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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2004“两会”访谈 专访最高法院蒋志培庭长、郑学林副庭长

200439日上午1000-1100

文字直播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关注新华访谈。 我国入世几年来,知识产权的概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是人们常常议论的话题之一。关于这方面的审判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另外,打官司难这样一个老话题,也是网友们关注的热点之一,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了“司法为民”的工作原则,出台了23项“司法为民”工作措施。其中涉及到立案方面的措施就有7项。打官司难的问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10:09) 

·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位庭长跟大家一起聊聊这些方面的问题。欢迎民事审判第三庭蒋志培庭长和立案庭郑学林副庭长。欢迎两位。 (10:09) 

· [蒋志培]:大家好。 (10:09) 

· [郑学林]:大家好。 (10:10) 

· [主持人]:请蒋庭长给大家介绍一下在2003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案件的审理情况? (10:10) 

· [蒋志培]:我很高兴和网友谈谈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理和审判的情况。我国入世几年来,知识产权的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同时也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入世之前感觉到知识产权离人们还远,但是当权利人起诉一些商场为背景音乐版权发生纠纷时,人们感觉知识产权就在人们的身边。这次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讲到要保护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快国家科技创新的机制建设,都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0:11) 

· [蒋志培]:这几年来,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长足的进展。拿去年的情况来说,去年的知识产权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都比2002年同比上升18.86%,近20%的上升点在入世之前是没有的,当然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来说只占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很少的一部分,总数是9271件,这些案件里面呈现这样一些特点:一审的收案上升,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2.61%,这里面权属的案件和侵犯的案件占78成。 (10:12) 

· [蒋志培]:第二个特点,案件的覆盖面比较大。可以说涉及到软件、电影业、新闻出版业、网络、戏剧、文化、文字作品等等,还涉及科学技术、发明创造,商标、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所有的社会生活、生产各个方面都可能涉及知识产权这种纠纷的发生。 (10:13) 

· [主持人]:跟往年相比也是一个新的特点? (10:13) 

· [蒋志培]:面越来越宽,随着信息业的发展网络上的案件也多了一些,科技的发展,植物新品种的案件也开始发生了,这涉及到三农利益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特点,国内的纠纷占绝大多数。从去年的案件看,97%都是国内的纠纷,都是国内当事人主动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是知识产权发生的争议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有1.4%是涉外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外国人或者是外国公司投资企业的纠纷。 (10:14) 

· [蒋志培]:总体来讲,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主要是保护了国内的当事人或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同时也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外部的投资环境,使外国的投资企业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到了保护。案件复杂,专业性强老的特点也依然存在。 (10:15) 

· [主持人]:国内的案子占到97%,比往年来讲,97%是多还是少? (10:15) 

· [蒋志培]:从我自己的经验来看,还有一些统计数字分析,基本上涉外案件13%这个范围里,绝大多数是国内的案件,去年这个数字更加明显,涉外1.4%,再加上港澳台1.4%。 (10:16) 

· [主持人]:你刚才提到结案率的问题,这相比往年是高还是低? (10:16) 

· [蒋志培]:去年出现了一个很可喜的现象,一审的结案升幅高于收案,全国法院去年结了知识产权案件6860件,同比上升21.44%,涉及的标的金额小一些,但是也涉及到14.94亿元,结案率是74.28%。全国法院的未结案也就是2千来件,这些案件有的是由于一些授权发生争议的其他程序中止等等原因。申诉案件知识产权比较少,去年仅仅有50件,去年结这么多案,知识产权法官在国内数量不是很多,这些案件专业性这么强,审理难度较大,他们还是付出了心血,为知识产权人,为国家科教兴国、技术创新、规范整顿市场秩序作出了贡献。 (10:17) 

· [主持人]:也说明了像知识产权这类比较专业案子的审判水平也提高了? (10:17) 

· [蒋志培]:我觉得是这样的,入世前和入世后我们国家的法律进行了修改,最高法院为了实施这些法律又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从著作权到专利商标,到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保护都做了规定,同时又抓了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每年都进行培训,今年315号国家法官学院又将开一个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班,通过培训水平确实有提高,但是跟要求还是有差距,还是应当努力。 (10:18) 

