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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商标局与欧洲商标局联合举办的“地理标志法律体系研讨会”的情况报告
 

2003年12月10日至12日,根据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s2-商标和地理标志”计划,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国内通称欧洲商标局)与商标局在北京联合举办了“地理标志法律体系研讨会”。

参加会议的人员来自于商标局审查处、国外商标注册处、案件管理处、法律处以及商务部、药品食品卫生监督局、人民大学、农业部、法院等单位和部门。欧洲商标局委派了五名外国专家,分别来自于法国、意大利、俄罗斯。五位专家分别围绕地理标志的法律体系、欧洲2081号指令、地理标志对法国和乡村的发展、对欧洲生产者的重要性、亚洲地理标志的保护、欧洲法院关于地理标志的判例、地理标志与传统知识的关系进行了演讲。中国商标局官员赵刚也对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情况作了简单的介绍。

本文是最高法院参加此次培训班的人员后会整理的报告。会议的内容比较丰富,综合起来有以下方面:

一、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

关于地理标志的概念,有三种提法: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 indications of source(产源标志)。这三种提法有其不同的含义。地理标志是trips中的概念。

国际上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最早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中有体现,但无清晰的定义。1891年产源标志马德里协定,仅涉及产源标志的一个问题。1951年stresa(意大利一小镇名称)乳酪公约仅涉及乳酪的产源标志问题。1958年的里斯本原产地名称协议给出了原产地名称的清晰定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表现在1974年wipo通过三次会议决定对巴黎公约进行修改,但未得到成员国的理解和支持。起草的条约未真正实行。此外wipo的示范法也没有发生效力。1974年至1994年无重大进展,但1990年,欧盟委员会提供的布鲁塞尔协议中有一部分地理标志的内容。trips在wto框架下对地理标志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十分重要。其22条,对地理标志给予了明确的定义。trips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三个不同的层面:一,与所有产品相关联的保护:二,只保护葡萄酒和烈酒;三,只保护葡萄酒。

欧洲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通过1992年2081号欧盟指令来完成的。该指令于1993年6月1日生效。指令建立了注册体制,未经注册的地理标志不受保护。这不同于trips的消极保护,是一种积极的保护,其保护的产品的范围比trips协议的内容广泛,对产生误导的条件是没有限制的。该指令提供的保护是一种自愿的保护。在2081号指令下,保护的层面是整个欧共体范围内,通过注册获得专用权,保护的范围是农产品、食品,不包括酒类和工业品(葡萄酒和醋除外)。通用名称不被保护,受保护的地理名称不会成为通用名称。可申请注册的人是生产者群体和某些具备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申请的程序为:申请人向该地理区域所在的成员国提交申请,由成员国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给欧盟理事会进行为期6个月的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告。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必须提交该产品详细的说明书,说明该产品与该地理区域的特定联系。有6个月的异议期。任何成员国可以提出异议,个人和其他非成员国不可以提出异议。在审查期间,接受申请的该成员国可以对该地理标志产品提供临时性的保护,在获得注册后,临时性的保护失效。该指令第13条规定了侵权行为:对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的任何直接、间接的商业使用;任何滥用、模仿、误导;即使标明了真实来源,或者将被保护的名称翻译使用,或者将被保护的名称加上诸如某“型”、“类”、“式”等;其他对产地、属性、主要质量的错误或者误导;任何其他使公众对真实来源产生误导的行为。

美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散见于条例当中。1946年兰哈姆商标法案(1999年修改)中有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酒类和烟草税务营销局也有关于葡萄酒和烈酒给予保护的一些规则,其原则是无人能够独占地理标志。美国有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欧洲地理标志的保护相似。美国还建立起营销法案体系,通过颁发营销令稳定水果和疏菜市场。营销令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但为拥有证明商标的生产者提供保护以稳定市场。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亚洲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如basmiatic rice大米案。该大米在印度有几百年的历史,其品质与当地的地理环境有十分紧密的联系。美国有申请人申请了20件该种大米生产方法的专利。印度于1999年向美国专商局提出抗议,使专利申请中的17件被撤回。印度因此重视国内立法,以对抗国际侵权的发生。亚洲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几种体系:有的国家采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如中国、越南、马来西亚。印度、泰国通过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印度于1999年立法,于2003年9月份生效。泰国2003年10月份地理标志法生效。斯里兰卡于2003年11月12日通过ip法,其中有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

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现在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该办法于1998年12月3日修改。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时,其中三条涉及到地理标志。第十六条第一款对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二款对地理标志作了规定。第三条规定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可以注册。证明商标中有地理标志。第十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对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作了规定。重新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办法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申请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具有能控制和监督使用的能力;对葡萄酒、烈酒的保护有特殊的规定;外国人、企业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提交在原属国受保护的证明。目前中国已有几百件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了100余个,如景德镇陶瓷、库尔勒香梨等。

二、欧洲法院关于地理标志的判例

很多情况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欧洲法院的工作仅解释立法。如“feta”案例(16 march 99,c-289, c-293,c-299/96),feta是希腊的传统乳酪。法院认为feta是通用名称,不予注册。法院以此确定通用名称不被保护的基本原则,并建立了考虑通用的三个因素:产品在生产国国内来自什么地方(名称在原产国的地位);名称在其他国的使用情况;相关的立法情况。

gorgonzola  vs  cambozola  案,(4/3/99, c-87/98)。法院通过该案确立了禁止行为(2081号指令的13条)。gorgonzola是意大利的传统乳酪,被注册为原产地名称,受到保护。另外一种来自德国等的乳酪叫cambozola,被注册为商标。法院认为使用cambozola这个名字,其中含有已注册的原产地名称的部分,可能引起人们对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的联想。这两个词在看和读时,两个名称不同,但显然有相似之处,尤其从发音角度,与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相同。此外,在销售的cambozola包装上,虽然标明了产品的真正产地,但并不影响构成侵权。

有关其他案件,见所附材料。

三、地理标志与传统知识特别是与商标的关系

传统知识被定义为当地居民、社团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包括动、植物及其保护;矿物质及其保护;有机和无机物的混合物;程序和技术;提高个人健康的方法;文化等。在国际上,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体现在1992年谈判产生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不同的国家就传统知识的保护提供不同的保护体系。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保护传统知识。巴西、菲律宾、泰国等采用特别的保护方式。当传统知识与某个特定的地方、特定的条件、方法相联系,该地方所生产的产品因其特别的地理区域而产生特定的品质和声誉时,传统的知识就与地理标志产生了联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适合于保护传统知识。地理标志的保护不需要续展、不需要费用,且可以带来特别的经济利益。但并非所有的传统知识都可以用地理标志来保护。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区别在于,商标只允许注册人及其被许可人使用,地理标志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人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不会成为通用名称,商标会成为通用名称;地理标志不需要续展、不需要注册费用,而商标需要续展和交纳注册费用。

 

地理标志在欧共体范围内的保护水平较高,在国际层面上还没有形成保护。国与国之间的保护可以通过双边协议实现。自1999年开始,欧盟委员会开始积极提出建立多边注册体系,得到欧洲、以及欧洲以外的国家的广泛支持。要求将地理标志的保护扩大到葡萄酒和烈酒以外。据悉,我国也将于明年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对地理标志的有关问题进行细化。虽然地理标志侵权纠纷形成诉讼的还不突出,但加强对这方面的关注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整理人:最高法院民三庭法官、法律硕士夏君丽  2003年12月18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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