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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民三庭进行商标纠纷案件调研受到最高法院重视
 

编者按:这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组织调研撰写的一篇文章,涉及近几年来的北京市的商标案件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内容翔实、具体,分析很有深度,很有参考价值,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导的重视。商标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数量总体上还不是太多,审判经验还比较欠缺。北京市高院民三庭能够在繁忙的审判之余,清醒地抓住时机,下大气力进行调查研究,为提高商标案件审判水平,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创造了条件。他们做法和经验很值得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借鉴。

   

关于北京市法院审理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为掌握我市法院十年来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发现和研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我市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进一步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2003年初,市高院民三庭经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情况的调查研究及规范性意见》作为2003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调研课题。课题组由市高院、第一、二中级法院、海淀法院、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的负责人及部分业务骨干组成,市高院民三庭张鲁民庭长担任主持人。

    课题组考察了我市三级法院自1993年建立知识产权业务审判庭以来所审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2 5 1件,经过分析研究后从中调取了103件典型案件卷宗作为研究的原始材料,并参考了部分外地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具体的调研方法和步骤是:在调齐卷宗后,分别逐个阅读,集中汇总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调研报告。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十年来我市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概况和特点

    (一)概况

    从我市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看,1 9 9 8年前案件数量相对较少,1999年以来则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全市法院从1993年至1998年共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49件,其中一审案件35件,二审案件1 3件,再审案件1件;1 99 9年至2002年共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209件,是前6年受理案件总和的

4.27倍,其中一审案件1 6 1件,比前6年增长360%,二审案件4 8件,比前6年增长269%。

    从案件类型上看,我市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共有7种类型,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权属纠纷案件;标识侵权案件;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承认台湾法院商标民事纠纷判决的案件。

    (二)特点

    1、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增长幅度明显,案件数量越来越多

    从时间跨度上看,基本上以1998年为转折点。1993年至1998年我市法院每年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数量较少,增长幅度也不明显,但从1 99 8年以来我市法院每年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数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2、商标民事纠纷类型增多,但商标侵权案件和合同案件占据主要地位

    近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类型日益增多,出现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商标特许合同纠纷案件等新类型案件,但主要类型还是集中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商标转让合同纠纷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这三者共计2 09件,占全部商标民事纠纷的8 3.3%。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复杂

    这突出表现在:第一,商标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如商标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交织、商标权同专利权、著作权的交织等,增加了商标民事纠纷的审理难度。第二,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越来越复杂。早期审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适用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和最高法院有关商标法的司法解释,但近年来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除了适用有关商标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适用民法通则的案件也增多了,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与商标法关系不太密切的法律也越来越多地适用到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来。例如一中院2001年审理的陈体义与北京天正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及沈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审理的一个重点就是在公司被撤销后,公司股东能否起诉主张公司的权利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主要适用的就是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4、当事人争议的标的额越来越大

    早期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标的金额一般不大,在发生侵权或者违约时,权利人索赔额一直较低,9 8年以前的商标民事纠纷中原告索赔额一般不超过100万。但在近年来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金额越来越大。例如在市高院2001年受理的北京蓝光电梯公司诉韩国lg产电株式会社、韩国 lg电子株式会社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当事人争议的金额高达1亿元人民币。

    5、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相结合的案件占一定比例

    在我市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同不正当竞争结合在一起,当事人同时起诉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通常也按两个案由审理。据统计,朝阳法院2003年第一季度受理的9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同时起诉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有8件,占8 8.9%。二中院2001年受理的1 4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同时起诉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有6件,占4 2.9%。

    6、涉外和涉港台案件占一定比例,且所涉及的都是知名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

    在我市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外和涉港台案件占据了一定比例。2 000年全市法院受理的3 7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有1 3件为涉外和涉港台案件,占3 5.1%。2 001年全市法院受理的5 4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有2 1件为涉外和涉港台案件,占38.9%。2002年全市法院受理的86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有2 0件为涉外和涉港台案件,占2 3.3%。

    我市法院受理的涉外和涉港台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涉及欧美发达国家、韩国、日本等国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知名企业,如美国微软公司、日本奥林巴斯光学工业株式会社、韩国lg电子株式会社、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等。涉案和涉港台商标都是这些国家或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美国杜邦商标、韩国lg'商标等。