· [主持人]:从蒋庭长介绍的情况可以看出,老百姓打官司越来越多了,现在我们请郑副庭长谈谈打官司难的问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了23项措施,其中7项是关于立案的,能不能介绍一下是哪7项? (10:19) 

· [郑学林]:很高兴和网友探讨这个问题,打官司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当然造成打官司难的原因非常的复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这几年也非常的重视,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比如说2000年最高法院制定了司法救助的规定,已经在实施中。去年肖院长又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为了落实这个要求,又制定了相应的制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去年就颁布了23项便民措施,这23项便民措施,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其中7项涉及到立案的情况。 (10:20) 

· [郑学林]:第一项,认真做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限时回复群众的来信、来访。第二,对申诉来信、来访进行摘报,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第三、加强申诉来访场所的硬件建设,改善我们的接访条件,最高法院这几年对接访的硬件设施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跟群众的要求有距离,我们就提出了硬件的建设。第四项依法审查申诉和再审。第五,对涉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义务,以及诉讼行为进行指导。第六、涉诉群众的诉讼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减少群众的不必要的损失。就是你到法院来打官司,并不是说你都能赢。你觉得有理, (10:21) 

· [郑学林]:涉诉群众的诉讼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减少群众的不必要的损失。就是你到法院来打官司,并不是说你都能赢。你觉得有理,我们就提出来对诉讼风险的提示,打官司是有风险的,打了并不一定能赢的。第七,扩大司法诉讼的范围,切实执行诉讼费的缓、减、免,这是跟立案庭有关的7项措施。 (10:22) 

· [主持人]:就您个人的角度讲,你认为最重要的是哪一条? (10:23) 

· [郑学林]:7项对于群众打官司都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来访、诉讼、诉讼风险,指导当事人诉讼,当包括诉讼的减缓免,对解决当事人打官司难的问题都非常重要,很难说哪一条最重要。 (10:23) 

· [爱吃铜锣烧]:请问郑学林同志:我国农村以及城市的部分弱势群体的打官司确实存在许多困难,主要是经济能力有限,以至于许多冤屈只能“打落牙齿肚里吞”!虽然以前有法律工作者义务服务等举措,但毕竟是少部分。今后在这方面有没有更得力的措施? (10:29) 

· [郑学林]:打官司难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些当事人经济比较困难。我们现在的诉讼收费办法是80年代末期制定的,现在有的是按照案件受理收费,有的是按照标的收费,对于经济困难的群确实有交不起诉讼费的,尤其在农村,他们确实存在着经济能力的问题,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也是非常重视的,2000年最高法院制定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减缓免。 (10:30) 

· [郑学林]:主要包括11种情况:1、当事人追诉赡养、抚恤费的。2、当事人追讨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生活确实困难的。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者是其他事故追讨医疗费,本人生活确实困难。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是农村的五保户。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 (10:31) 

· [郑学林]: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没有其他收入的,生活困难。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是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是生活难以维持的。9、起诉行政机关的,生活困难的。10、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11、当事人是孤儿院、敬老院等等。针对这11种情况,我们规定了诉讼费的减缓免。 (10:32) 

· [主持人]:关于实施司法救助,这8类人跟你刚才说的11种之间是什么联系? (10:32) 

· [郑学林]:11种范围更宽,把这8类都包括了,在我们制定的诉讼法之前,也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2000年这个规定更是扩大了范围。我们的23项便民措施里面也扩大了这个范围。 (10:33) 

· [主持人]:我注意到这些可以享受司法救助这些人,并没有迫切需要维权的农民工问题,对于这些农民工来说,咱们的法院系统有没有注意到他们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10:34) 

· [郑学林]:首先我们的规定里面就已经包括了这个情况。刚才我介绍的第2种情况:当事人追讨养老金、抚恤金、劳动报酬。需要救助的不仅仅是农民工,还有其他的人群。我们的法院对这个问题也是非常重视的,我们的各地法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说立案,我们要简化处理,作出判决,如果拒不执行的,我们就强制执行,我们的法制报已经登了很多这方面的情况,法院今后在这方面还要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包括解决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 (10:35) 

