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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二○○三年工作总结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战略开始实施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一年来,根据院党组的统一部署,按照肖扬院长的有关批示,在曹副院长的精心领导下,庭领导带领全庭同志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以“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和司法大检查为契机,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潜心研究分析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国内外形势,及时调整工作思路,高质量全面完成2003年民三庭工作任务,为提高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树立我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主要的工作情况

(一)落实“四查”要求,集中精力搞好司法大检查活动

自最高法院决定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司法教育活动以来,我庭根据院党组的统一部署,在曹建明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严格按照司法大检查提出的“六条标准”,处理好“五个关系”的要求,认真学习肖扬院长的多次重要讲话,从指导思想、审判作风、审判质量与效率、有无“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等四个方面分步骤、有计划进行了查、改活动。庭领导紧密结合民三庭的实际情况,以谈心为切入点,以政治思想工作为基础,不断克服思想障碍,将大检查逐步引向深入,全庭同志对照“四查”要求,深挖思想根源,检讨工作失误,认真自查。通过司法大检查活动,找到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一步的改善了精神面貌,提高了思想认识,改进了工作作风,推动了审判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1、按时清理完超审限案件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清理超审限案件的通知要求,对全庭未结案件进行全面“盘点”、登记造册,做到案件到人,责任到人。蒋志培庭长并再三要求全庭同志避免出现片面追求审限、忽视案件质量的不良倾向,提出了高质量、高标准、高速度完成清理任务的要求。对超过三个月未及时审结的案件,要求承办人逐件说明了原因,要求所有超审限案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审结。届时确不能报核的,要提交书面说明,并办理延审审批手续,绝不搞“走过场”。即使是没有法定审限的知识产权涉外案件,也把审限从严掌握在六个月内,把清理超审限案件的计划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庭内制度建设,建立案件超审限提示制度,由庭内勤将所有未结案件及办结时限制表登记,做到人手一份,同时负责在审限届满前十天提示承办人。制定《民三庭关于使用案件流程系统的若干规定》,要求内勤自立案日二天内完成网上分案,承办人在结案后三天内完成网上结案,避免了案件统计的误差。坚持“周报制”,每周一及时将已结和未结的超审限案件情况报送统计处。

庭领导坚持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各承办人自觉加班加点,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全庭上下、人人动手突击超审限和疑难案件的局面。二审案件共开庭6次,把“非典”疫情耽误的时间找回来。我庭2003年3月31日前超过审限尚未审结的案件有22件。经集中审理,全部按时审结。另外,立案庭集中清理所确定的我庭超审限案件有6件,截至2003年12月20日,审结4件,批准延长审限1件,裁定中止诉讼1件,完成了超审限案件的清理工作,实现了案件审理的良性循环。

2、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庭领导再三强调要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坚持反腐倡廉不动摇。在自学和集中学习《廉政手册》的基础上,邀请刑二庭任卫华副庭长介绍了职务犯罪大要案的情况,进行生动的警示教育,使全庭同志进一步加深了对反腐倡廉和加强个人修养重要性的认识。全庭同志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审判秘密,特别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注意维护人民法官地形象和声誉,对社会上个别人贬损法官的言行坚决予以澄清和反击。

3、建章立制,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

为使管理工作规范化,进一步加强庭内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审判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会议信息通报制度、超审限案件提示制度、网上案件系统使用规范等。为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还制定了一些具体措施:

(1)对于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在一地的案件,适当时可以到当地开庭审理。一方面,方便当事人诉讼;另一方面,对有影响的案件,可以组织当地法院法官旁听,扩大案件的影响和效果。

(2)克服办公条件紧张的困难,尽量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阅卷的场所。

(3)尽可能将庭前交换证据与开庭审理结合在一起,减少外地当事人奔波,降低诉讼成本。

(4)对于我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拒绝纠正的,不能简单地发函,应多与下级法院沟通,工作上考虑更周全一些。

(5)通过律师协会,每年有组织地采取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地意见和建议,拓宽案件律师与法院进行正常沟通的渠道。