二、我市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基本做法

    (一)正确认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

    商标权虽然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它和一般的民事权利不同的地方在于,商标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授权产生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的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因此,根据商标权转让

合同或者许可使用合同产生的民事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某种行政色彩。我市法院在审理这类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时,能够恰当把握案件纠纷的民事性质,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例如在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世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胡镇江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北京世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其商标转让协议是经过商标局核准登记的,只有国家商标局才有权确认商标转让行为无效,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受诉两审法院均认为,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向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只是获得权利所需要履行的程序,并不能改变商标专用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性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商标专用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发生的争议,是因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依法正确审理了此案。

    (二)正确把握案件的涉外和涉港台性质

    涉外民事案件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涉港台民事案件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港台,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港台的民事案件。我市法院审理的涉外和涉港台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较多,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能够正确认定案件的涉外和涉港台性质,并根据其涉外和涉港台性质适用相应的法律。

    在具体审理涉外和涉港台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冲突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我市法院在审理商标涉外和涉港台民事纠纷案件时,基本上能够做到准确适用冲突法律规范,为案件的正确审理打下基础。例如在市高院审理的北京市蓝光电梯公司诉韩国lg电子株式会社、韩国lg产电株式会社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原告诉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冲突规范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故本案的审理应适用中国法律。

    在审理涉外商标和涉港台民事纠纷案件时,我市法院能够做到正确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维护了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例如在审理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时,两审法院均正确适用《巴黎公约》来确定原告的商标权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影响。

    (三)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近几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一些案件的案情也越来越复杂,但从总体上看,我市法院基本上能够做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案件的正确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能够准确判断商标是否相同和近似

    判断商标的相同和近似是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我市法院在审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基本上能够准确判断商标的相同或者相似。如在一中院审理的北京瑞嘉成衣行诉北京当代商城实业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中,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图形字服务商标,而被告使用的是‘‘字外加边框的商标。一中院认为,原告对其’’字图形商标享有专用权,被告的商标图形以’’字为核心,’’字构成该商标的显著标志,与原告注册的字商标图形相比,被告的商标虽然在’’字外加一黑色边框,但仍与原告注册的字商标图形近似,并最终认定侵权成立,依法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能够依据被控侵权人对被控侵权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并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被控侵权人对被控侵权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不仅影响到是否侵权的判定,而且也会影响到民事责任的承担。我市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时,能够依据被控侵权人对被控侵权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并根据不同的具体使用方式来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在一中院审理的西安三德工业制品有限公司诉秦皇岛金华精细日化有限公司及北京百盛购物中心侵犯商标权一案中,被告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产品包装盒的底部,两审法院均认为,产品包装盒的底部是消费者一般不容易注意到的地方,即使对原告的商标权有所损害,其情节也是轻微的,而且通常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正确适用法律

    十年来,调整商标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我市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基本上能够做到准确适用法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我市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法官们往往能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有关专家咨询,并最终准确适用法律。例如在北京市东城区景山炉灶曹维修服务部诉北京育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均无争议,但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却存在较大争议。审理本案的法官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走访了有关专家,最终认定了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但鉴于被告历史上对该商标的贡献,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我市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案由确定不规范

    2000年10月30日最高法院制定了《民事审判案由规定(试行)》(知识产权部分),统一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市高院此前发布的《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案由的意见(试行)》也随之废止,我市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确定案由。但调查中发现我市法院审理的一些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在确定案由时带有一定随意性,没有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例如案由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案件,实践中出现的案由有侵犯商标权纠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注册商标侵权纠纷等。有的案件两审法院适用了不同的案由,如在厦门市雅宝电脑有限公司诉北京今点万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雅宝拍卖有限公司商标民事纠纷案中,一审案由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案由是商标侵权纠纷。此外,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应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但有的案件只写计算机域名纠纷’’域名纠纷’’

    (二)案件事实认定不够准确

    在个别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在权利人起诉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有的已经向权利人赔礼道歉,这本应作为案件的客观事实写进判决查明的事实部分,但有的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并没有查明这部分事实,仍然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例如在北京潮好味海鲜酒楼诉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老康小吃侵犯商标权一案中,在法院判决前,被告已经在工商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停止了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数次致歉,但法院仍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显然是不恰当的。