· [主持人]:11种情况里面说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也可以享受到司法救助或者是减免诉讼费,这对广大的农民来说是好消息,咱们如何保证基层的法院对这些案件顺利的进行立案和审理,有没有这的措施? (10:35) 

· [郑学林]:不仅仅是这一类的案件,包括所有的案件,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等等都是要求及时立案,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各级法院都是非常重视的,能够做到及时立案,尽量避免拖延的问题。 (10:36) 

·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蒋庭长,在咱们审理的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农村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的案件是不是非常少? (10:36) 

· [蒋志培]:关于农村和城市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多少,我没有具体统计过,主要还是集中在大城市比较多。这几年也有变化,农村还有一些工业企业和从事各种产业类的比较多,很多民营企业或者是乡镇企业起诉也存在,他们也遇到商标的问题、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等等,西部地区有些中药、藏药企业,他们也提出用知识产权保护他们,很难区分农村和城市。我想随着市场经济的进程,农村不光涉及纯农业,还会有工业和服务业等,知识产权对农村也十分的重要。现在很多的农民注册自己的品种为植物新品种,有的是注册自己的商品的商标,他们的意识也逐渐强起来了。 (10:37) 

· [蒋志培]:去年受理了100件物质新品种的案件,这些案件纯粹在农村发生的,过去大家以为植物新品种的案件金额不大,现在这两年看来有的涉及几十万,上百万,甚至是上千万,植物新品种的价值也是很大的。这样看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农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相关农业的其他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我觉得应该加强重视,让农民也提高知识产权的意识,保护他们的权利,不侵犯别人的权利。 (10:37) 

· [主持人]:随着进一步农业产业化的推动,这方面的案子也会越来越多。 (10:38) 

· [蒋志培]:我想是这样。 (10:38) 

· [主持人]: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发布的时候,营业性的场所播放的音乐是要支付版权费的,实际情况中,我们发现这种背景音乐是无所不在的,这些版权公司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有什么办法? (10:38) 

· [蒋志培]:我最近看到媒体上有一些报道,涉及投诉一些营业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问题,同时我也了解到,他们没有通过法院,而是通过协商来支付版权费。我国的音乐作品的权利人逐渐运用国家的法律在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在发展自己的产业。一般来说市面上卖的一些cd光盘,或者是其他的光盘是家庭使用。如果说这种cd光盘等等在一种营利场所使用,可能著作权人对未经他们同意扩大使用就不满意了。随着这样的趋势,我国的音像业的发展越来越需要用法律保护自己。所有使用音乐作品的也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注意到国家的著作权法的问题。 (10:40) 

· [主持人]:前一段时间我看到一些报道,一些音像公司起诉卡拉ok店,要求他们支付版权费,这个案子的前景如何?对音像版权保护方面的意义又在哪里? (10:40) 

· [蒋志培]:在著作权法里面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支付费用都有严格的规定,现在权利人和使用人慢慢深入到这个环境当中,发生的问题越来越具体了。对卡拉ok要怎么付费,有关的主管部门也没有太具体的规定,但是我觉得他们这种营利的使用跟刚才说的问题一样,是有风险的,有侵权的风险的。双方都应该拿出一些积极的建议,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来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法律地来解决这些问题。 (10:42) 

· [主持人]:您刚才说到我们现在的音像制品并没有区分是家庭用还是营业场所用,未来会不会做这样的区分? (10:42) 

· [蒋志培]:作为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是行业的组织,应当对解决这些和人们生活比较密切的使用问题,一些建议和规则,以便从政策上先行引导。比如说改变一些收费的办法,或者说做一定的区分,这样使用者也很方便使用,不会轻易受到侵权的威胁,权利人的利益也得到保护,这样的政策导向是很重要的,并不都是要打官司才能解决问题。 (10:43) 

· [主持人]:这种情况来看,您是否认为我们现在知识产权的法规跟现实的保护有某种程度的脱节? (10:43) 

· [蒋志培]: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这样的: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还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一种民事权利,在国际上又叫私权,当事人可以放弃,也可以不追究,不像侵犯公权的,国家要采取强制力去制止。如果说权利人去追究它,国家应该支持他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权利人先不去追究它,国家也不必非让他起诉去追究。当然在重点的市场,重点的城市和地区不能让那些纯粹假冒、盗版的现象泛滥,如果泛滥的话就扰乱了整个市场。也不能让当事人一家一家到街摊起诉,他们也不知道起诉谁,怎么样起诉。我觉得也要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遏制侵权盗版来综合治理。 (10:44) 

