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国家专利审查员的来信
尊敬的蒋法官:
您好。
我是一名专利审查员,一直以来非常钦佩蒋法官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杰出表现。一直很希望能在适当的机会向您请教一些问题,也希望能尽自己的微薄之力为这个网站做些什么,能够与更多的ip,尤其是专利领域的人士探讨和交流一些问题。很冒昧,因为工作的原因,知道这个网站时间并不久,但登陆后便真是“如获至宝”,这里荟萃了很多ip保护方面的信息,很有价值,也向网站的倡导者们表示衷心的敬佩和感谢。
姜琳同志在2003-01-10提出“能否申请专利著录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排名顺序的变更?”。关于姜琳同志提出的这个问题,其实蒋法官已经回答得很完美了,我所表达的补充意见也仅仅是锦上添花而已。
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发明人姓名、联系人姓名和地址、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专利代理人姓名)等等。在专利申请被受理以后,有关人事事项(包括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联系人、专利代理事项)发生了变化,应当由当事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它著录项目的变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进行变更。有关人事事项的变更,分名称变更和权利变更两种情况。名称变更是指当事人(包括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联系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的本身没有变化,仅是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地址、国籍的变化。而权利变更指当事人(包括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联系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发生了变化。在发明人方面,比如发明人因争议发发生变更,即真正的发明人取代原申报的发明人或者增加、减少原发明人。
关于发明人顺序发生变化,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具部门规章的专利《审查指南》中确实均未明确涉及。但根据我的观点(不一定正确),发明人顺序的改变既可归于发明人的名称变更,因为当事人本身并没有变化;也可归于权利变更,可以认为真正的对发明创造贡献大的发明人取代了原申报的发明人,而导致在发明人顺序上发生变化。
但总之,怎样去理解是次要的。目前申请专利著录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排名顺序的变更在专利申请实践中确实是存在的,尤其是国内的发明人,笔者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案例,但可能在后续的程序中确实很少见。关于申请专利著录项目发明人或设计人排名顺序的变更事宜与其它的著录项目变更事宜在程序上完全一样。
说的不对的地方请您及大家指正!
祝工作愉快!
刘雷
如果需要的话,请在网络上公开我的下面这个邮箱:hxhongyu@163.com,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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