    (三)商标权冲突的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在我市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另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正当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存在侵犯对方当事人商标权的行为。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认识是,一方当事人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另一方当事人的注册商标后,才能提起侵权诉讼。另一种认识是,一方当事人无需申请撤销另一方当事人的注册商标,可以直接起诉被告侵权,法院有权直接判断另一方当事人是否侵权,而无需考虑其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北京市蓝光电梯公司诉韩国lg电子株式会社、韩国lg产电株式会社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在判断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并没有考虑被告是不是正当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北京市恒生科技发展公司及北京市金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虽然被告也享有“恒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一审法院仍然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

    (四)涉外案件的性质把握不全面

    在认定案件是否涉外时,应当从主体是否涉外、当事人所争议的标的是否涉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否涉外这几个方面来把握。从主体是否涉外来把握案件的是否涉外是比较容易的,但从当事人所争议的标的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否涉外来把握案件的涉外性质具有一定难度。从我市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的情况来看,对于主体涉外的案件,基本上能够准确把握其涉外性质,但对于案件标的涉外的案件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涉外的案件存在着认识不够准确的情形。我们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法官对案件涉外性质的全面把握上尚有欠缺,另一方面也和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复杂程度有关。

    (五)判决书公开不充分

    判决书必须写明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判决的理由及判决主文。但在我市法院审理的一些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判决书公开的内容不够充分。有的判决书在判决理由部分的阐述上非常简略甚至没有;有的判决书表述不清,如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专用权和禁用权范围未予以明确说明;有的判决书中没有写明有关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当事人不知道赔偿的依据何在。

    (六)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不统一

    1、确定赔偿数额依据不统一

    从我市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来看,如何确定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一直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商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但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仍然没有统一的依据。在多数案件中,当事人起诉索赔的数额远远大于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而判决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往往是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定的,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一方当事人总觉得自己的权利没有被充分保护,而另一方当事人却认为赔得太多。

    2、当事人为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是否应予赔偿、在判决主文中是否应单独列明做法不统一

    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索赔数额除了因侵权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外,往往还包括一些合理支出费用,例如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我国商标法第5 6条也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予赔偿。在我市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有的权利人明确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有的权利人只是笼统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在判决中往往也只是笼统地确定一个赔偿数额,而未写明是否包括对权利人合理开支的赔偿。在广州市德克赛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德赛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 o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调查费及律师费。一审判决认为原告未提供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 0万元的直接证据,对其索赔数额,法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原告所受的商誉损失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但并未明确这一赔偿数额是否包括对原告合理开支的赔偿。

    (七)侵权案件能否判决被告赔礼道歉的做法不统一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是否适用赔礼道歉的方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法院在运用时做法不统一,主要是看当事人是否申请,如果认定被告侵权,原告又主张赔礼道歉的,一般都予以支持。有的法院认为赔礼道歉是侵害精神权利造成当事人精神痛苦时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不具备精神权利的内容,且当法人或组织是商标权人时,是没有精神权利可言的,故没有判决侵权人赔礼道歉。也有的法院认为,只有在因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商业信誉时,才可以适用公开赔礼道歉,其目的在于挽回权利人信誉损失。如果没有信誉损失,只判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即可。

    (八)企业名称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认识不统一

    在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占有一定比例,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且在先的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一般认定企业名称的突出使用可能导致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对于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且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如何保护企业名称存在不同认识。民法理论上一般是将企业名称权作为人身权的内容来对待,实践中通常将这类案件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也有的案件对此不作审理。如在北京顺天府货仓式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广达社会服务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侵害企业名称权一节,因不属本案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九)企业名称的使用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时是

否应判决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的认识不统一

    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中突出使用其字号,从而导致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相冲突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在认定侵权后是否应判决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存在着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法院有权直接判决被告变更企业名称,有的认为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我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认为是否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审理。如在(台湾)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蜜雪儿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企业名称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批准的,如何调整这种法律关系法无明文规定,且对企业名称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范围,原告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变更。在沈阳市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诉北京东北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但一审判决认为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范围,法院不予审理。

    (十)判断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标准不够统一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判断双方当事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说来,除了驰名商标能够获得跨类保护外,注册商标通常只能使用在其注册登记的商品或服务上,被控侵权人只有将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才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判断被控侵权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时,我市法院存在不同做法。有的案件在判断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时,对《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依赖比较大。我们认为,在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时,《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可作为参考,主要还得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四、我市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处理建议