· [主持人]:对这些私权就是所谓民不举官不究? (10:45) 

· [蒋志培]:不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是很难干涉的。 (10:45) 

· [fengyansx]:关于黑龙江省安利公司传销一案的立案程序问题。请郑庭长谈谈看法。 (10:46) 

· [郑学林]:这是个具体的案子,而且是作出了生效裁定的案子,我不知道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不知道它是什么样的案件,原告是谁,被告是谁,起诉的理由是什么,案情又怎么样,所以我很难明确回答这个案件是对还是错。也不好说这个理由是不是合法,请这位网友谅解。确实确实是已经生效的裁决了,我不了解情况不能枉加评论,如果这位网友有兴趣,可以把这个案子的情况给我寄过来,我们研究以后可以给他回答。如果是正确的是要维持的,如果是错误的,我们是可以提供帮助的。 (10:47) 

· [主持人]:对这种公益官司,法院方面有什么样的看法? (10:47) 

· [郑学林]:现在公益诉讼越来越多的,比如说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还有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应该由谁来起诉,是民事还是刑事诉讼。据我了解,法律没有规定其他的一些机关可以起诉的,但是随着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今后会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检察院也可以作为原告。侵害大多数人利益的消费者能不能起诉,侵犯国有资产的人能不能起诉,这个问题都可以研究,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这个问题将来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10:48) 

· [改变面貌]:目前在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计划性破产了,在上海就有第一羊毛衫厂上级公司不按国务院[1994]59号文和[1997]10补充通知执行,而职工的安置费属个人财产至今未悉数补偿,如何保障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10:49) 

· [郑学林]:有一些案件从法律关系上讲,可能法院受理的,这些案件法律受理了之后,有的可能法院解决不了,有的可能是效果不好,对这一类问题,政策性强,政治敏感性比较强的案件,我们通过政府和党委来解决,通过有关的行政部门来解决。我们国家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途径不仅仅是法院一家,法院也确实不是万能的,不是你起诉到法院都给你解决了。有的时候是政府和党委出面解决这个问题,效果可能更好。 (10:49) 

· [郑学林]:具体的案件我也不太清楚,该不该受理,我也不好把握,我看问题上这么一句话,国有企业计划性破产,它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是政府让它破产的,这种待遇、保险等等是需要政府来解决,法院是解决不了的,我个人的建议法院是管不了,也管不好,由政府部门出面处理效果更好。 (10:50) 

· [0]:请蒋庭长谈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看法。 (10:50) 

· [蒋志培]:我国入世以后,实际上这个问题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提出的,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时候不能滥用这种知识产权,或者是诉讼的权利,在国家的立法还有司法解释当中都注重了这个问题,比如说采取一些临时的措施,要有担保,还可以提出复议,如果到一定时间不起诉这个就取消,如果你滥用权利,最后证明你的权利是没有的,如果因为你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提出让你赔偿,应该说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解释创设的时候都考虑到要防止这种知识产权滥用。 (10:51) 

· [蒋志培]:近几年来人们对这个问题比较关注,最高法院也比较关注。今年,最高法院法官还有北京、上海、江苏的一些法官专门开会讨论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应该说咱们国家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很少,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比较薄弱,某些地区、某些领域盗版的现象还很猖獗,整体上是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这样的主要问题和主要方面,但是同时在法院的执法当中要注意到公平、公正司法,要按照国家的法律办,有权就依法保护,没有权不能支持。同时,对一些没有滥用故意不当行使自己权利的,我们予以提醒,如果说滥用权利侵犯他人的权益了,应该让他承担法律责任。 (10:51)  

· [蒋志培]:总体来说,最高法院已经很关注这个问题,我们提出要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同时要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10:52) 

· [爱吃铜锣烧]:目前的盗版教材比较泛滥?有没有打击的措施? (10:52) 

