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召开的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问题研讨会,于2004年2月6日在北京东城区东郊民巷最高法院机关举行。出席会议的有最高法院民三庭法官,北京市高、中院,上海市高院和江苏省高院的部分法官。会议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主持。王永昌、李剑、段立红、何中林、董建中、马来客、张鲁民、须建楚、谭筱清等法官先后发言。新华社、市场报、人民法院报、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等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研讨会。
蒋志培庭长在会议上指出,我国“入世”以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已经正常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类民事主体更加熟练地掌握了知识产权法和诉讼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到我国投资的外企和在我国享有知识产权的外国当事人也信赖我国司法机制,运用诉讼手段保护他们在我国享有的正当权益。
与此同时,也有新的问题应当研究。某些当事人不当行使诉讼权利甚至滥用诉权的现象也有发生。有的滥用诉权的行为带有“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主义”的特点。虽然这种现象不是主要倾向,但引起了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关注,应当加强研究。
实际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设置中,就包含了防止滥用诉权的机制,人民法院的实际判例中就有不当诉讼败诉反赔、承担诉讼费用、出具伪证被制裁等事例。
民事诉讼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类民事主体带有宪法性的权利;民事诉讼与市场经济相伴相随,须臾不可分离,它是民事主体保护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的可靠救济渠道。要投入到全国乃至全球市场经济竞争中去的我国各类民事主体,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要熟悉诉讼、掌握起诉和应诉的法律规定和实务。也要有正常的心态。
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只要他的起诉、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保护人民群众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仍旧是人民法院突出的任务。对不当行使自己诉权的,要给以风险警示指导;对违背法律滥用诉讼权利的,依法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和诉讼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使他们承担法律后果。
各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要做到不仅要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也要保障技术市场中技术和产品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注意私权与公众利益的合理界定,既要加强保护力度,制止实际存在的某些领域侵权盗版猖獗的行为,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可预见的、能够“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