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我国政府要履行世贸组织的承诺,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打击盗版侵权行为。我国入世几年来,知识产权的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深入群众的生活,专利商标版权保护的知识财产也更被人们所重视。
与此同时,为知识产权人排讼解忧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取得长足的进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依法审判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为国家科教新国、技术创新、规范整顿市场秩序做出贡献。
一、 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
中国入世前,根据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修改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入世后trips协议成为我国必须遵守世贸组织重要法则之一,并通过各部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对全社会产生普遍拘束力。人民法院根据各部知识产权法律制定了多项司法解释,设置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体系。
对我国来说,不但加入世贸组织与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而且入世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部运作和进一步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强国,都不能不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和制度紧密相连。
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贯彻实施上述法律和条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特别是为实施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所制定的司法解释。健全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救济措施、举证责任和诉前禁令,以及行政司法复审等诉讼制度。在我国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通过上述司法解释,构筑起我国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这个机制具有以下特点:
覆盖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领域。该领域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反不正当竞争等。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与适用新型。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这些权利或者权益都能够依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计算机软件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得到诉讼的保护。
上述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其他诉讼措施。
设置了永久性禁令、法定赔偿等有力完善的民事救济措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都明确将立即停止侵权规定为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将停止侵权(即永久性禁令)作为一审和终审判决的第一项予以判处,并经申请可予以强制执行。
商标法、著作权法都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但要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获利,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
难以确定损失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判处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设立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全面的临时措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诉前停止侵权的临时禁令等措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司法解释,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目前各类知识产权都可以申请诉前临时禁令、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也可以在起诉时与诉讼中申请这些临时措施,及早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设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证据问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具有重要地位。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往往数量多、种类繁杂、专业技术性强,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查清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范了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分配、证据交换和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证据的采信鉴定等制度,使审判水平不断提高。
设立专业审判庭和配备专业法官。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31个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都建立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三庭,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等也建立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48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国400多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一些大城市的少量基层法院经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受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些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都配备了相对素质较高的专业法官,以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质量。已经形成了专业审判水平较高、也方便群众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格局。
二、 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大量知识产权案件
2003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9271件,同比上升18.86%,审结8978件,上升25.36%。未结案件2816件,上升11.22%。有四个特点:
一审收案上升,权属、侵权纠纷占七成以上。全年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983件,同比上升12.61%,其中权属、侵权案件5534件,占79.25。著作权纠纷案件上升幅度最大,已经居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第一位,新收2493件,同比上升36.68%。商标权案件也上升30.98%。还有新类型的植物新品种案件100件。
一审结案升幅高于收案。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860件,同比上升21.44%,涉案标的金额14.94亿元,结案率为74.28%。其中判决2929件,占42.70%。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结的案件占84.76%。审结涉外案件94件,涉港案件58件,涉台案件42件,总和不到全部案件的3%。
二审上升近四成半,案件上诉率高。全国中级以上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二审案件2237件,占一审判决和裁定案件的71.86%,同比上升44.88%。审结2064件,上升41.42%,维持一审判决的占74.61%。
再审案件数量较少。2003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再审案件51件,审结54件(含上年未结案),其中维持原判决14件,该判15件,其余为调解、发回重审等其他处理。
人民法院通过这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实施了国家各部知识产权法律,打击制裁了侵权盗版行为,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滥用权利的现象。
三、 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审判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最高理念,是践行“司法为民”思想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审判也不例外。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中,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要想做到这一点,就要:
全面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要从为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的高度,进一步牢固树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明确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原则,准确定位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坚持执法统一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更是法制经济。
统一的市场要求有统一的规则,要求有统一的法制,要求有统一的司法和行政执法。作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审判要做到,在全国统一执法尺度,实现同样或者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相互协调和社会效果基本一致,营造一个公平统一和可预见的专利司法保护环境,使知识产权依法、切实地得到充分的保护。
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在知识经济时代,以技术和信息为表现形式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已构成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财产类型之一。知识产权审判要做到,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依法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域、经济状况,一律予以平等保护,营造一个人人可以平等受益的专利司法保护环境。
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坚持依法适度保护原则。知识产权审判要做到,不仅要保障知识产权人合法的技术垄断权益,也要保障技术市场中技术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注意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合理界定,既要避免保护不力,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营造一个公平竞争、能够“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专利司法保护环境。
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审判要做到,依法对中外当事人的专利权予以平等保护;正确处理好遵守国际规则与维护国家利益的关系,既要适应国际规则,又要始终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内企业开拓市场、技术创新的能力,营造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和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效率和质量。审判案件既要追求实体公正,做到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裁判体现立法本意;又要追求程序正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面对知识产权案件持续上升的态势,人民法院要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率问题给予格外重视,从审判制度、审判方式、人员调配、审判作风等各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做到审理流程的良性循环。同时以程序保证案件质量、促进质量。
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要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最根本的是要建设一支优秀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考虑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倍受国际社会关注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案件迅速增长的趋势,重视并强化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加快专业型人才的培养步伐,全面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培养出一支廉洁的、有专业特长、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并取得优异工作实绩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知识产权法官要充分认识肩负的历史责任,不断学习新知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行新探索,不断提高司法水平。要加强学习法律理论和法律知识,做到深谙法理、精通法律、熟悉相关国际公约和条约;要注意学习科技知识,做到理解涉及案件技术对比的技术原理和内容;要跟踪研究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态,保持对技术进步与法律保护的关系的敏感性;要拓展国际视野,开展比较研究,在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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