· [蒋志培]:这位网友说的情况我也有同感,作者与合法出版者对这种盗版常常感到束手无策,有些确实是猖獗。前段时间我们召开了一个知名作家、出版者的座谈会,有些作家看到他们的作品被盗版,有切肤之痛。这位网友说的很正确,我觉得近两年来国家的新闻出版机关已经采取了大力的措施用行政执法的方法查处这种行为,也有很大的收获,我们法院也受理一些从查处当中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因为侵权假冒盗版严重触犯了刑律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每年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有200300人要被判刑。 (10:53) 

· [蒋志培]:但是我还觉得我们过去注重以罚带刑,罚的不够,刑也不够。有一些方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比较难,我们法官希望把侵权盗版的违法行为都送上法庭,希望社会各界和权利人合作起来共同来解决这个问题。 (10:53) 

· [主持人]:是不是觉得咱们现在的法律对做盗版的这些人的惩治力度还不够? (10:54) 

· [蒋志培]:可能有的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起诉到法院,还没有得到追究,还在逍遥法外。因为这个利益很大,侵权盗版,有的内行人说的盗版就像贩卖毒品一样的利益,但是他们没有贩卖毒品一样的风险。一个是人民法院要严肃执法,国家法律规定到哪里就要执行到哪里,另一方面就在起诉和侦查犯罪方面,各有关部门应该配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是涉及我们体制建设的综合的问题,经济体制、信用机制等等,这种综合的问题解决得越好,网友提出的这个问题就会解决得更快更好一些。 (10:54) 

· [秋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什么时候能将杀人和伤害案件的人身侵权损害和被害者精神损害请求纳入到立案的范围? (10:54) 

· [郑学林]:2000年的时候,我们曾经制定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规定,去年又做了一个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这里面对受到伤害的当事人的赔偿问题已经都有所规定了,已经纳入了我们的司法程序。 (10:55) 

· [郑学林]:人身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既可以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追究民事责任,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包括物质的损失也包括精神的伤害。这已经纳入到司法程序里面,司法都有所规定。 (10:59) 

· [蒋志培]:刚才郑庭长说的很对,有些可能是属于刑事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待于立法的解决,人民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都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来进行,如果说国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负刑事责任之外对精神损害也是要赔偿的,在这方面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的完善。 (10:59) 

· [爱吃铜锣烧]:对于目前众多的医患纠纷,司法方面有哪些可取的建议?医疗管理部门能否对于处理方式更公正些? (11:00) 

· [郑学林]:医患纠纷非常多,解决这个问题,法院按照规定有的构成医疗事故的首先要通过医疗事故签订委员会鉴定,鉴定完了可以起诉,有的不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医疗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有关单位赔偿,有关的司法解释已经有这个规定了对这方面的医疗纠纷是有章可循的。 (11:00) 

· [0]:请教蒋庭长,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界限在那里,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但是我们发现在中国,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范围好象有无限扩大的趋势,中学生奥林匹克数学竞赛、物理竞赛、化学竞赛是否同样也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呢? (11:01) 

· [蒋志培]:关于奥林匹克的标志,首先咱们国家要举办2008年要举办奥运会,国务院专门发了保护标志的行政法规,北京市法院也做出过保护标志的判决,同时奥林匹克标志也凝聚了很多的劳动和商业价值,在奥林匹克相关的经营当中,这种标志可能会带来价值,所以说损害它就等于损害一个主办国的利益,侵犯这个权利是违法的,也是不符合奥林匹克精神的,但是我觉得任何权利都要防止它滥用的问题,不是说生产、经营以外其他的领域当中就不会产生一些冲突的,是不是连奥林匹克这个词都不让提,如果到这种情况会有问题的。 (11:01) 

· [蒋志培]: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按照咱们国家有关的法规办,因为颁布这样的法规,就应按照这样的法规去做,如果说有滥用的情况,或者是不构成侵权,非得要按照侵权办理,我想有关的执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11:02) 

· [xf63]:请问郑庭长,在实践中根据高法(200026号《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没有的民事纠纷,如何确定案由?另在工作中,特别是立案审查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司法为民的角度高法是否可开通热线电话,一则为社会民间提供咨询,二则为法院内部提供疑难指导作用? (11:03) 

