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 0 01)民三监字第1 o号
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与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 000)高知终字第8 5号民事判决,认为:(一)原审判决确认你公司使用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瓶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停止使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你公司的商标先于南明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在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做出终审裁定前,原审判决认定你公司使用“老干妈”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停止使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在应当适用专利法、商标法的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越权取代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于法无据;(四)原审判决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否定专利法和商标法,违背了我国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立法原则和法律适用原则;(五)原审判决结果有违公平。你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南明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查你公司的再审请求期间经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你公司9 8 3 1 5 22 6.8号外观设计专利已于2 0 02年1月22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第4 1 3 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无效。2 00 2年1 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评字(2 0 02)第0 5 4 7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你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 3 7 6 5 4 7号“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与裁定均已生效。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并无不当。你公司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实已发生变化,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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