(二)以重点案件为龙头,带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

截至2003年12月20日,我庭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4件,其中,二审案件7 件,申请再审案件37件(其中,国知局复审委申诉案件7件),请示案件10件。2002年旧存案件17件,其中,二审案件6件,提审案件1件,申请再审案件7件,请示案件3件。合计71件。至2003年12月20日,全庭共审结各类案件54件,其中二审案件10件,提审案件1件,申请再审案件33件,请示案件10件。处理当事人来信180余件,接待当事人来电、来访100余人次。接待下级法院研究案件、业务咨询20余件次。

从案件受理总量上看,与2002年基本持平。这与各高级法院执法尺度逐步趋同、审判质量普遍提高有关,也有再审标准逐渐科学化的因素在内。虽然案件数量不是很多,但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大多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社会公众人物,比较容易引起多方面的关注,形成社会热点,加之一些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保护等为武器加大对我国技术市场争夺的国际背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考验,案件处理的难度加大。庭领导带领全庭同志迎难而上,潜心研究,抓住重点、疑难案件这个“龙头”,带动整个审判工作的开展。主要审理了84消毒液不正当竞争案、lg电梯商标侵权案、伊莱利利专利侵权案等二审案件,答复张小泉商标侵权案、五朵金花著作权案、谷建芬著作权案等请示案件,妥善处理了国家邮政局著作权申诉案、郭天翔著作权申诉案等申诉案件,及时办理北大方正、蓝星集团等全国人大代表过问案件。其中有些案件是多年来知识产权界一直争论、颇具审判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我们认真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并形成了同类问题的处理原则,有力地指导了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依法起草司法解释性文件,为有效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准备条件

今年,我庭共承担了3件司法解释的起草和修订,制定了2件关于指定有权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法院的批复。在起草司法解释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工作,采取座谈会、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并按照院领导的批示通过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努力规范司法解释制定程序,增强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1、起草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稿

现行的司法解释虽然对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等问题有所涉及,但仍然是针对个别问题的零散性解释,缺乏相对比较系统、全面的解释,一些已有规定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澄清解释。少数地方法院已在实际运用的某些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和方法,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经常受到质疑,需要进一步总结。另外,专利案件的审理涉及许多具体的技术对比判定原则和方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也不可能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为公正、有效、合理地保护专利权,明确、规范和统一专利侵权案件的具体司法标准,2003年7月初,在本院调研和各地法院协助调研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吸收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指导意见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依据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国外有关法律和法院判例,起草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草稿)》(计174条)。经合议庭讨论,将该《草稿》修改为《征求意见稿》(计132条3万余字),下发各高院和部分中院征求意见,同时向郑成思、尹新天、李政等专家、学者书面征求意见,另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稿》,引起了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国外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该稿已被翻译成英、日文,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aipla)还专门向我们反馈了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协会等机构反应也很热烈,以各种形式向我们提出了修改建议。

2003年10月,在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民三庭第一合议庭讨论,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计71条1万7千余字),提交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讨论,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条文草案。

2、进一步修改技术合同法司法解释稿

为了贯彻实施好合同法,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解决近年来技术合同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一些新问题,我庭负责了有关技术合同部分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自1999年10月以来,前后八易其稿。今年经审委会民事委员两次会议讨论,6月形成《合同法解释(三)》(送审稿),计95条14000字,正式提交审委会讨论,并按照院领导的批示于11月通过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修改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

为适应“入世”的需要,我国对著作权法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为了维护法律文件的一致性,我们对先前生效的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已经审委会讨论通过。

4、制定有关专利案件受理法院的批复

针对东部地区一些城市经济发展比较快、专利申请量上升、专利纠纷数量增大的新情况,在认真调研、反复研究的基础上,依法对宁波、苏州等两市中级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指定其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进一步优化了地方专利案件审判力量的配置,使专利审判格局更趋合理化,积极稳妥地推动了地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开展。