    (一)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我们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我国虽然在1982年就制定了商标法,1993年和2001年又对商标法作了两次修订,但应当说我国商标法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商标法对一些问题规定得不细,对一些问题又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时经常感到无法可依。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一直处于摸索之中。如在2001年商标法修订前,我国商标法一直没有驰名商标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驰名商标的案件时,能否认定驰名商标就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产生了不同的做法。

    第二,从总体上看,我市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但应当看到,商标民事纠纷的审理不仅要适用商标法,往往还会涉及到其他法律,例如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一些审判人员在注重对商标法的学习的同时,忽略了对相关法律的学习,使得他们在审理一些商标民事纠纷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第三,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也是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市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时不断出现一些新问题,例如反向假冒是不是商标侵权行为,即发侵权是不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些问题直到现在理论上仍存在不同争议,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第四,与著作权、专利权案件相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法官缺乏足够的审判经验,对相关问题研究不够充分,这也是导致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相应对策及建议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这些问题:

    1、继续加强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素质的教育和培训,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不仅要加强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和培训,更应当重视对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法律知识和办案能力。1993年以来,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在市高院的统一安排下,全市法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曾集中、统一的学习过,但这还很不够。我们认为,对法律的学习、理解、掌握和具体适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除了开展必要的集中统一学习外,更应当注重在日常工作中的学习,提高法官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办案水平和业务能力。

    既要注重对有关商标实体法的学习和培训,更要注重对程序法的学习和培训。近年来随着程序法的不断完善,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我市从事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官中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这种现象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改观,对法官的学习和培训也主要集中在实体法方面。我们认为,今后不仅要开展有关商标实体法的学习和培训,更应当注重对程序法的学习和培训,使我市法官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时,不仅注重案件的实体结果,同时也注重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全面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加大对法官综合能力的培训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交往越来越广泛,涉外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必然会越来越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我市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复杂,这要求法官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不仅要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要懂公司法、合同法、外资企业法、税法等知识。此外,随着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还要求法官应当熟悉或精通一门甚至多门外语知识。因此我们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努力造就一批高水平、懂外语、专业化的现代法官。

    2、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制定指导性意见,统一司法水平,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依据。

    我市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市高院不但应当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还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些指导性意见,统一全市法院此类案件的司法水平,同时及时向最高法院汇报,为制定司法解释提供实践基础。

    3、加强同商标行政机关的交流,学习兄弟法院的经验,为进一步开展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做出贡献。

    我国商标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其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应加强同商标行政机关的交流,互通信息,进一步提高我市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水平。

    十年来我市法院审理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积累了一些审判经验。但应当看到,这十年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其他兄弟法院也审理了大量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其中不乏在全国甚至全世界都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在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兄弟法院也积累了一些优秀经验和好的做法,我们应当加强同兄弟法院的沟通,互通有无,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我们一方面应迎头赶上,另一方面更应当大胆地走出去,到兄弟法院进行实地考察和学习,将其先进经验带回来,为我市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服务,同时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发展做出首都法院应有的贡献。

    4、加强对商标案件的监督指导

    要高质量地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离不开调研工作,过去由于我市法院审理的商标纠纷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市高级法院对这方面的监督指导也做得不够,今后我们应加强对商标民事案件的监督指导,重视对商标民事案件疑难问题的学习和探讨。一方面既要注重以调研报告等形式深入系统地研究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又要注意及时发现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举办专题研讨会的形式探讨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判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以开阔法官思路,提高调研质量。此外,上级法院还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日常的监督指导,深入下级法院调研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实际问题,并根据调研的情况确定研讨、培训计划。

    5、加强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的国际交流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具有国际性,不同国家在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地方都可以相互借鉴。我国制定商标法的历史并不长,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有许多借鉴外国优秀经验的地方。而一些发达国家保护商标的立法和司法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时遇到的一些新问题在国外已有成功的做法,一些发达国家在审理类似的案件时已经积累了丰厚的经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可以适当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这就要求加强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国际交流。

    目前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对外交往频繁,我们应当抓住这个机会,加强同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外国同行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经验,介绍我们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做法,为树立中国法官的良好形象作出贡献。(200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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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发布时间:200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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