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版权司法制保护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法官
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经进行了开展了二十多年,基本上形成了一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网络。就目前为止我国版权法制领域的发展现状,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蒋志培庭长。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接收、结案率大幅上升
2003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9217件,同比上升18.86%,审结8978件,上升25.36%。未结案2816件,上升11.2%。蒋庭长经由对2003年数据的分析,总结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现有四个特点:
其一,一审收案率上升,权属、侵权纠纷占七成以上。全年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983见件,同比上升12.61%,其中权属、侵权案件5534件,占79.25%。著作权纠纷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已经居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第一位,新手收2493件,同比上升36.68%。商标权案件也上升30.98%。还有新类型的植物新品种案件100件。
其二,一审结案率升幅高于收案。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860件,同比上升21.44%,涉案标的金额14.94亿元,结案率为74.28%。其中判决2929件,占42.70%。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结的案件占84.76%。审结涉外案件94见件,涉港案件58件,涉台案件42件,总和不到全部案件的3%。
其三,案件上诉率高,上升近四成半。全国中级以上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二审案件2237件,占一审判决和裁定案件的71.86%,同比上升44.88%。审结2064件,上升41.42%,维持一审判决的占74.61%。
其四,再审案件数量较少。2003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再审案件51件,审结54件(含上年未结案),其中维持原判决14件,改判15件,其余为调解、发回重审等其他处理。
人民法院通过这些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实施了国家各部知识产权法律,打击制裁了侵权盗版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滥用权利力的现象。
版权问题法已深入人们的生活当中
版权问题法涉及的范围很广,主要集中在软件、音响和出版业这几大产业。在90年代初,版权还只涉及到一些文字作品,与大多数人的工作生活、与产业界没有太大的关系。这些年来,随着信息、传媒体、出版等各产业的发展及其就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涉及版权法的问题日渐增多、日益重要。社会上,特别是文字工作者们、与版权密切相关的产业界开始注意、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财产。社会上实际发生了而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没有起诉到法院、自行解决了的纠纷数量更大。从数字统计的结果上看,去年全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不过2000多件年,但同比却上升了36%以上,成为知识产权类的第一大类案件类型。
版权领域的这种发展动向值得关注,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文化产业方面发展迅猛,领域更广也更加深刻。以计算机网络发展为例,我国目前上网人数已仅次美国居世界的第二位,但只占我国人口的一小部分,发展潜力仍旧很大。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其上发生的各类问题可能涉及到千家万户、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文字、图片以及各类多媒体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使版权问题更为突出地摆在人们面前。
法院收案率的上升可以说明版权立法10多年来,通过各国家机关的努力,通过各种渠道的宣传,人们的版权法律意识增强了。但是,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思考,市场上的经营者们对版权这种特殊财产的理解是否足够深刻,即是否能够把文化产品或者说知识财产和物质的有形的财产看得一样的重,真正懂得尊重版权了?这一点上,可能一些经营者、相关产业的从业者们的认识上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如果经营者能够做到足够的重视、尊重知识财产,注意依据版权法规范自身的经营,纠纷的数量将会下降。另外当然,生活当中人们在创作作品、使用作品的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的产生一些矛盾纠纷。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从业人员的增多,涉法的范围也必然地扩大了。再加上市场上存在的那些为巨额利益所驱动的“专职”盗版者,以及境外走私与国内盗版势力相勾结的种种情况,使国内版权保护领域的形势十分复杂。可以说,在某些地区和领域,侵权盗版的情况十分严重,盗版行为现象十分猖獗。
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率上升
反映到法院的除了上述民事案件外,还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刑事案件。以往较多采用的是以罚代刑,起诉到法院的较少,一年也就几件或几十件。去年以来,经过整顿秩序,国务院也颁布了相关的移送条例,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因而有所上升。审判包括涉及注册商标保护的刑事案件在内,达到了一年400-500200多件,涉及犯罪分子700、800人。
版权的发展前景广阔但法律规定尚有待完善之处
版权领域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结合得十分紧密,但相关产业还未完全做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去发展,且有不规范之处,即行业中发展不完善、不充分与不规范的状况并存。即行业中发展不完善与不规范的状况并存。版权所涉及的领域与高科技的发展联系紧密,科技的发展使版权领域不断扩充。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将信息业的发展作为一个亮点,其中信息网络业发展速度很快,网络大发展产生了新的问题,对法规也就有了相应的需求。但是涉及网络的问题,著作权法上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言明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另外还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也还没有具体相关规定加以规范。如几年前的《乌苏里船歌》案,法院所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就遇到了困难。处理此类纠纷实际上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律上的依据。如何保护民族文化的问题对发展中国家很重要,法律这个问题也十分较为复杂,争议较大,国际上也在探讨中。
