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
(2 0 0 3年11月1 0日)
尊敬的居普里斯部长,尊敬的措伊尔部长,尊敬的福尔默副议长,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我和我的同事来柏林参加这次研讨会,有机会同各位朋友见面,交流有关互联网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研究探讨互联网法律保障问题,感到非常高兴,并对本次会议的顺利举办致以衷心的祝贺。现在,请允许我以《依法促进互联网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为题作一个简短的发言。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步伐不断加快,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加速了这一进程。据预测,本世纪初叶,数字化将成为信息技术发展的新动力,集成电路将进入集成系统发展的新阶段,密集波分复用通信技术的传输能力将极大增强,个人移动通信用户、互联网技术水平将成倍提高。这是信息技术赋予我们这个时代新的伟大的活力。我们坚信,信息技术已经并将继续为对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产生深刻的影响。
互联网,是一个由全世界众多的计算机和服务器通过有线或无线线路连接起来的开放性、交互性的计算机网络。它作为信息技术传送和应用的重要载体,在推动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这种传输方法在进行信息交换时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的特点,使世界成为一个没有边界的信息空间。据国际电信联盟的资料显示,到2 0 02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数已达6.5 5亿,与2 0 0 1年相比,增长3 1%。到2 o 0 5年前,世界互联网用户将达到9.4 1 8亿。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各种信息在千山万水、天上人间得到了广泛传送。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邮件、虚拟现实的发展等等,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生活等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也使世界经济的增长方式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跨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并在政策上给予积极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强化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推动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实施一批信息化重大工程,推进政务、金融、外贸、广播电视、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化工程。加快电子认证体系、现代支付系统和信用制度建设,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制定国家信息技术标准,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改革管理体制,创造有利于信息化的制度条件。”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我们国家将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必将推进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为互联网的大力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在充分肯定互联网发展给经济和社会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带来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如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网络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政府监管等等。这些问题不仅是中国政府所遇到的,而且也是世界各国政府所面临的共同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加强合作,认真研究,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互联网也已成为中国公民、企业和政府获取信息资源,进行相互交流,开展电子商务,实现政府管理的重要途径。可以说,互联网在推进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中国互联网络中心的统计显示,到2 0 0 0年底,中国上网计算机总数已达2 08 3万台,上网用户已达5 9 1 0万,在世界排名中仅次于美国,位居第二。预计到2 0 0 3年底,中国互联网用户将达到8 6 3 o万。在我国,互联网用户上网的主要目的包括:获取信息、休闲娱乐、交友、学习、学术研究、对外通信联络、获得免费资源、股票交易、商务活动、追崇时尚、网上购物等。其中位居第一位的是获取信息,高达5 3.1%。
为了促进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上网用户的行为,我国先后制定了3 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大体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方面,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二是,在网上交易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上证券委托暂行办法》等;三是,在惩治网上犯罪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四是,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五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此外,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施行,对规范互联网上的各种活动,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互联网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中有许多是需要国际社会共同解决的问题:一是,有些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互联网发展的需要;二是,电子签名行为的合法性和可信赖性缺乏必要的法律确认,电子认证机构的地位和责任不明确,认证标准不统一,致使电子商务交易者和电子政务签名者在签名时难以有效判断对方的信用,制约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有效发展,加大了网上交易活动的风险;三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上网用户的行为还不够规范,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要求,致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四是,有些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界限不明确,尤其是网页链接技术以及网上图书和网上音乐的出现,使侵权行为更加难以防范和认定;五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
网络从事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侮辱、损害他人人格,散布各种有害信息,实施黑客攻击等等,给现行的刑事侦查工作和刑事法律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课题;六是,网上纠纷管辖权缺乏统一的国际规则,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开展。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决定了各国政府必须加强合作,制定共同的规则,明确司法管辖;七是,网上支付、网上广告、网上纳税等活动还缺乏具体规范,影响了政府的监管效率。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国作为坚定实行对外开放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更加关注互联网发展对社会和经济产生的积极影响。为互联网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已成为中国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并正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互联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宏观环境。一是,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和其他违法行为;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增强互联网用户对互联网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三是,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市场规则,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培育有利于打破垄断、鼓励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二)立足中国国情,着眼于互联网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参考借鉴国外有关立法的成功经验。互联网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已经将世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发达国家具有信息技术优势,拥有越来越多的信息资源,成为信息富国,在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在有关互联网立法方面有许多好的做法。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中国国情,参考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
(三)加强互联网立法,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互联网与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相比,具有开放性、便利性、互动性和网上信息的丰富性、服务内容的多样性以及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等特点。总体来看,这些特点仅仅是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方式的变化而并没有改变信息的性质和信息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互联网的发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制度仍然是解决互联网带来的法律问题的基础。当然,强调现行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适用性并不意味着现行法律制度是一成不变的。相反,需要根据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改、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积极委托地研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们正在抓紧研究的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电子签名的效力问题。关于电子签名,在中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 9 9 9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然肯定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但是并没有规定电子签名的形式及法律效力。同时,与电子签名相关的电子身份认证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列入了立法计划,现正在抓紧起草工作。二是,关于网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页链接作为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关键技术之一,包括文字链接、图象链接、视框链接等。这种链接涉及链接内容拥有者和网页设计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在网上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可能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正在对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根据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关于网络安全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已弓i起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我国目前虽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由于网络安全问题比较复杂,影响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如何适应这些要求,需要我们加强有关立法研究。四是,关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利义务问题。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关键在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行为是否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这是保证网上信用、维护消费者权益、减少网上违法犯罪的重要制度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五是,关于政府监管问题。互联网的无纸化和快捷性特点,给政府监管工作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尤其是电子支付、网上广告和网上纳税等已成为现阶段政府监管的难点,亟需对现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进行研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六是,关于管辖和证据及证据效力问题。互联网的发展势必在国际贸易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产生新的影响,带来新的问题。这就需要对现行诉讼法中有关管辖和证据以及证据效力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我们认为,研究解决互联网发展带来的上述法律问题,关键是要妥善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一是,国际合作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互联网的互联性和开放性,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密切了国家之间的关系。解决互联网发展中的问题需要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但是,这种合作应当是平等的、相互尊重的,而不应当是非对称的。尤其是发达国家不应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向发展中国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损害发展中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利益。
二是,技术中立和政府干预的关系。互联网作为信息技术的重要载体和传播工具,其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技术的进步。所以,保持技术中立,减少政府干预,是确保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基本保证。在解决互联网发展的技术性问题时,应当积极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技术,尽量避免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除非其技术已经或者可能妨碍技术进步,或者影响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三是,信息自由与政府监管的关系。互联网的特点决定了信息具有较大的自由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发表自己的意见、立场和观点。但是,必须指出,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不可能容忍通过互联网散布虚假、有害信息,从事煽动颠覆政府、危害国家主权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也不会容忍利用互联网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需要政府严加监管,并依法予以惩处。这与限制言论自由、压制民主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绝不能混为一谈。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德两国有着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两国高层一直保持密切接触,交往日趋频繁,合作不断加深,并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法律交流与合作是不同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的国家之间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桥梁和保障。《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及其两年实施计划,把我们两国多年以来富有成效的法律交流与合作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近两年,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项目实施顺利,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既相互借鉴了对方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的有益经验,又进一步增进了相互了解和传统友谊,促进了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我们相信,在中德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这一法律交流与合作项目一定会有更加广阔的前景,并对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促进两国在经济、贸易、技术等其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预祝这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