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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保护与防止滥用的平衡——关注知识产权领域诉权滥用及恶意诉讼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李顺德:知识产权滥用主要是指超过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可能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包括实体上的滥用和利用法定程序实施的滥用。滥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是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最主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关于限制和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程序的规定直接源于trips协议,该协议第41条规定:“这些程序的应用方式应避免造成合法贸易的障碍,同时应能够为防止有关程序的滥用提供保障。”

    第48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要求的措施已经采取,但该方滥用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当事人向误受禁止或限制的另一方当事人对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赔偿。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原告为被告支付开支,其中包括适当的律师费。”第50条第3款规定,在权利持有人依法向司法当局申请采取临时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时,该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诉讼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

    第50条第7款规定:“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如果因申请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失效,或如果事后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权威胁,则根据被告的请求,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就有关的临时措施给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设置中,就包含了防止滥用诉权的机制,人民法院的实际判例中也有不当诉讼败诉反赔、承担诉讼费用、出具伪证被制裁等事例。

    民事诉讼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类民事主体带有宪法性的权利;民事诉讼与市场经济相伴相随,须臾不可分离,它是民事主体保护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可靠救济渠道。要投入到全国乃至全球市场经济竞争中去的我国各类民事主体,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要熟悉诉讼、掌握起诉和应诉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也要有正常的心态。

    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只要他的起诉、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保护人民群众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仍旧是人民法院突出的任务。对不当行使自己诉权的,要给以风险警示指导;对违背法律滥用诉讼权利的,依法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和诉讼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使他们承担法律后果。

    各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要做到不仅要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也要保障技术市场中技术和产品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注意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合理界定,既要加强保护力度,制止某些领域实际存在的侵权盗版的行为,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可预见的、能够“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吴雷律师:我认为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应当是第一重要的,从司法实践看,法律规定的诉讼中当事人的很多权利如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权利,实际上是很难得到实现和执行的。而这些权利基本上都是立法刚规定、刚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尚未得到通畅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王永昌:法律设立了权利,有权利就存在滥用权利的可能性。一方面要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充分行使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要依法防止、制止权利人滥用诉权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能因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可能性或者现象而限制权利人行使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也不能忽视滥用诉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当前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依法打击、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执法机关乃至全社会的主要任务。在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诉权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人民法院要依法防止或者制止滥用诉权行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赵军律师:法院提到的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的现象比较突出地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我认为这主要取决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同时也与法院本身实际操作性的规定存在瑕疵有关,比如审限的规定、对于担保条件的设定等。从律师的角度考虑,首先是行使这个权利是否有法律规定,其次是是否可行,包括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只要没有禁止性规定,律师当然会穷尽所有可以行使的权利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起恶意诉讼的一方会考虑可能的后果,如果没有法律责任且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他就会去实施。因此恶意诉讼和滥用诉权本身并不可怕,知识产权发展了就会出现这种现象,关键在于是否有相应的机制对后果加以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李剑:国内一些文章认为我国对恶意诉讼问题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实际上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并不意味着对恶意诉讼我们束手无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先后制定、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最高法院也依法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所蕴涵的法律精神和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体现防止恶意诉讼最直接最明确的是专利和商标诉前措施的两个司法解释。除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外,人民法院还通过对个案的批复确立了一些司法原则,对审判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效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徐邦炜律师:从现行国内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看,对起诉受理条件、财产证据保全、诉前临时措施、中止诉讼以及不侵权诉讼等容易导致诉权滥用和恶意诉讼的问题都作了规定,虽然不是很完善,但是已经有一套机制,更重要的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自由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邰中林:从狭义上理解,防止恶意诉讼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的程序法律制度,如对滥诉反赔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严格审查、慎重决定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建立诉讼懈怠制度,完善并严格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从广义上讲,在知识产权领域防止恶意诉讼等权利滥用问题有待于综合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下,如何防止和规制恶意诉讼等滥用诉权的问题,有赖于法官在个案中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和案件的公正裁决。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施春杨律师: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还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而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滥用诉权的个案,我觉得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的出现是知识产权事业飞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在美国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的案件应该是很多的,但是也没有多么恶劣的影响,因为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比较健全,运行比较完善。因此我认为一方面应该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普及和推广工作,让我国的企业能够充分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应该对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给予惩罚。

     

 

文章出处:中国工商报 记者李 春/采访整理
本网发布时间:200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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