(四)针对执法难点问题,加大调研力度,加快成果转化

1、           专利侵权判定基准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基准问题是各国普遍面临的司法难题,目前国际上虽然在专利侵权判定基准问题上已形成了一些共识,但国外尚无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对此予以系统总结,各国在许多具体问题上的作法也不尽一致。我们抓住时机,迎难而上,结合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的起草,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3月底即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电传,要求就专利侵权案件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重点就案件实体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交书面调研报告,并要求各地在调研中要特别注意听取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一审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加快调研成果的转化,在此调研报告的材料基础上,起草了专利侵权司法解释,增强了司法解释的针对行和实效性。

2、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一项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过程的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状况与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乃至trips协议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打击犯罪、制裁侵权方面仍有大量的执法问题急需解决,特别是在入世以后,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手段的作用,加大对假冒和盗版的打击力度,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列为八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由研究室、民三庭和刑二庭共同承担。我庭在去年调研的基础上,加快成果的转化,与研究室一起主要承担了调研报告的起草工作,对目前法院系统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现状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系统的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和建议,共计31000字。为及时制定适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现状并符合入世要求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刑事司法解释打下了良好的事实和法律基础。

(五)组织召开全国性和区域性业务会议,提高审判的整体水平

1、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

针对当前发达国家不断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其技术垄断地位以及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问题上不断遭遇跨国纠纷的新情况。为分析掌握新形势,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制定我国的专利侵权判定基准,进一步提高专利审判的整体水平, 10月底我庭在山东省济南市组织召开了首次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各高级法院、承担专利审判任务的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的资深法官近百人参加了这次会议,第一合议庭主要承担了会务组织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最高法院曹建明副院长到会做了重要讲话,就专利审判工作如何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如何践行“司法为民”的思想作出了重要指示,提出了专利审判工作的四个专利司法原则。代表们一致认为,四个专利司法原则的首次提出,是对专利审判规律的准确把握和高度概括,统一了专利审判的思路,为今后进一步搞好专利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会议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重要的司法解释稿进行了认真的分组讨论,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修改意见。有关法院的代表还做了大会经验交流发言。最后,蒋志培庭长作了大会总结,针对专利具体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要求,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好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会议达到了研讨司法解释稿、共同提高专业执法水平的目的,赢得了很好的社会评价。

2、西部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研讨会

近年来,西部地区几个高级法院不断向我院反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薄弱,知识产权法官急需培训的问题。不少法院还反映经费十分困难,出来学习路费、住宿费根本花不起,其他部门和社会上举办的有偿培训更不可能参加,希望最高法院派人到西部地区巡回授课。庭领导考虑深入西部、利用本庭智力资源以会代训,是提高西部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快捷办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的具体措施。同时,也为了切实提高西部地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业务水平,加强东西部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协调发展, 8月中旬,我庭在西宁召开了西部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研讨会,第二合议庭具体承担了会务工作。大约有来自西部12个省份的约80名知识产权法官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主要由最高法院民三庭的法官以及北京、上海高院的法官讲授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内容涉及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执法标准,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著作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等案件的审理等。西部法院的同志认为会议务实,解决实际问题,希望最高法院今后定期举办类似的活动。

(六)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分属多个行政部门,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必不可少地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合作。我们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先后参与了刑法、外贸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参加有关工作会、研讨会数十人次。负责起草了对有关机关就知识产权问题的函复40余件,包括:对商务部就trips协议理事会有关问题单的回复等。参加院外各系统的工作会议20余次,包括:商务部主办的中美知识产权圆桌会议、全国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小组召开的打击假冒产品工作会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举办的商标及地理标志研讨会等等。办理大量的院内有关庭室征求意见的回复,约计80余件。另外,还承担了为温家宝总理及万鄂湘副院长出访准备有关背景材料的任务。

这些横向的业务联系,不仅为准确及时地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的动态,科学地确定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思路提供了非常有力的支持,而且积极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整体工作的大局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

