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66件(含一审1件),比去年增长了29%;共审结案件26 1件(含一审3件),比去年增长了31%。审结的案件中,包括著作权纠纷112件,专利纠纷101件,商标纠纷25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 6件,技术合同纠纷5件,其他纠纷2件。收结案均创历史最高记录。
二审案件的审结方式为:维持原判170件,占6 6%;改判案件46件,占18%;发回重审7件,占3%;调解12件,占5%;撤诉23件,占9%。
一年中,我庭紧密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面对案件增长和新问题层出不穷提出的挑战,服务大局、严格执法、勇于探索,不断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努力实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案件审判任务,这又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审理好普通案件的同时,注重大要案的审判质量。我市知识产权案件中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多,这些案件的审理相当程度上代表着首都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对于大要案,我庭在一审期间即予以关注,二审立案后从承办人到审判长到庭长层层把关,确保案件处理的质量。例如,我庭审理的全国数十家期刊社诉重庆维普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是目前国内涉及当事人最多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之一,引起了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合议庭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做出及时、严厉的制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在审理好常规案件的同时,努力提高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质量。新类型案件多是我市知识产权审判的显著特点之一,我庭在确保常规案件审判质量的同时,对新类型案件加强研究、严把质量关。例如,我庭审理的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乡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案不仅社会影响巨大,而且是我国首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纠纷案。我庭经过认真研究,在国内法律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公正做出判决。
3、在审理好民事纠纷案件的同时,大力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在我庭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而且这些案件中涉及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我庭专利合议庭认真研究并及时总结案件的各种问题,对有些问题还在全庭业务学习时进行讨论,以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例如,通过审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专利行政纠纷案,我们确定“对于不同的外观设计产品,要分别采用要部判断或者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通过审理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法院在认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这一原则的同时,也注意到商标评审委在商标评审中的做法并不统一,故以提出“司法建议”的形式指出了这一问题,商标评审委为此反馈意见表示感谢并加以改进。
4、在普遍以判决方式审结案件的同时,加强以调解方式审结案件。多年来,我庭一直非常重视案件调解工作,在“司法为民50条意见”中提出“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的要求后,我庭对调解工作更加重视。今年,我庭成功调解审结了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等侵犯“恒升”商标权纠纷案和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侵犯“鳄鱼”商标权纠纷案两起影响大的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北京市高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