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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二○○四年一月份开庭计划(宣传稿)
 

1月6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卢建中诉被告北京时代东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16  上午900  19法庭

    原告王广武诉被告北京龙脉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昌平一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1月6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原告叶仲伦诉被告北京利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廊坊开发区利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1月7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林丽珍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林丽珍于1998年7月24日对第三人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原商标注册人)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现商标注册人)所有的“永和大王及图”商标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申请。主要理由为:“永和”为台北旁的一个市,素以豆浆餐饮闻名。“永和”及“永和豆浆大王”早为众多的豆浆快餐业使用至今,已称为以豆浆为主产品的中式快餐服务业众所周知的通用名称。而且永和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第三人商标中的“大王”的提法不当,有夸大宣传和贬低同行的欺骗性含义,综上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永和豆浆”在台湾被部分中式快餐企业较多使用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起到了带有“永和豆浆”字样的餐馆即是经营某种特定风味的中式点心、豆浆的中式快餐的说明作用,但尚不足以证明“永和”已经成为该种中式快餐商品上的地理标志。争议商标文字由“永和”和“大王”两个词语组成,整体与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永和”及具有一定说明商品和服务内容特点的“永和豆浆”文字均有区别,且经过商标权人在大陆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能够使消费者认知其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即已经起到了商标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大王”一词亦未产生夸大、欺骗或其他不良影响,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林丽珍等所提撤销理由不成立,维持“永和大王及图”商标。林丽珍不服,诉至我院,请求撤销被告所作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被告坚持其裁定中的观点。

1月7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朱淑萍诉被告中国水力水电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月8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浙江金剪刀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联邦圣罗澜国际集团公司、北京某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浙江金剪刀服饰有限公司诉称,其前身为乐清市正泰制衣有限公司,创建于1993年,2002年1月2日变更为现名。本案涉及第1553361号“联邦圣罗澜图形”商标、第1573313号“联邦圣罗丹+拼音”商标等五件商标。2000年,乐清市正泰制衣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上述五件商标并先后获得核准注册。原告认为,被告北京某专利商标事务所与被告香港联邦圣罗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五件商标非法转让于第二被告名下,致使原告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丧失,投入的大量资金和人力付之东流,生产和经营活动遭受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两被告答辩称,该五件商标的转让是转让人乐清市正泰制衣有限公司与受让人香港联邦圣罗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北京某专利商标事务所是合法代理。香港联邦圣罗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就第155361、1573313号两件商标对原告提出反诉,认为其从乐清市正泰制衣有限公司处受让该两件商标行为属无效,且要求原告承担本诉和反诉的全部诉讼费及其为本诉和反诉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18  上午900  19法庭

原告周宏来诉被告北京威克广告公司专利使用合同纠纷案

18  下午130  20法庭

    原告华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裕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宁波凯森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9  上午900  19法庭

原告飞马缝纫机制造株式会社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飞跃缝纫机集团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9  上午900、下午130  20法庭(全天)

原告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温州鹿城美锦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原告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林宣理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原告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叶常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月12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朱建梁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宏海工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1月12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郑州电视台诉被告中国广播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月12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宁波海菱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超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皇家菲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月13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多麦克思公司诉被告安联保险集团、安联保险集团驻中国总代表处域名注册纠纷案

1月13日  上午9:00   第19法庭▲

    原告顺德市杏坛镇东村电器厂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东莞市石排华达塑胶玩具制片厂、东莞市粤能玩具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13  下午130  20法庭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世纪悦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1月14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保定华建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新发京建工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月14日  下午1:30  第19法庭

    原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adc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月14日  下午1:30  第20法庭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蓝岛大厦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1月15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方益民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所涉专利为名称为“双桶洗衣机”的99323815.7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为方益民。针对该专利,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要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被告作出第5239号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针对该决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zl99113780.9号专利已公开了本专利,同时本专利的外观也仅仅是由其功能决定的,并不具有美感,故本专利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5239号决定认定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1月16日  上午9:00  第20法庭★

    原告欧姆龙株式会社诉被告北京三和松石机电有限公司、北京市西红柿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博杰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1999年4月8日原告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名称为电动按摩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经调查发现在中国国内市场上北京三和松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sh—18m棒式按摩器、北京市西红柿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xh—16w棒式按摩器、青岛博杰伟业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oe—100v棒式按摩器完全仿造原告人的上述享有专利的电动按摩器。北京三和松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宣传材料称:三和松石、西红柿、博杰伟业都是北京三和松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品牌。原告人认为:三被告仿制上述专利产品实施制造、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将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制造模具交由原告销毁,并由被告承担有关销毁的费用;三被告赔付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支付原告调查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开支5万元。

1月16日  上午9:30  第20法庭

    原告天时达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德赛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117  上午900  20法庭

    原告蓝派压实技术(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以上计划仅为初步安排,实际安排以传票和开庭公告为准。拟参加旁听的公民可提前向本庭电话查询。集体旁听最好事先联系。我院位置:长安街西延线八宝山地铁站向西500米路南。查询电话:(010)68632542、(010)68632460、(010)68632518。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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