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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我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功不可没
 

蒋志培庭长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发言摘录

20031120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高法、高检、公安部、国知局、国家版权局、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了会议。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蒋志培参加了座谈会,以下是蒋庭长的发言提纲。

 

蒋志培庭长说:我们常常看到此种情况,在制假、贩假、侵权、盗版面前,消费者有时还处在孤立无援的境地,合法经营者也经常感到老实吃亏,跟着假冒不是,不跟着假冒也不是。某些黑社会势力、犯罪团伙等也从制假贩假、侵犯知识产权中获得资金来源。所以,打假保护知识产权要从保护生产力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来认识。不能容忍制假贩假毁坏我们生产力,使本来可塑性很强农村劳动力成为只会造假的工具,将大量生产资料都被占用来制假贩假。

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案件只占全部纠纷案件的2-3%,数量很少;绝大多数的案件是国内当事人的案件;司法保护主要是对我国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即使是外国企业,保护的也是他们享有的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那种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外国人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怎么看,是保护过头还是存在差距,应当说我们在这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市场秩序还很大程度上存在混乱现象,盗版假冒侵权违法犯罪在一些地区、领域充斥、猖獗,诚实信用的交易体系和理念还远未建立和完善起来。称我国对知识产权是过度保护,是不客观的,是有害的。

我们在国际谈判中,要争取有利的地位,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平衡,使有关国际条约更加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为我国争取更好经贸国际环境。也要为国际建立好的性的经济秩序而努力。但是在国内知识产权人与广大社会公众权益平衡中,应当认识我们已经有了要掌握的“平衡点”和要掌握的“度”:这就是国家的新修改的几部知识产权法律以及最高法院依法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任何违背法律和脱法的平衡都是不当的、错误的。

有的观点总是想在法院判案上找平衡、讲照顾,既然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立了法,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又依法授予了人家中国的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只有依法审判和公正执法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了。在这里法律不能被动摇了,不能搞照顾了,不能指责法院只保护谁了。关于法益的平衡问题,在立法时就要考虑到,实际上立法时也考虑到了。要制定好法、科学的法,要有配套的法规,要有政策、投资导向、税收等等更多的东西维护一个公平正当的经济秩序。不能指望法官审判某个具体案件,要解决一系列的社会综合问题。

我认为当前的主要倾向是严格执行我国现行的几部知识产权法律。有人称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中存在知识产权权力滥用的土壤,是否存在问题,要进行调查,有没有滥用保护过头的问题,从全国的情况看,最高法院认为是不存在的吗,个别案件存在头高头低的问题,是具体案件总结经验的问题。主要倾向还是严格执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当然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少程序问题,还有不少新领域和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在适用法律上不能走两个极端,有的观点要法院直接适用trips协议,认为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已经不够。其实,最高法院已经一再明确人民法院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时不是直接适用trips协议,而是适用符合该协议最低标准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美国及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官都不适用,我们也不直接适用。一再强调让法院直接适用trips协议。这又从另外一方面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最高法院最近召开了全国专利审判座谈会,提出专利审判的几项原则:坚持执法统一原则;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坚持适度保护原则和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这几个原则对其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适用。

谈到对搞好今后一段时间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工作的具体建议时,蒋志培庭长提出:

1、将打假保护知识产权作为落实163中全会、中央经济体制改革决定、践行“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措施来抓,坚持和明确这个指导思想,克服思想上和某些舆论上的阻力,努力给我们的社会创设一个法制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

2、立法、行政、司法、民事主体自我保护协调一致、分工负责,形成一种社会氛围,一个立体的保护机制。各个行政执法机关形成合力,人民法院也要充分发挥自己各项的审判职能,达到实施法律的目的。立法机关应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一赔二”规定的适用作出立法解释,消费者按照一定程序、通过一定机关获得的双倍赔偿,不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打假者即使为自己的权益,也应当获得政府的鼓励和支持,有的还要给予奖励。不能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罪名放到打假者的头上,“不能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3、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任务略有不同,要做到宗旨目标一致,任务和工作方式要有不同。行政执法重点在依法查处违法侵权行为,不在于处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要将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重大侵权行为宏观上控制住,不能等待受害者投诉,应当有主动的查处。司法审判除了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外,司法审判主要是处理民事纠纷、追究民事责任,要将民事纠纷除了调解、仲裁外,都交给法院处理,不让民事纠纷缠住政府,干扰行政机关和首长依法行政。有的个别地方行政机关热衷于收费处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搞当事人举证责任等,工作的重点就偏了。从国家法制建设上,一个事情设置两套国家机关来管,花费纳税人的钱财,就是不科学的,不适当的。实际上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要对重点城市、重点市场加强监控,要遏制住侵权盗版假冒的势头。

4、加强移送案件,加强侦察和受理投诉工作。从打击假冒侵权盗版角度来说,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当前关键是查处、发现侵权犯罪,启动程序立案的问题。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要承担民事责任,有的要承担行政责任,某些侵权行为严重到一定法律规定标准,要承担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发现不是一下子就清楚的,判定责任时应当是已经很清楚了。但是在之前,不是一下子都清楚,有个立案和最后定案的各自证据掌握到何种程度的问题。案件不破就没有起诉,没有起诉也就没有审判,也就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控制住局势的第一环节是破案。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时,也就是搞清案情的重要环节。发现到有一定程度犯罪嫌疑的,要坚决依法移送,以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行政机关想我们费了那末多时间查清了为什么移送?舍不得送,有的是为了本部门的经济利益。

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当事人要求追究民事责任的,应当将查处的侵权证据、证物等线索,提供给权利人作为他们在法院追究民事责任的根据。有的不愿意将查处的证据提供给受害人,法院调取也不给,或者给遗失了,造成对侵权或者犯罪行为的放纵。

法律武器并没有用足,并没有投诉多到法院来不及处理。涉及到法院的是更加完善制定有关刑事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5、最后一点,动员消费者等社会各界力量和群众打假。除了前说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明确立法解释外,有限制地许可对假冒伪劣侵权行为进行民间调查的业务,作为合法业务,作为一种完善制度的措施,弥补国家机关执法资源的不足。证据的收集问题,有时成为打假成败的关键问题。我们应当在整顿市场经济上作些实事。不只是我们以往都习惯了的运用突击式的方式活动。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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