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提高审级保证质量
版权保护体系的相对成熟并不意味着案件审理难度的降低。法庭审判的过程包括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某种行为侵权与否,基本上都在版权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实务中主要存在的是事实认定的问题,个案的情况各有不同,更加具体化,而且复杂。比如版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向冲突的地方问题,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能力责任转移问题上,对一些作品保护法律规定本身界定得的不清楚严格的问题上晰,等等。具体体现上,比如早前些时候一直在讨论的“陷阱取证”问题,该取证行为是否正当,调查取证的费用由谁来支出等问题。这些种种复杂的具体问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的出现,这对法官专业素质的要求是很高的,要查明事实,执法要公正有效率,还有有一定的创造力,这无疑是一项高智力的劳动。
法院从80年代以来,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进行了二十多年,基本上形成了一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网络。全国31个省级高级人民法院都设有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重点的中级人民法院也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著作权案件都应该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大型城市可以指定一到两个区级法院进行受理,以缓解中级法院的压力。以北京市为例,指定了海淀和朝阳两个区的区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有权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通过采取这种相对集中管辖,提高审级的做法,来保证审理法官的水平和审判的质量。
侵犯版权案件的审判属专业性很强的高智力劳动,法官的培训一直是进行时
我国的国民经济正处在在大高速发展中,社会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发生的种种利益冲突不断涌向人民法院,是对审判工作和法官的挑战。为应对审判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人民法院对法官的培训是常抓不懈的。最高法院每年都定期举办知识产权法官培训班,把最新发生的问题、国际上的最新信息,邀请专家给各级各地的法官们进行讲授讲解,还邀请先进法院单位来介绍审判经验。这不光是为了适应国内形势的发展需求,同时也适应了入世后国际社会对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上不断提高、与世界接轨的要求,对我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国际上的影响也有重要意义。
版权的保护不能只靠法院的工作,还需要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配合
版权的保护需要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相结合,法院的工作需要其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关如国家版权局、文化部等部门的互相协助配合。以打击盗版行动为例,针对那些盗版制品的贩卖者,权利人一时可能难以发现侵权事实的发生,有的情况是即使发现侵权事实也因被告难以确定而无法起诉到法院,进行维权。在这里,行政执法就显得十分重要,要把主要的地区、文化市场控制住,管理好。目前现有的行政管理还是很强的,比如出版、文化市场的管理,可以在这方面做一些预测管理、政策导向等工作,从生产、储运、销售等各个环节去消灭盗版。
法院受理案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因而法官是不可能“主动出击”到市场上去打击盗版行为的。可以采用的比较合理有效的方式,可以在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查处的同时,该移送的案件要移送,不涉嫌犯罪的,也可以将相关信息、证据转交给权利人,再由权利人另行展开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等。运用行政的、司法的、集体管理组织的等诸如此类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手段。
定期组织畅销书作家与出版社的研讨会所得到的启发
相对于出版社及其他文化市场的经营者而言,作家属于弱势群体,也是对智力劳动成果被他人无偿占有最能感受到切肤之痛的受害人。他们的图书被盗版,作品未经许可就在网上被大肆传播,甚至于一些大型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站都罔顾作家们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还有一些出版社在版权页上做文章,少些甚至不写明图书的印数,以达到少支付作家稿酬的目的。面对这种情况,作家个人根本无从查证,甚至感到投诉无门。有过此种痛苦经历的作家,怀着惺惺相惜的心情,在会上推荐了较合理规范的版权页,还有与出版社之间签订合同注意事项,以及常见的不规范行为的防范等等。
关于图书版权页的技术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出版社如果不按该技术标准印刷版权页,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关于其中涉及到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如作家个人如何取证、印数方面到底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等问题,最高法院正在研究这些诉讼方面的问题。
交流对话是法院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调查研究的一个环节,从实际出发,了解最新发展形势,切实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研讨会上可以看出,出版社与作家之间的这种沟通是很有必要的,能够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和理解。出版社作为市场的主体,基本上是版权的使用者,同时也是发行、传播者,有必要了解作者的想法和需要,提高对智力劳动者的尊重,依法经营。从另一方面讲,出版社同时也是盗版行为的受害者,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纵观我国版权保护事业发展的现状,我们的文化市场还应该有更大的发展,还需要法律更完善的规范,在各个环节,包括法院、文化市场从业者、作家、各类版权使用者等等,都要用法律来规范自己,增强版权意识,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不制止侵犯他人的权利行为。版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任重而道远,更不可能一蹴而就,还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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