· [郑学林]: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了一个案由的规定,社会生活是非常复杂的,发生的纠纷也是千奇百怪的,我们在制定这个案由的时候,确实有些情况没有考虑到,因为它没有出现,在案由的规定里面就不可能有反映,只有这个案件出现了才有反映,可能在当时有一些案由没有包括进来,有一些案件类型没有包括进来,如何确定这些案件的案由,就得根据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案由这是这个案件反映了什么问题。 (11:04) 

· [郑学林]:有一些你可以在现有的案由里面选择比较接近的,如果实在选择不出来,就可以按照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案由,当然案由的规定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现在是试行,将来正式要制定一个规定的时候,再充分地调研和论证,充分地考虑。第二个问题,从司法部门的角度,是否开通热线电话的问题,这位网友的建议非常好,一个是可以提供民间咨询,一个是反映内部问题的指导作用,建议非常好,但是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没有法律咨询的职责,对于老百姓,法院是不能够提供咨询的。 (11:05) 

· [郑学林]: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作为裁判是一个公正的角色,法律咨询应该是法律服务机构的事情。第二个法院内部疑难问题提供指导,法院问题确实有内部请示的程序,但是上下级法院办案是独立的,各级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都是依法独立审判,所请示的问题大多数都是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有这样的电话可能方便了下级法院,但是从程序上是不符合现象的程序,很多问题不是热线电话能解决的,这个一个是做不到,第二个现有的程序是不允许的。谢谢这位网友提出的建议,我们将来看看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可以反映。 (11:05) 

· [蒋志培]:各地的立案庭都能做一些诉讼引导,基本的问题都能在立案大厅解决。 (11:05) 

· [迷途羔羊]:两位庭长:你们好!我的侄儿植入大腿内的钢板断裂。请问我是应该告医院还是告生产钢板的厂家? (11:06) 

· [郑学林]: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法律关系是植入钢片的当事人跟制造钢片和销售钢片对方的关系,第二个方面就是和医院的关系,第一个是产品责任问题,第二个是医患纠纷,如果说是因为产品的质量问题,它可以起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还包括产品的运输者,如果说是医院的问题,安装的时候没有按规定安装,安装,程序不对,你可以起诉医院,看它具体是什么情况。 (11:06) 

· [nimen]:思想的产权怎样保护,怎样来界定?什么叫做职务发明? (11:07) 

· [蒋志培]:他说的思想产权我也不知道他说的是什么意思,咱们国家规定的知识产权就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比如说著作权保护一个思想的表达,形成文字作品了,形成电影了,形成一个剧本了,这个表达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一种设计思想,如果你申请国家的专利了,国家授给你专利权了,这种设计方案要受到国家专利的保护;可能还有一些技术秘密,如果你是一个技术诀窍,或者是秘方,或者是其他商业秘密,你又能保密的话会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11:07) 

· [蒋志培]:至于说思想产权法律上没有这个说法,我不知道他具体指什么,他可以到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去找一些相关的信息,再去研究这个问题。职务发明一般是指受雇于单位和企业,因为你接受的任务或者你因为工作职务上做这个工作,产生的一些技术方案、发明,应该是属于职务发明,你使用所依托的技术条件和资金都是由这个单位提供的,这样的发明一般叫做职务发明,这都在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中有更具体的规定,他可以找来看一看,也可以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来看看。 (11:08) 

· [sky001]:请问郑、蒋两位庭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人事仲裁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是告人事局还是人事仲裁委?谢谢! (11:09) 

· [郑学林]:去年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事争议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单位跟人员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如果说仲裁机构不仲裁,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这是不可以的。因为人事仲裁部门不是一个行政机关,它不仲裁的行为也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从行政上讲,是不有可诉性。 (11:09) 

· [蒋志培]:解决的途径是属于事业单位也有一个仲裁机关,如果说不服他这个,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不属于行政诉讼。 (11:09) 

· [主持人]:非常感谢两位庭长的到来,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今天的访谈到这里,下次访谈再见。 (11:09) 

· [蒋志培]:谢谢 (11:10) 

· [郑学林]:谢谢,再见。 (11:10) 

  

声明:以上言论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转载自新华网)

 

 

文章出处:转载自新华网
本网发布时间:200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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