(七)加强司法指导和对外宣传

1、通过法官培训加强司法指导

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原定的法官学院的知识产权培训班授课工作没有展开。但为提高西部地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业务水平,利用召开西部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研讨会的工作机会,由我庭的法官讲授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另外,一些同志还应江苏、广东等高院的邀请为培训班授课十余人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对外宣传

以纪念商标法实施二十周年和“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我庭在全国范围内收集了15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从中筛选了7件集中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布。另外,借助蒋志培庭长的个人网站,及时披露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信息,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使之成为上情下达和信息互的重要渠道。

利用外事接待和出访的工作机会,大力宣传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就。一年来,我庭共承担日本、美国等国代表团的接待任务6次,蒋志培等同志还在参加中德法制国家对话论坛、中美电子商务圆桌会议、中泰青年法官交流等外事活动中,发表英文演讲,全面阐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客观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针对国外人士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审判工作的一些错误认识,及时予以澄清,维护了我国法院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主要的工作体会

(一)讲大局,跟形势,及时贯彻中央精神,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为及时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重要精神,我庭在10月底即召开了全国法院专利审判座谈会,深入分析当前专利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紧迫任务,重点研究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等涉及国家专利战略和完善国家创新保护机制问题。

另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符合trips协议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然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仍然存在着知识产权执法尺度不一、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力度不够的情况。一些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保护等为武器加大对本国贸易保护和对国外技术市场争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考验,如何积极地应对新的工作挑战,如何更好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是摆在面前的重要课题。而且知识产权动态性较强,容易引起多方面的关注。要想应对及时得当、赢得主动,就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在日常工作和对外交流中时刻注意跟踪国内外的相关信息,注重对国内外形势的宏观把握和分析,而不能把着眼点仅仅局限在法律性工作之内,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有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改革开放的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近我庭制定了会议信息通报制度,就是这一方面的具体体现。

(二)坚持先调研后决策的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针对性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也是我党一贯保持的优良工作作风。庭领导一贯重视调研工作,坚持先调研后决策的工作思路,把调研作为做好其他各项工作的基础。积极营造重调查研究的工作氛围,制定合理的调研计划,及时总结调研成果。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的情况,发现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搞好指导工作,庭领导多次带队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对地方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设置情况、案件审理情况、主要特点和经验、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等有了较为全面和准确的把握,为部署工作重心、制定司法解释等奠定了基础,从而增强了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只有对整体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一年来,也正是由于加强了自身建设,注重了调查研究,才保障了案件审理、司法解释制定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抓重点,促全面,统筹兼顾,增强工作的协调性

2003年,北京发生了非典疫情,对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都产生了很大影响,为落实肖扬院长关于“抓审判、防非典两不误”的重要指示,庭领导加强特殊时期的工作部署,把防非典作为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兼顾其他工作的开展,要求已经开完庭或者不需开庭的案件抓紧合议和结案,未开庭的案件做好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不仅没有因疫情耽搁过多的工作,又为疫情结束后工作的迅速开展赢得了时间。在疫情解除后的工作中,结合司法大检查活动的工作部署,紧紧抓住清理超审限案件这个工作主线,带动审判及司法解释等工作的全面展开,切实做到了处险不惊、忙而不乱,体现了抓住重点、统筹兼顾对于增强工作协调性的重要作用。

(四)以人为本,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从某种意义上说,事业的成就与否,关键在人。干部队伍的精神状态是否积极向上,主观能动性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发挥都直接影响到各项工作的开展。在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庭领导重视抓好队伍建设,特别是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无论是“回顾过去、开拓未来”司法教育活动,还是具体的工作环节,都将政治思想工作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把谈心作为开展工作的切入点,及时掌握同志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工作,解疙瘩,卸包袱,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加强与政治部的工作协调和沟通,较为顺利地实现了不同层次的职级晋升。积极营造出心情舒畅、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努力调动同志们的工作积极性,增强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展现出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保证了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新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需要深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全面加强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加大调研力度,加强司法解释的质量,进一步加强庭内制度建设和内设机构建设,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

 

 

 

民 三 庭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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