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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知识产权滥用 最高院未雨绸缪(专家释法)
《市场报》记者 丁曼丽
 

法官建言:法律体系待完善

    在人们已开始接受在某些场合欣赏背景音乐要付费的今天,知识产权已和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是由于知识产权能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财产效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日益猖獗,假冒、盗版触目惊心。越来越多的企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同时,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开始悄悄浮出水面。

    2月6日由最高法院民三庭组织召开的知识产权滥用诉权问题研讨会上,最高法院民三庭、北京市高、中院、上海市高院和江苏省高院等地方的资深知识产权法官们对此畅所欲言。会议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主持。

    由于知识产权自有的特性,时间对于权利人来说非常的重要,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即使赢了,付出的代价也会是巨大的。因此,有些企业为达到拖跨竞争对手的目的,恶意的滥用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来拖延时间。北京二中院民五庭的董建中庭长谈到他办理的一件案子,一方的律师从开始时的申请回避,到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鉴定、取证等,不管有没有理由,一直不停地向法庭提出各种要求,而他们也坦认就是为了拖延诉讼,让对方陷在官司中。上海高院民三庭庭长须建楚谈到,在南方还有一些权利人明知对方在侵权,确不加以制止,等到对方不断投资发展起来,有一定规模了再去起诉,以达到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最高院民三庭的审判长王永昌认为,有权利就存在滥用权利的可能性,保护权利和防止权利滥用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应当是平衡的。但是按照现行的专利法律制度,如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诉讼的专利侵权案件,从复审委的无效程序,到法院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再到侵权诉讼的一审、二审民事诉讼程序,周期很长,确实给当事人滥用诉权提供了条件。此外,有些制度也使得原告滥用诉权的目的容易得逞。比如,药品审批,只要涉及诉讼,不管原告起诉的有没有道理,一律停止审批。最高院民三庭的中林法官还谈到,目前,如何计算因原告滥用诉权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也很困难,如因一方恶意诉讼给对方企业的商誉带来损失,是否必须赔偿以及如何计算就没有专门依据。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或是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另外,现代各国对滥用知识产权特别是涉及技术权利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以及竞争法来进行的,而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

    最高院的蒋志培庭长在会议上指出,有关知识产权诉权滥用的规定,直接源于世贸组织的trips协议。我国法律目前虽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等滥用诉权的专门规定,但入世以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已经正常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类民事主体更加熟练地掌握了知识产权法和诉讼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到我国投资的外企和在我国享有知识产权的外国当事人也信赖我国司法机制,运用诉讼手段保护他们在我国享有的正当权益。

    实际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设置中,就包含了防止滥用诉权的机制,人民法院的实际判例中就有不当诉讼败诉反赔、承担诉讼费用、出具伪证被制裁等事例。

    民事诉讼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类民事主体带有宪法性的权利;民事诉讼与市场经济相伴相随,须臾不可分离,它是民事主体保护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的可靠救济渠道。要投入到全国乃至全球市场经济竞争中去的我国各类民事主体,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要熟悉诉讼、掌握起诉和应诉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也要有正常的心态。

    某些当事人不当行使诉讼权利甚至滥用诉权的现象也有发生。有的滥用诉权的行为带有“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主义”的特点。虽然这种现象不是主要倾向,但引起了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关注,应当加强研究。

    会后,蒋志培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只要他的起诉、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保护人民群众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仍旧是人民法院突出的任务。对不当行使自己诉权的,要给以风险警示指导;对违背法律滥用诉讼权利的,依法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和诉讼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使他们承担法律后果。

    各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要做到不仅要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也要保障技术市场中技术和产品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注意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合理界定,既要加强保护力度,制止实际存在的某些领域侵权盗版猖獗的行为,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可预见的、能够“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文章出处:《市场报》 (2004年02月10日 第七版)
本网发布时间: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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