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培先生: 您好!我是一名学信息管理的大学生,我想就网络著作权法咨询一些问题。 中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纳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适用网络作品传播的立场,即已经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司法解释明确了三个要点:一是网络上允许转载、摘编作品的范围不得超过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作品范围,主要是短小的文字作品,录音和录像制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都被排除在外;二是使用者应当支付报酬;三是要注明出处。这样中国在新的立法前目前网络作品的转载适用于网络对纸介、纸介对网络、网络对网络和纸介对纸介的作品转载行为。但是无论是网络上还是报刊杂志上作品,只要权利人在自己作品等在时简单注明“不得转载”字样,司法解释转载的规定不再适用。 而我对司法解释所明确的第一个要点存有很大的不解和疑问。“网络上允许转载、摘编的作品范围只能是文字性作品,录音和录像制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统统被排斥在外”且不说它的合理性,就看现在的网络对非文字性作品的flash、精美的摄影作品等的广泛转载、传播,如此而论从根本上就是违法的了,也就是说,即使著作权人同意,转载者为此付酬,这种转载、传播也是不允许的!就更不用说未经同意和付酬明显侵权的情况。我这样理解对不对?但是这种现象广泛存在,只所以未引起广泛的法律纠纷,是否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原因?1:此种转载和传播已经著作权人同意和转载者付酬;2:此种转载和传播虽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转载者也没付酬,但是著作权人不于追究。对第一种情况虽然违法,但不伤害公共利益,所以没有人和组织追究;第二种情况就相当于别人虽欠我钱,但是我不向他要债了,所以仍是无人追究;又或者是著作权人还未知道这项侵权事实,或者其他原因不于追究。我这样理解正确吗?如果不对,什么地方不对?盼详告,非常感谢! 我觉得这项法律似乎是不合理的,只要经得著作权人同意和转载者为此付酬,无论是文字性作品还是录音、录象、摄影、电影都应是可以转载、摘编的!同时这也是丰富人们文化生活的有益好事啊。是出于什么目的限制他们的转载和摘编呢?为什么呢? 非常感谢!盼回复,再见! 祝贵网发展顺利如意!
答:感谢你的来信和你对本网站的祝福。简要回答你的问题供你研究参考。 你的理解很精彩,也确实是这几种情况,才未涉及更多的法律纠纷。还可能权利人不知道他的作品被侵权,所以谈不上采取行动。但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底线了,过了这个底线就要违法侵权了。 关于著作权法各项规定内容的制定,也有好多好多道理,你可以自行搜索、找来有关材料阅读。请你还要注意,我国正面临是否承认加入两个互联网公约问题。如果参加了这两个公约,不但这些可能都不再被允许,甚至下载作品,都要构成侵权了。现在欧盟一些国家已经修改了著作权法,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明知侵权内容下载构成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立法趋向如何,还要看发展。不过在国际国内都确实有另外一篇道理和“天地”,也请你研究时注意。 你问出于什么目而限制转载和摘编。最简单的答复,就是这些作品是他人的智利劳动,他人的知识财产,就像他人的房屋、电视机一样,不经许可不能动用。如果不保护他人的创作,好的作品就不能不断涌现,创新的机制就不能建立起来。同时这也是我国加入世贸易组织对国际条约的承诺,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我的网站有个知识产权讲座,如果感兴趣,可以访问,你可以找到更多道理。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促进作品的传播,等等。但这些都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制。 由于时间急促,我仅写了以上内容供参考。 蒋志培博士 www.chinaipr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