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无疑侵犯了专利标记权。
不过,绝对不能与专利侵权混为一谈
周详认为: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以及冒充专利行为作了严格的区分。假冒专利行为就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四类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故意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构成假冒专利罪。
有的学者认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不仅涵盖“专利侵权行为”,而且主要是指“专利侵权行为”……迫切需要用刑法予以规范。
这位学者显然是把个人学术观点视为“立法者的本意”,其观点是难以成立的。然而,某基层法院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时,混淆了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将一般的专利侵权行为按照假冒专利罪定罪处罚。
周详认为,假冒专利罪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绝对不能将假冒专利罪涵盖专利侵权行为。纵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深感为了避免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问题上错误适用刑法,必须加强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协调工作。比较可取的办法是遵循先民事诉讼后刑事诉讼的原则,把好第一道关,滥用刑法,会使社会和个人两受其害。(载电子知识产权杂志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