的新问题层出不穷,东西部法院如能在审判资源信息方面达到及时融洽地交流与沟通,势必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迅速发展。目前的情况是:西部法院到东部法院考察学习的情况居多,东部法院主动到西部法院传经送宝比较少见。由于经费等各种原因,能够到东部法院驻地办案、考察学习的法官毕竟是少数,西部知识产权法官直接接触到东部先进审判经验的机会是有限的,所以,我们真诚的希望东部兄弟法院的法官们能在繁忙的审判工作中抽出时间,多到西部法院走走来看看,带来宝贵的审判经验,增进彼此的了解,向西部知识产权审判伸出援助之手,例如北京市三级法院组成的考察团20026月西部四省市考察活动就收到了良好效果,极大地促进了西部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开展,值得东部法院借鉴。

 

四、促进广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几点建议

通过这次对西部兄弟法院的考察学习,使我们对广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满了信心,要将广西知识产权审判推向新高,我们必须认清形势、勇于创新,从抓案件质量入手,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将“打造精品”作为我们工作的目标,根据以上思路,我们向院领导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得到重视。

(一)确保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性、专业性

众所周知,培养一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往往需要投入较高成本,经过较长的培养周期,因此,如何稳定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防止人才流失是法院工作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许多新类型案件接踵而至,审理难度不断增大,这就需要法官投入更多时间与精力进行探讨研究,接受专业培训,要做到这一点,时间上的保障是首要的。知识产权法官应专注于知识产权审判,应尽量避免给知识产权法官施加非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压力。

(二)继续加强“广西知识产权审判网”的建设

“广西知识产权审判网”是全国第二个由民三庭建立专业知识产权审判网站,得到最高法院民三庭及相关公众的好评。在这次考察中我们惊喜的发现,各地法院对“广西知识产权审判网”均有所了解并大加赞赏,有些同志还经常登陆网站浏览信息,通过网站了解广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最新动态。网站成为一个法院与法院、法院与行政部门、法院与媒体、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信息沟通的良好平台,促进了信息资源的共享。“广西知识产权审判网”是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宝贵财富,需要继续投入更多的精力去管理与维护,以期更大限度的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三)加强对专业问题的研究,加强调研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大量新问题、热点问题、疑难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广西知识产权法官勤于思考、乐于研究的优良工作作风应予保持和发扬。今后,除了撰写理论文章、调研报告、案例评析、参加或组织研讨会外,还可以请最高法院和外省资深的知识产权法官到广西来就具体案件传送宝贵审判经验,解惑答疑。

(四)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高院民三庭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制作,注重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每一份裁判文书均已上网,可供公众查阅。今后,如何加强广西法院整体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是工作的重心之一,高院已于2003年下发《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格式与实例》,各中院应遵照并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

(五)继续加强与行政部门的联系

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行政部门联系密切,广西知识产权良好执法环境离不开行政部门的积极参与,过去的两年间,广西高院民三庭在院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与工商、版权、知识产权局、海关等行政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受益匪浅,今后应继续加强与行政部门的联系,营造良好的广西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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