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一天半,由上海社科院法学所与《政治与法律》杂志社主办、商业软件联盟与it知识产权网协办的“2003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於11月底在上海召开。该研讨会,涉及三个方面的议题:一、软件侵权赔偿计算问题;二、软件侵权的刑事责任问题;三、证据保全若干问题。
上海(高院、一中、二中、浦东新区)、北京(一中、二中)、江苏(高院、南京中院、苏州中院)、成都中院等地方法院的代表,最高法院民三庭审判员于晓白和研究室刑事处马东参加
了研讨会;国家版权局许超及上海、江苏、四川、湖南、辽宁等省地方版权处的处长、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中国软件联盟邹忭及有关产业界人士等共计50人左右参加此次会议。此次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简要情况如下:
一、 软件侵权赔偿计算问题
会议主要就软件最终用户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所涉及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及计算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有直接的关系,上海、北京、江苏法院的法官都提到了原告举证难的问题。主要问题:1、对侵权复制品的数量无法认定。一般情况下,原告无法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追踪,能够抓住侵权复制品一般只是1件。2、对被告的获利无法查清,有帐或者造假帐的都好办,关键对是没有帐的没法办。3、对赔偿范围,涉及的“合理费用”问题,江苏法院提到律师费应是主要的,但按照江苏的规定,所谓知名律师的收费可高于一般律师1 o倍,对此希望最高法院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以便操作。4、对网上公开他人软件如何赔偿问题,能否按点击率计算?5、如何确定软件正版市场价格的问题。一般正版市场价格包括优惠价格、刚上市的价格、现在的市场价格、公开报价单、销售代理价格等。北京二中院的具体做法是“优惠价格”不予考虑,因为优惠价格是对参与合同谈判的各方而言。对被告使用盗版软件的时闻难以确定的,一般以该软件上市与现在市场价格的平均值来考虑。如果有报价单、销售发票或者宣传文章的,可将以上三项综合评价后确定赔偿数额。6、对境内没有销售过的软件,是否应考虑境外价格的问题。7、关于“填平原则”能否突破的问题,是否可将侵权行为分两类:善意、恶意,对于恶意的行为可进行惩罚性赔偿。
二、 软件侵权的刑事责任问题
研讨会首先就产业界提出的可否按照国外的做法,对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追究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目前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刑事司法解释工作,改变刑事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的局面。我院研究室马东就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司法解释方面的情况作了介绍,研究室正在做这方面的调研。
对如何利用行政手段打击软件盗版行为,有的地方版权处的代表提出应研究制定一整套的实施办法,否则行政部门只能是力不从心。
三、 证据保全若干问题
会议主要就诉前证据保全问题进行了探讨。1、如何把握权利人提供的被控侵权行为人侵权的初步证据(或者叫初步侵权线索、初步侵权基本证据,目前叫法不统一)问题。从了解的情况看,一般法院对此掌握的都比较严,以防止权利人滥用诉权。2、对现场实施保全措施碰到的问题,主要是对实施运行系统中的软件如何保全,对当事人予以配合的好办,但对不予配合的法官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涉及技术问题由聘请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动手,;对需要查封电脑的,应让被申请人在查封记录上签字。3、目前法院内部存在的问题,一是采取保金措施可能涉及法院内部立案、知产、执行三个庭,由于立案庭的法官不太熟悉业务,往往造成保全范围扩大化,如将证据保全按照财产保全对待;有的把“禁令”和“证据保全"混淆,如当事人仅提出证据保全,而法院裁定却出现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证据保全的字样。
由于会议时间很短,许多问题并没有深入展开讨论。(供稿于晓白2003年l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